某保險公司與丁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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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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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魯05民終53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5-0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東營市東營區。
負責人:李XX,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X,山東龍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丁XX,男,漢族,無業。
委托代理人:胡XX,山東勝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營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5)東開商初字第13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李X,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胡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中,原告訴稱,2014年10月21日,原告以利津縣廣源瀝青有限責任公司名義與被告鑒定了保險合同,為魯EXXXX7車投保,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權利義務。2015年2月20日7時許,原告駕駛魯EXXXX7車沿沾利路由南向北行駛超車時,與對行的張洪軍駕駛的魯MXXXX0車相撞,兩車損壞,沾化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原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車輛損失84046.06元,支出拆檢費900元。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險金84946.06元。
被告在原審答辯稱,被告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鑒定費。
當事人對以下事項無異議,原審法院予以確認。
2014年10月21日利津縣廣源瀝青有限責任公司為魯EXXXX7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等保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11月3日至2015年11月2日,投保人、被保險人均為利津縣廣源瀝青有限責任公司。2015年2月20日7時許原告駕駛魯EXXXX7沾利路由南向北行駛時與對行的張洪軍駕駛的魯MXXXX0車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原告車輛損壞,沾化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丁XX負事故全部責任。利津縣廣源瀝青有限責任公司同意原告丁XX對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向被告保險公司主張賠償權利。
原審法院認為,雙方爭議焦點為:被告賠償原告魯EXXXX7車輛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是多少。針對爭議焦點,原告提交了以下證據:證據一,東營鑫海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價格認證結論書1份,擬證明該公司鑒定原告車輛損失數額為84046.06元;證據二,收據2份,擬證明原告為評估車輛損失支出拆檢費900元。被告提交了以下證據:證據一,被告申請原審法院委托東營市天元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書1份,擬證明原告車輛損失數額為61825元,該數額仍為高;證據二,發票1張,擬證明支出鑒定費5200元,該費用應由原告承擔;證據三,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1份,擬證明抄單中特別約定被保險車輛未經交警部門處理或保險公司同意擅自離開事發現場,保險公司只承擔50%責任,甚至拒賠。
關于爭議焦點,原審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數額84046.06元系其自行委托鑒定機構確定,被告不認可,對其提交的證據不予采信,其主張的損失數額不予支持;原告因此支出的鑒定費900元,應由原告自行負擔。應被告申請原審法院委托東營市天元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原告車輛損失進行鑒定,該公司認定原告車輛魯EXXXX7車損失數額為61825元,被告雖然認為該數額過高但未提交證據予以推翻,原審法院確認原告車輛損失數額為61825元。被告因此支出鑒定費5200元,系為查明原告車輛損失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由被告負擔。被告提交的代抄單系被告自行制作,并無原告簽字認可,被告據此主張只賠償原告損失的50%,甚至拒絕賠償,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其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丁XX魯EXXXX7車車輛損失61825元。案件受理費1924元,由原告丁XX負擔524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400元。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改判。1、被上訴人并沒有第一時間報案,而是在事故發生后第二天才向上訴人報案,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車損損失并不認可,即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并不能確定為交通事故所導致。2、重新鑒定時,無法對損失的項目和部件進行固定,僅依據被上訴人單方的照片不能確定損失。3、鑒定費用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責任;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丁XX答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無新證據提交。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根據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以及被上訴人的答辯,二審歸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原審依據鑒定結論認定被上訴人的損失并判令鑒定費用由上訴人承擔有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保險合同關系的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被上訴人丁XX的車輛損失數額認定問題。本院認為,原審中,根據上訴人的申請,原審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對涉案車輛進行損失鑒定,確定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為61825元,該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能夠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使用,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并不能確定為交通事故所導致,未提供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本案鑒定費的承擔問題。因該費用系為查明涉案車輛損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上訴人應當承擔。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2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楊秀梅
審判員 魏金吉
審判員 晉 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書記員 劉 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