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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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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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7101民初23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鐵路運輸法院 2016-05-04
原告劉XX,男,
委托代理人王鋼,北京市紳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
負責人馮賢國,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巖,男,
委托代理人姜聞,女,
原告劉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于春華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5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X委托代理人王鋼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X訴稱:2014年12月6日,劉運濤駕駛車牌號為XXX小轎車在大廣高速公路衡水方向,與劉興強駕駛的XXX小型面包車相撞,XXX小型面包車又與護欄刮擦,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XXX小型面包車的乘車人劉璐伊死亡,劉興強、王文杰、冀小青受傷。經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廊坊支隊固安大隊認定,XXX車駕駛人劉運濤對上述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原告于2014年9月21日為XXX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責任限額110000元,不計免賠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300000元,不計免賠率),原告繳納了保險費,上述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為一年,自2014年9月21日至2015年9月20日。2015年1月13日,原告及劉運濤與被害人家屬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各項損失合計85萬元,由劉運濤一次性支付給被害人及其家屬,雙方在河北省固安縣公證處對上述賠償協議的簽署進行了公證。2015年11月12日,劉運濤因在上述交通事故中構成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固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綜上,上述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有義務在交強險、三者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向原告賠付保險金。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原告賠付保險金410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責任限額內賠償保險金110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保險金3000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對于原告劉XX訴求某保險公司賠償交通事故墊付醫藥費,某保險公司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求,理由如下:該起事故造成一死多人受傷且財產受損,現原告無明確具體的訴訟請求,造成某保險公司無法核實核算損失程度,待原告有具體詳實的訴求和相應的證據后,某保險公司再予以抗辯。
經審理查明:
一、劉XX作為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為XXX車輛(車主為劉紅濤)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9月21日至2015年9月20日。其中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300000元不計免賠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
二、2014年12月6日10時許,劉運濤駕駛XXX小型轎車沿大廣高速公路衡水方向行駛至固安段1362KM+554M米處時,與順行的劉興強駕駛的XXX小型面包車相撞后,XXX小型面包車又與高速公路上的護欄刮擦,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XXX小型面包車乘車人劉璐伊死亡(女,2012年7月18日出生),劉興強、王文杰、冀小青及XXX小型轎車劉喜財、胡愛茹、馮培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河北高速交警固安大隊現場勘查及調查認定:劉運濤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劉璐伊、劉興強、王文杰、冀小青、劉喜財、胡愛茹、馮培無責任。河北省固安縣人民法院(2015)固少刑初字第10號刑事判決書以劉運濤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三、2015年1月13日,劉運濤與劉文生(劉璐伊之父)、王文杰(劉璐伊之母)、劉興強、冀小青達成賠償協議,并到公證處進行了公證,主要內容為:一、劉運濤(甲方)自愿賠償受害人劉文生、王文杰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處理事故人員支出的費用、停尸費、運尸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伍拾萬元。二、甲方自愿賠償乙方王文杰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伙補、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拾萬元。三、甲方自愿賠償乙方劉興強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伙補、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拾萬元。四、甲方自愿賠償乙方冀小青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伙補、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拾萬元。五、甲方自愿賠償乙方車輛損失、停車費、救援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伍萬元。六、上述賠償款共計捌拾伍萬元,在簽訂協議后甲方一次性將此賠償款轉入乙方劉文生名下的中國銀行卡里,賠償款的分配由劉文生負責,出現任何糾紛與甲方無關。2015年1月13日,劉文生出具收條,載明“今收到劉運濤給付我賠償款共計捌拾伍萬元整,款已全部付清”。
庭審中,原告提交胡占章情況說明及轉賬憑證,由于劉運濤經濟能力有限,850000元賠償金由劉運濤、劉XX的舅舅胡占章代其向受害人支付,由劉XX向某保險公司主張索賠事宜,若因賠償金問題發生糾紛,由胡占章、劉運濤、劉XX自行協商解決。
四、劉文生、王文杰、劉璐伊戶籍所在地為山西省文水縣,自2012年8月至事發時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區。
五、庭審過程中,原告稱其訴求410000元的具體構成為:1、劉璐伊的戶籍地雖然在山西省文水縣,但其與家人自2012年8月至事發,均在北京市西城區宏建南里5號居住,故該地址應認定為她的經常居住地。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的規定,劉璐伊的喪葬費應當按照北京市2014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463元,6個月計算為38778元。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的規定,劉璐伊的死亡賠償金應當按照受訴地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北京市2014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20226元,故死亡賠償金為20226元X20年=404520元。上述喪葬費及死亡賠償金合計424746元,因此即使原告未能提交另外三位傷者的醫療費票據,但僅就劉璐伊的上述兩項賠償金額,就已經超出了某保險公司410000元的保險責任限額。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交強險保險單、商業險保險單、保險條款、居住證明、公證書、賠償協議、刑事諒解書、收條、死亡醫學證明書、河北省固安縣人民法院(2015)固少刑初字第10號刑事判決書、胡占章情況說明、身份證、銀行轉賬憑證、法醫學尸體檢驗報告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當事人均應自覺履行。因本案所涉事故,造成劉璐伊死亡,劉興強、王文杰、冀小青、劉喜財、胡愛茹、馮培受傷,全責方按照與劉文生、王文杰、劉興強、冀小青達成賠償協議賠償共計850000元賠償金,已經過生效判決書所確認,且根據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應賠償劉璐伊家屬損失的具體項目及計算方式,經本院核算,僅喪葬費及死亡賠償金(合計424746元)合理損失就已經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原告劉XX要求被告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責任限額內賠償保險金110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保險金300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庭審答辯和質證的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劉XX保險金十一萬元;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項下賠償原告劉XX保險金三十萬元;共計四十一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三千七百二十五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于春華
法官助理韓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書記員孔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