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行唐縣悅達運輸有限公司與甲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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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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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終15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3-11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新華區(qū)。
法定代表人:趙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X,該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行唐縣悅達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行唐縣。
法定代表人:習XX,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范XX,石家莊市行唐巨龍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審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范XX,石家莊市行唐巨龍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行唐縣人民法院(2015)行民二初字第001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5年4月16日原告行唐縣悅達運輸有限公司作為被保險人在被告處為冀A×××××貨車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險,保險期間為2015年4月16日至2016年4月15日止,保險種有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乘客)并不計免賠等險種。其中主車的機動車損失險255000元、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為5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為100000元。2015年5月5日原告李XX作為被保險人在被告處為冀A×××××掛車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險,保險期間為2015年5月5日至2016年5月4日止,保險種有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動車損失險73800元、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為50000元。2015年8月12日7時30分許,司機胡昆駕駛冀A×××××/冀A×××××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南向北行駛至107國道377公里+180m處時與道路西側的路燈桿及樹木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胡昆受傷、冀A×××××/冀A×××××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燈桿、樹木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內丘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理,認定胡昆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之第一款機動車上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是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保持安全車速之規(guī)定、負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拖車費3000元,吊車費8500元,其中吊裝路燈1200元。胡昆到新樂市中醫(yī)院住院治療,住院5天花費醫(yī)療費1817.05元。經(jīng)內丘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調解原告賠償內丘縣恒安電力有限公司燈桿、路燈損失7800元;賠償武興國樹木損失1500元。2015年8月13日,原告委托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公司對冀A×××××/冀A×××××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損進行評估,2015年8月31日,作出公估報告認定冀A×××××車的車損164800元、冀A×××××掛車的車損42800元,共計207600元,支付公估費6228元。本案受理后被告申請對車上進行重新評估,2015年10月10日,本院委托河北正鴻保險公估公司重新評估,2015年10月14日,作出公估報告認定AP6345/冀A×××××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損192422元,被告支付公估費13500元。庭審中原告請求胡昆誤工費金額728.2元(按交通運輸業(yè)標準*住院5天)。護理費211.1元(按農林牧副漁誤工標準*住院5天)。住院伙食補助費500元(住院5天*補助標準100元)。被告認為醫(yī)療費票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誤工費應按照農林牧副漁標準計算。護理費無異議。住院伙食補助費無異議。誤工費、護理費不屬于車上人員保險賠償范圍。原告司機所產生的損失,原告無權向我司要求賠償。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行唐縣悅達運輸有限公司、李XX作與被告作為被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達,且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原告的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被告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賠償金。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2、3、4、5、6、7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對證據(jù)8車損有異議,認為該公估報告系單方委托,不具有真實性、合法性,被告的這一主張,本院應予支持。對原告提交的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公司對冀A×××××/冀A×××××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損作出的公估報告,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支付公估費6228元,由原告承擔。被告提交了河北正鴻保險公估公司公估報告,認定冀A×××××/冀A×××××掛車的車損192422元,原、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胡昆在新樂市中醫(yī)院住院治療,住院5天醫(yī)療費1817.05元,雙方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胡昆系司機誤工費應按交通運輸業(yè)標準,誤工費728.2元(145.64×5),護理費(42.22×5)21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每天100元為500元。原告賠償內丘縣恒安電力有限公司燈桿、路燈損失7800元,賠償武興國樹木損失1500元,計9300元,被告雖不予認可,但有內丘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濟賠償憑證所證實,本院予以確認。施救費3000元、吊裝費8500元,被告認為過高,不符合省物價局規(guī)定。根據(jù)河北省物價局、交通廳、公安廳聯(lián)合下發(fā)的《關于規(guī)范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拖車費15噸以上貨車基價700元/車次,作業(yè)費30元/車公里,拖車里程在10公里以內按各車型的基價收費,超過10公里部分,按實際公里數(shù)加收作業(yè)費,作業(yè)費最大里程不得超過40公里:吊車費15噸以上,2800元/次”。依此規(guī)定,原告的被保險車輛核定質量為39.655噸和33.8噸,拖車里程原、被告均不清楚,故原告的被保險車輛拖車里程按最遠距離計算,則原告的被保險車輛的拖車費應為700元/車次+30元/車公里×40公里計款1900元,吊車費2800元,吊裝路燈費1200元,被告應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予以賠付。原告的施救費3000元、吊車費85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告的各項損失210878.25元,均未超出被告承保的最高限額,被告應在各項限額內予以賠付。被告支付公估費13500元,由被告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為:被告甲保險公司給付原告行唐縣悅達運輸有限公司、李XX保險理賠金210878.25元。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868元,減半收取2434元、公估費13500元由被告負擔。
判決后,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為:一審法院認定車輛損失事實依據(jù)不足,車輛損失鑒定結論高于市場維修站價格,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辯稱,原審依據(jù)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認定車輛損失數(shù)額不存在錯誤,上訴人稱車輛損失鑒定結論高于市場維修價格無法律依據(jù),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為:原審依據(jù)評估報告判決此案是否有錯誤。
事故發(fā)生后,被上訴人單方委托評估公司對本案所涉車輛的損失進行了評估,上訴人對此提出異議,要求對本案車輛的損失重新評估。原審法院依法委托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本案所涉車輛的損失進行了評估,對此評估報告雙方均未申請重新評估,故原審法院依據(jù)該評估報告判決上訴人承擔車損并無不當。
綜上,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868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楊來斌
審判員 于 英
審判員 陳麗娜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