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XX與甲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6)蘇04民終431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5-05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鄉市開發區-2層。
代表人劉勇,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繼強,江蘇博事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陸XX。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陸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2015)壇商初字第04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原審情況:
陸XX訴稱,2011年4月15日,陸XX將其所有的一貨車掛靠登記在奈曼旗軍峰服務隊名下,車牌號為蒙G×××××。該車一直由陸XX用于從事貨物運輸。2013年3月5日,陸XX為上述車輛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限自2013年5月8日至2014年5月7日,保險金額50萬元。2014年5月6日,陸XX駕駛上述車輛行駛時,與陳建駕駛的車牌號為蘇D×××××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車牌號為蘇D×××××的車輛受損。經保險公司評估,車牌號為蘇D×××××的車輛的修理費為23000元。常州市金壇區交巡警大隊認定陸XX負事故全部責任。2014年12月22日,經常州市金壇區交巡警大隊主持,陸XX與陳建達成協議,由陸XX賠償陳建修理費23000元。該款于當日交付完畢。要求甲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損失21000元,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甲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的真實性和責任認定沒有異議。陸XX所有的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50萬元。甲保險公司愿意在保險限額內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陸XX賠償的車輛損失沒有經過甲保險公司確定,依據合同約定,甲保險公司有重新核定的權利。由于甲保險公司無法獲取車輛的拆檢照片,根據合同約定,甲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陸XX沒有提交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及車輛的營業證書,且據調查,在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未按規定進行2014至2015年度車輛檢驗,根據合同約定,甲保險公司不予賠償。保險事故發生時,陸XX并非保險車輛的所有人,對車輛沒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無效,其沒有索賠的權利。關于訴訟費用,根據合同約定也不屬于賠償范圍。請求依法駁回陸XX的訴訟請求。
原審經審理查明,2013年3月5日,車牌號為蒙G×××××的貨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并約定“不計免賠”,被保險人是陸XX,保險期限自2013年5月8日至2014年5月7日,保險金額為50萬元。保險條款載明,因保險事故損壞的第三者財產,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無法重新核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2014年5月6日,陸XX駕駛上述車輛行駛時,與陳建駕駛的車牌號為蘇D×××××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車牌號為蘇D×××××的車輛受損。常州市金壇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原名為金壇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陸XX負事故全部責任。當日,陸XX將車輛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報告給了甲保險公司。2014年12月22日,經常州市金壇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主持,陸XX與陳建達成協議,由陸XX賠償陳建修理費23000元。陸XX已支付該款。
為證明車牌號為蘇D×××××的車輛的修理費為23000元,陸XX提供了金壇市金林汽車維修中心開具的金額為23000元的修理費發票。該發票載明購貨單位名稱為蘇DXXX602、稅務登記代碼為320482198510214939。甲保險公司對該證據質證稱,該發票載明購貨單位名稱為蘇DXXX602,不是本案所涉車輛。
因未與甲保險公司達成賠償協議,陸XX訴至法院。
上述事實,有陸XX和甲保險公司的陳述、保險單及保險條款、常州市金壇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20140506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修理費發票、陳建出具的收條等證據證明。
原審經審理后認為,關于陸XX對車牌號為蒙G×××××的貨車是否有保險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本案中,保險車輛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由陸XX占有使用。保險時,甲保險公司也確定陸XX為被保險人。案件審理過程中,甲保險公司也曾陳述陸XX為車輛所有權人。因此,陸XX對保險車輛有保險利益。車牌號為蒙G×××××的貨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依法成立。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致第三者損失,甲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金額內予以賠償。陸XX在賠償了第三者的損失后,有權要求甲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常州市金壇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陸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甲保險公司沒有異議,該責任認定意見予以采納。依照法律規定,車牌號為蘇D×××××的車輛的損失,應首先由車牌號為蒙G×××××的貨車所投保的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內予以賠償,其余損失按事故責任賠償。陸XX要求甲保險公司按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保險金時已扣除該2000元。車牌號為蘇D×××××的車輛的損失,陸XX提供了該車輛的修理費發票予以證明。甲保險公司認為修理費發票載明的購貨單位名稱為蘇DXXX602,并非受損車輛。因該發票載明的車牌號與通常的車牌號不符,甲保險公司也沒有明確該車牌號為另外某車輛的車牌號,且發票載明的稅務登記代碼與陳建的居民身份證號碼一致。