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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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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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民初101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綏化市北林區人民法院 2016-05-30
原告李某某,男,漢族,職業個體,現住綏化市北林區。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市分公司。地址:綏化市北林區。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職務黑龍江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2016年4月2日,原告李某某駕駛黑MAxx/黑MVx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沈遼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443KM處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孟某駕駛的冀DZxx/冀2XX掛重型貨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經雙遼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孟某無責任。原告所有的黑MAxx/黑MVx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在綏化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并在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分公司處承保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險,限額為241000元,保險期限自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此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的損失共計20255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市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保險綏化分公司)辯稱,第一、原告所有的車輛在被告處承保車損險,主車限額241000元,掛車限額89000元。被告同意在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合理的損失。第二、評估報告中沒有殘值,如原告按評估報告主張賠償,被告要求回收原告的更換配件。第三、施救費過高,且未提供施救單位是否具有施救資質的證據材料。第四、訴訟費用及評估費,被告不同意承擔。
原告李某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雙遼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事故認定書一份,結論為:李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孟某無事故責任。
2、黑MAxx/黑MVx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保單抄件兩份,欲證實原告所有的車輛在被告處承保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率,期限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
3、黑龍江省綏化市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代理服務協議一份,欲證實原告所有的車輛掛靠在綏化市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名下。
4、施救費票據兩張及評估費票據一張,欲證實黑MAxx/黑MVx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事故發生后支付施救費22000元,評估費3700元。
被告某某保險綏化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原告李某某申請,本院依職權委托黑龍江鈺航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黑MAxx/黑MVx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損失修復費用進行價格評估,結論為:評估對象在評估時點修復費用價格合計人民幣壹拾柒萬陸仟捌佰伍拾元整(¥176850.00元);其中主車修復費用163720.00元,掛車修復費用13130.00元。
本院圍繞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焦點組織了質證:
被告某某保險綏化分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事故認定書)、證據2(保單)、證據3(服務協議)的真實性均無異議;對原告提供的證據4(票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其認為施救費數額過高且未提供施救單位資質證明,評估費不同意承擔;對本院依職權委托評估機構作出的價格評估報告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其認為該評估報告結論價格過高且沒有殘值,要求按評估報告的清單回收更換的配件。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本院綜合審查認證如下:
1、原告提供的證據1、證據2、證據3,因被告某某保險綏化分公司對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經本院審查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關聯性,本院對證據予以確認。
2、原告提供的證據4,因被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故本院對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3、本院對依職權委托黑龍江鈺航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被告雖提出異議,但未向本院提供證據佐證,故本院對此證據予以采信。
本院根據確認的證據及雙方當事人陳述,查明案件事實如下:
2014年5月7日,原告李某某與綏化市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簽訂代理服務協議,約定:李某某將其所有的黑MAxx/黑MVx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到綏化市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名下。協議簽訂后,綏化市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將該車輛在被告某某保險綏化分公司處承保機動車損失險(主車限額為241000元、掛車限額為89000元)及不計免陪率,保險期限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2016年4月2日,原告李某某駕駛黑MAxx/黑MVx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沈遼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443KM處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案外人孟某駕駛的冀DZxx/冀2XX掛重型貨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經雙遼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孟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李某某支付車輛施救費22000元。現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損失共計20255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審理中,經原告李某某申請,本院依職權委托黑龍江鈺航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黑MAxx/黑MVx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損失修復費用進行價格評估,結論為:“評估對象在評估時點修復費用價格合計人民幣壹拾柒萬陸仟捌佰伍拾元整(¥176850.00元);其中主車修復費用163720.00元,掛車修復費用13130.00元。”
庭審中,被告某某保險綏化分公司對事故的發生及認定均無異議,并同意在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合理的損失。但被告保險公司對評估報告的結論有異議,其認為結論無殘值,要求按評估報告的清單回收原告更換的車輛配件;訴訟費、評估費不同意承擔。原告李某某同意被告某某保險綏化分公司回收車輛更換的配件。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一、原告的合理損失數額;二、被告應承擔賠償損失的數額。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所有的黑MAxx/黑MVx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單位綏化市某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某某保險綏化分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佐證,且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本案中,肇事車輛在被告某某保險綏化分公司投保機動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率,故被告某某保險綏化分公司應按合同約定賠償原告的車輛損失。被告對本院依職權委托的黑龍江鈺航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的真實性無異議,其要求按報告清單回收車輛更換的配件,原告亦表示認可,故原告依據評估結論主張車輛損失即17685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的施救費22000元,有票據在卷證實,被告對票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其辯稱施救費數額過高,但卻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實,故本院對答辯不予采信。原告的訴訟請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其不承擔訴訟費、評估費,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的規定,本院對被告的答辯意見不予采納。
原告李某某的合理損失如下:車輛修理費176850元、施救費22000元、鑒定費3700元;上述款項共計20255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李某某保險理賠款202550元。
二、車輛維修中更換后的原車輛配件歸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市分公司所有。
案件受理費4338元減半收取2169元,由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市分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在執行上款時一并付清。
代理審判員 劉曉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呂喜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