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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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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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民終73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5-12
上訴人(原審原告):羅XX。
委托代理人:潘XX,北京大成(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陳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高XX,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羅XX因與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0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羅XX的委托代理人潘XX、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中羅XX訴稱:羅仕勇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施救費等計121445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及責任劃分無異議,車損以新的鑒定結果為準,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原審審理查明:2015年6月2日羅XX駕駛皖N×××××號轎車行駛至淮濱縣蘆集鄉董空村路段時,因操作不當,撞到路邊樹上,致羅XX所有的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該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羅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皖N×××××號轎車登記車主為羅XX,并投保于某保險公司,且本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皖N×××××號轎車經評估確定損失111631元,羅XX支出施救費2000元,評估費7814元。某保險公司申請委托安徽百永司法鑒定所進行重新評定,結論為車損98732元。
原審審理認為:羅XX投保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羅XX系投保車輛的所有人,依法享有向保險人理賠的權利。事故車輛投保了商業險,保險人應對羅XX在事故中財產損失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原審核定羅XX的損失為車輛損失費98732元,施救費2000元,評估費酌定為6500元,合計107232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羅XX車損98732元,施救費2000元,評估費6500元,計107232元。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訴訟費2730元減半收取136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原審宣判后,羅XX及某保險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羅XX上訴稱:原審法院判決評估費酌定為6500元明顯錯誤,應改判為上訴人實際支付的7814元。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請求二審法院駁回羅XX的上訴。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重新評估費應當由羅XX承擔;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評估費。
羅XX答辯稱:原審法院判決訴訟費、評估費承擔情況適用法律正確。
二審中,某保險公司提供重新評估費發票一張,證明重新評估某保險公司支付了4000元。
羅XX質證意見:對該證據“三性”無異議,但我們認為不應由我們承擔。
本院認證意見: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定。
二審另查明,原審中某保險公司申請對羅XX的車損重新評估,并預交了4000元評估費。二審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實與原審認定的一致。
本案爭議焦點:原審判決對評估費、訴訟費的處理是否適當
本院認為:羅XX為鑒定車輛損失支付了評估費7814元,某保險公司對車輛損失申請重新鑒定,并支付了評估費4000元。原審判決對某保險公司支付的評估費4000元未予處理不妥,應予糾正。重新鑒定意見推翻了羅XX所提供的鑒定意見,原審依據重新鑒定意見確定羅XX的車輛損失,重新評估費4000元應當由羅XX承擔。原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第一次鑒定的評估費6500元并無不當。至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稱不承擔評估費、訴訟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上訴人羅XX上訴理由不成立,某保險公司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對重新鑒定評估費未予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案件受理費2730元,減半收取136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重新鑒定評估費4000元,由羅XX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趙應軍
代理審判員 魏 晉
代理審判員 朱寶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白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