因此,陸XX提出發票上載明的車牌號存在打印錯誤,該修理費發票即是受損車輛的修理費發票,予以采信。根據修理費發票,受損車輛的損失為23000元,常州市金壇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在調解處理時也予認定。事故發生后,陸XX已將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報告給甲保險公司。因此,陸XX按照受損車輛支付的修理費賠償并無不當。甲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化保險條款載明,因保險事故損壞的第三者財產,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無法重新核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由此可見,被保險人將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及時通知保險人后,即使存在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難以確定的情形,保險人仍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陸XX于保險事故發生的當日通知了甲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也未提出并舉證證明陸XX對難以確定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存在過錯。因此,甲保險公司依據該條款拒絕賠償,不予采納。甲保險公司辯稱,陸XX沒有提交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及車輛的營業證書,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不予賠償。其提供的保險條款內容為,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運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致第三人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本案所涉保險車輛為一般貨物運輸車輛,不是專用機械車、特種車或者營運客車。因此,甲保險公司依據該條款拒絕賠償,不予采納。甲保險公司辯稱,上述保險車輛未按規定年檢,未舉證證明,不予認定。綜上,陸XX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本案訴訟費用應由本院決定,不是陸XX訴訟請求的范圍,甲保險公司也無需予以辯駁。據此,原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陸XX保險金人民幣21000元。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具體事實與理由如下: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事故發生時被上訴人駕駛的車輛沒有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依據《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條款第六條第一款第10項之約定,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發生時,經上訴人調查,被上訴人駕駛的車輛并沒有進行2014-2015年度的車輛安全技術檢驗,依據車輛的行駛證書所記載,蒙G×××××車輛檢驗有效期只是截止到2014年4月,而事故發生在2014年5月6日。因此,事故發生時車輛未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依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第十四條“保險機動車未按規定年檢,保險人依據“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機動車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條款,主張免除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以下情形分別作出認定:(三)交通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未對車輛進行檢測或雖檢測但已無法確定事故發生前車輛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的,對于保險人免除保險責任的主張,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之規定,同時結合《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條款第六條第一款第10項之約定關于“車輛未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保險合同約定,對于車輛的損失,上訴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二、對于車輛損失金額的確定,原審法院認定為23000元于法無據,也未提交具體的維修清單,對于維修的殘值部分也無法扣除,上訴人有權拒絕賠償。車輛損失金額的確定,2014年12月22日,在金壇××××大隊事故認定書中載明“經調解,由上訴人陸XX承擔蘇D×××××車輛損失23000元”,系手寫,沒有注明“定損地點”和“保險公司的定損員、處理意見”,也沒有“駐點民警處理意見“,由此可見,該損失金額完全是被上訴人與第三人陳建之間協商的結果,沒有經過任何正規的定損程序。依據《交強險條款》第20條第二款以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25條約定,因保險事故損壞的第三者財產,應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有權重新核定,無法重新核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在本案中,蒙G×××××車輛維修過程中,金壇市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中心于2014年5月6日出具的“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現場記錄書”中記錄“不需要出點拆檢”,也沒有確定定損地點,因此,該車輛經修復的情況下,上訴人無法進行重新核定,在此情況下,上訴人有權依據合同約定不予賠償。三、事故發生時,被上訴人對車輛沒有保險利益,沒有訴訟主體資格。陸XX與蒙G×××××車輛在事故發生時沒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自始無效,上訴人依據《保險法》第12條規定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保險法》第十二條強制性規定,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是投保的前提條件。規定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在于遏制賭博行為的發生,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保險利益體現了投保人和保險人的之間的利害關系,投保人因保險標的的發生保險事故而受經濟損失。如果沒有這種關系的存在,誰都能以毫無關系的人或財產去投保,并以自己作為受益人。這會產生極大的道德風險。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交強險、商業險)屬于財產保險合同的一種,理應按照保險利益原則履行。