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XX與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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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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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盤法民三初字第130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 2015-03-24
原告:史XX,男,漢族,1959年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
委托代理人:楊X,云南行動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盤龍區。
負責人:林X。
委托代理人:趙XX,男,漢族,1989年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史XX訴被告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2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楊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史XX訴稱: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就其牌照為云AXXX10號混凝土運輸車向被告投保交強險。2014年1月3日凌晨,原告雇傭的司機鄭定培在運輸過程中由于操作不當致該車翻下山溝,司機鄭定培被甩出車外卡在竹子中死亡。原告處理完事故后于被告協商賠償,被告告知司機屬于車上人員,故交強險不予賠償。原告認為交強險的立法目的在于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司機作為受害人未在車上死亡,應視為第三者,應得到賠償,且保險合同為格式合同,被告主張的免責條款依法無效。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請:判令被告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1100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稱:對于原告車輛在我公司投保及事故發生事實、責任劃分均無異議,但由于駕駛員是責任人同時是車上人員而非第三人,故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請。
原告史XX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登記卡片》,證明被告的主體資格;2、《運輸證》、《行駛證》,3、《交強險保險單》、《交強險發票》、《保險報案記錄》,證明原告系云AXXX10號車輛所有權人具有主體資格;4、《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原告為云AXXX10號車輛的投保人,保險期間為2013年5月2日至2014年5月2日,交通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5、《德宏消防大隊救援車禍經過證明》,證明事故發生現場山崖十分陡峭,駕駛員已經翻出車外死亡,車輛解體,故駕駛員不屬于車上人員,事故屬于交強險保險責任范圍;6、《戶口注銷證明》、《病情證明書》、《全戶人員簡況表》,證明駕駛員鄭定培死因為車禍死亡;7、《調解協議書》、《協議》、《戶籍證明》、《道路交通事故經濟賠償憑證》,證明原告與駕駛員家屬簽訂賠償協議,其家屬已實際收到賠償金3500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后認為,對證據1、2、3、4、6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予以認可;對證據5真實性、合法性認可,但關聯性不予認可;對證據7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但關聯性不認可,原告私自與駕駛員家屬達成協議是雇主與駕駛員之間的協議,與本案無關。
被告某保險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理賠材料,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已賠償車上人員險1萬元。
原告質證后認為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但關聯性不予認可。
通過原、被告對上述證據的質證結合庭審查明的事實,本院認為原告史XX提交的證據1、2、3、4、6、7,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特征,本院予以采納;原告提交證據5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證明內容不予采納,具體理由將綜合評判。
綜合上述證據及原、被告雙方在庭審中的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2013年5月28日,原告史XX向被告為其所有的車牌為云AXXX10號三一牌SYXXX0GJB4型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3年5月2日至2014年5月2日止。2014年1月3日,原告雇傭的駕駛員鄭定培駕駛該被保險車輛沿龍瑞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路段由東向西行駛,由于操作不當致車輛翻落下道路南側山洼單方發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駕駛人鄭定培從駕駛室甩出后甩進竹子夾縫中死亡。經芒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事故認定書,確認鄭定培承擔事故全部過錯,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史XX與駕駛員鄭定培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并已實際履行。由于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鄭定培屬于車上人員僅按照車上人員險賠償10000元,但原告認為鄭定培死亡時已離開車輛屬于第三人,被告未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導致原告訴至本院主張權利。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本案中,原告史XX作為肇事車輛的投保人,而發生交通事故并導致死亡的駕駛員鄭定培為原告史XX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可以明確駕駛人鄭定培為本案肇事車輛機動車交強險的被保險人,雖然駕駛人鄭定培死亡時未在肇事車輛內,但其作為被保險人的身份不因空間的改變而轉化為第三人,故原告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依據機動車交強險就駕駛員的死亡給付保險金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史X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500元由原告史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董維娜
人民陪審員 王 玫
人民陪審員 唐 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蘭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