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許XX、陳祥光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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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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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薌民初字第6750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法院 2015-11-23
原告某保險公司。
代表人劉春生,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武輝,福建簪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旺順,福建簪華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許XX,男,漢族。
被告陳祥光,男,漢族。
原告與被告許XX、被告陳祥光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孫武輝到庭參加訴訟。兩被告經本院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4月10日,被告陳祥光醉酒后駕駛被告許XX所有的閩E×××××號車碰撞陳文霖,造成陳文霖死亡的交通事故。薌城區人民法院以(2013)薌民初字第3723號民事判決認定,某保險公司作為閩E×××××號車保險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110749.91元;被告陳祥光作為駕駛員,被告許XX作為車主,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均具有嚴重過錯,均應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賠償后可向兩被告進行追償。該判決生效后,某保險公司(即本案原告)按生效判決履行賠償義務,故原告有權向兩被告進行追償。原告請求法院判決兩被告償還110749.91元,并從2013年8月8日起至還款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付利息。
被告許XX、被告陳祥光未作書面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10日5時30分許,被告陳祥光醉酒駕駛閩E×××××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新華南路由文昌門往戰備大橋方向路右行駛至新華面路與新浦路路口時,因被告陳祥光未降低行駛速度,至其所駕車輛碰撞經人行橫道由新華南路東側橫過道路到西側的行人陳文霖,造成陳文霖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經漳州市公安局薌城分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隊處理,并作出漳薌公交認字(2013)第0005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陳祥光負本事故全部責任,陳文霖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陳文霖被送往漳州市中醫院搶救無效身亡。另查明,被告陳祥光與被告許XX在事故發生前一天晚上8時許一起到龍海角美喝酒,后又到廈門喝酒,當晚被告陳祥光和被告許XX一起從龍海角美由被告陳祥光醉酒駕駛肇事車輛回漳州時發生本案交通事故。被告許XX是肇事閩E×××××號小型普通客車的車主,該車輛已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責任限額12.2萬元,保險期間為2012年10月9日至2013年10月8日止;該車輛還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30萬元,保險期間為2012年10月9日至2013年10月8日止。陳文霖的法定繼承人為陳文波、陳文輝、陳文彬、陳文敏。為此,陳文霖的法定繼承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薌民初字第3723號民事判決,判決:某保險公司(即本案的原告)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陳文波、陳文輝、陳文彬、陳文敏各項損失合計110749.91元。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某保險公司(即本案的原告)于2013年8月8日依約履行賠償責任。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2013)薌民初字第3723號民事判決書、中國工商銀行對賬單加以證明。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原告根據已生效的(2013)薌民初字第3723號民事判決履行先行償付義務,故原告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享有追償權。被告陳祥光作為肇事車輛的駕駛員,且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許XX作為肇事車輛的所有人,在事故發生前與被告陳祥光一起喝酒,酒后擅自讓被告陳祥光駕駛肇事車輛從龍海角美將其和他人送回漳州市區住所,特別是在被告陳祥光駕車進入漳州市區后,被告許XX已看到被告陳祥光在駕駛肇事車輛時又未予制止,仍放任其繼續駕駛,才導致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故被告許XX對肇事車輛的管理存在嚴重過錯,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被告陳祥光和被告許XX均是侵權人,應償還原告墊付的賠償款110749.91元及從先行賠付之日即2013年8月8日起至還款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付利息。原告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應予支持。被告許XX、被告陳祥光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許XX、被告陳祥光應償還原告某保險公司墊付的賠償款110749.91元,并從2013年8月8日起至還款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付利息。
如果兩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842元,被告許XX、被告陳祥光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雅云
人民陪審員 黃湘珍
人民陪審員 盧金蓮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李艷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