具體來講,必須是以下利益形式:1、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利益。保險利益必須是被法律認可并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它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與社會公共利益相一致。保險利益產生于國家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法律所承認的有效合同。2、保險利益必需是確定的利益。確定的利益是客觀存在的、可實現的利益,而不是憑主觀臆測、推斷可能獲得的利益,包括現有利益和期待利益。3、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利益。所謂經濟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利益必須是可通過貨幣計量的利益。在本案中,綜合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出具的證據不符合證據規則,其與該車輛沒有任何關系,與涉案車輛不存在任何人身、財產上的利害關系,也不存在任何合法的、確定的經濟利益。因此,對于涉案車輛而言,被上訴人沒有任何保險利益,反而進行投保,因此依據《保險法》規定屬于在沒有任何保險的利益情況下投保,且屬于事發時亦沒有保險利益,所以,雙方保險合同應屬無效,上訴人不應當承擔事故賠償責任。《合同法》第56條規定“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由此可見,合同被確認為無效以后,其結果是該合同自始無效。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因此,本案中,上訴人在本案中支付由返還“事故發生時起至保險合同屆滿時止”的保險費義務,而沒有賠償義務。四、保險條款已經在投保時交付被上訴人,保險條款依法生效,條款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合同簽訂時,上訴人已經將條款送交被上訴人,并且在保險合同右下角“重要提示欄”一欄,明確載明且告知“請詳細閱讀條款……,收到條款后請立即核對。”等內容,被上訴人收到后沒有異議,按照約定繳納了保險費,且合同涉案條款都用區別于其他條款的黑色加粗字體明確標注,依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13條之規定能夠認定上訴人已經履行完畢對于保險條款的明確告知義務,保險條款依法生效。另外,依據《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7條第一款第七項的約定,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因此,訴訟費不應由上訴人承擔。五、原審判決的履行將會引發極大的道德風險。本案中,車輛已經維修完畢,上訴人無法進行重新核定,有權拒絕賠償;同時,事故發生時車輛未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依據合同約定上訴人有權拒絕賠償。被上訴人事故發生時沒有保險利益,原審判決卻將全部賠償責任強加于上訴人,如此權利與義務不對等的判決就喪失了法院判決的司法公正基礎,背離了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基本法律理念,容易引發極大地道德風險。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訴求,以切實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
被上訴人陸XX在法定期限內未作書面答辯。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且對原審查明的案件事實無異議,故本院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第一,關于甲保險公司上訴認為事故發生時被上訴人駕駛的車輛沒有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的規定。本案中,陸XX在原審時提交了蒙G×××××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該復印件上有蒙G×××××檢驗有效期至2015年4月蒙D(1)的印章。可以證明事故發生時陸XX駕駛的車輛進行了安全技術檢驗。而甲保險公司未向法院舉證證明自己的事實主張。故根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甲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困此,對甲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第二,關于甲保險公司上訴認為涉案車輛損失的金額問題。原審中,陸XX向法院舉證了道路事故認定書、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現場記錄書、涉案車輛修理發票、維修費收條等證據,予以證明涉案車輛的損失金額為23000元。而甲保險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事實主張。故依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甲保險公司在訴訟中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三,關于陸XX是否為本案的保險利益人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而甲保險公司簽發的“英XX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單”中被保險人一欄中載明的被保險人為陸XX。故陸XX系本案所涉車輛的保險利益人;第四,關于甲保險公司對涉案車輛的損失進行核定的問題。根據“英XX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業車險條款(2009版)”第十三條“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毀損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的約定,本案中,陸XX已于事故發生的當日通知了甲保險公司,但甲保險公司怠于行使權利,未能依約完成相關查勘,現陸XX提交了修理發票,要求甲保險公司予以賠付。甲保險公司應當依約予以賠付;第五,關于訴訟費承擔的問題。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條“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應當依照本辦法交納訴訟費用。本辦法規定可以不交納或者免予交納訴訟費用的除外。”、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的規定,甲保險公司作為本案的當事人,其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訴訟費。因此,對甲保險公司認為其不應當承擔訴訟費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26元,由上訴人英XX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謝唯立
審 判 員 陳 衛
代理審判員 潘 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書 記 員 駱云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