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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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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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二終字第0594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
負責人劉金春,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范雪怡,河北恒利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X,農民。
委托代理人尹XX,天津市薊縣148專線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楊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薊縣人民法院(2015)薊民初字第64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范雪怡,被上訴人楊XX委托代理人尹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楊XX為其所有的津AXXXXX號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2952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3年9月14日0時起至2014年9月13日24時止,保險合同簽訂后楊XX如期交納了保險費,某保險公司,向楊XX出具了保險單。2014年5月21日3時50分許,楊XX雇傭司機郭建華駕駛津AXXXXX津BXXXXX掛號重型半掛車沿楊北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雪紅族酒店門前時,郭建華駕駛車輛前部及右側前部與??吭诼酚覀葎⒑K神{駛的津AXXXXX津AXXXXX掛號重型半掛車相撞,造成郭建華死亡、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案經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隊西堤頭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郭建華負事故主要責任,劉海松負事故次要責任,經交警主持調解劉海松一次性賠償郭建華車損、評估費、拆解費、施救費等共計29830元。楊XX自身車輛經交警部門委托天津市北辰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損失為80230元,開支施救費4600元、定損費4000元、拆解費8000元。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損失價格評估結論及損失明細、保險單據等證據證實。
原審法院認為,楊XX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依據事故認定書記載楊XX車輛系車輛前部及右側前部與劉海松車輛相撞,不涉及掛車損失,且某保險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哪些部分系掛車損失及其具體金額,故楊XX持據主張某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理據充分,應予支持。楊XX車損評估系交警部門委托并附有車輛物品損失明細表,內容真實可信,結論明確,法院依法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主張鑒定定損費不屬保險范圍,因該費用屬為查明案件客觀事實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某保險公司應予理賠。楊XX提交的拖車費收據非正規發票,法院不予認可。另經交警主持調解三者劉海松已一次性賠償本車車損等共計29830元,在本案中應扣除交強險后由某保險公司承擔70%理賠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范圍內給付楊XX車損等各項經濟損失94830元(已扣除交強險財損限額2000元)的70%即66381元,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二、駁回楊XX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6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判決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法院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楊XX車輛損失66381元,屬認定事實錯誤。根據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楊XX簽訂的保險合同的相關約定,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駁回被上訴人楊XX原審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楊XX答辯稱,同意原審法院的判決。原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定,判令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賠付楊XX車輛損失66381元,事實認定清楚,請求維持原審判決。
經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同。本院對原審判決認定的證據及查明的事實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的上訴理由,經本院審查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證據不足。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原審法院依據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楊XX提供的相關證據,并根據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定,判令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范圍內給付楊XX車損等各項經濟損失94830元(已扣除交強險財損限額2000元)的70%即66381元,事實認定清楚。雖然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法院判決,要求改判,但在本院審理期間,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未就其主張提供新的證據,據此,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請求本院依法改判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06元,由上訴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 煒
審判員 王紀祥
審判員 陳清芳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王同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