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XX與周XX、戎XX、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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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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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內09民終152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5-17
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X,又名趙樹明,男,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出生,漢族,現住卓資縣,鼓匠,系蒙Jcl702豪爵牌二輪摩托車駕駛人、所有人。
委托代理人趙春芳,女,一九六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出生,漢族,現住卓資縣,系原告妻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周XX,男,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出生,漢族,現住卓資縣,北街加油站員工,系蒙JXXX66奧迪牌小型轎車駕駛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戎XX,男,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出生,漢族,現住卓資縣,系肇事車輛蒙JXXX66奧迪牌小型轎車車主。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組織機構代碼81660051-9,住所地卓資縣。
負責人仝永旺,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云,內蒙古同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趙XX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卓資縣人民法院(2015)卓民初字第2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趙XX及其委托代理人趙春芳、被上訴人周XX、戎X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海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22日23時許,被告周XX駕駛被告戎XX所有的蒙JR566奧迪牌小型轎車沿卓資縣環城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卓鎮環城路惠豐大橋時,追尾碰撞前方原告趙XX駕駛的蒙JCl702豪爵牌二輪摩托車,造成駕駛人趙XX及乘車人劉劍鋒(另案處理)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15年4月3日,經烏蘭察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卓資縣大隊作出烏公交卓認字(2015)第2016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周XX違反交通法規,過錯嚴重,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趙XX及劉劍鋒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趙XX被送往卓資縣人民醫院救治,后轉往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56天,被診斷為,右側髂骨粉碎性骨折,閉合性顱腦損傷,右頂骨骨折,右顳骨骨折,右頂硬膜下血腫,左頂骨骨折、左頂硬膜外血腫,左足跨趾及第二趾趾甲脫落,左足第1近節趾骨粉碎性骨折,右腎挫傷,全身多處皮膚挫傷。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原告趙XX申請對其傷殘等級和后續治療費用進行鑒定,后提出暫緩鑒定,經原告同意后,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經與被告協商選擇本院委托內蒙古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趙XX受傷傷殘等級、后續治療費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趙XX1.髂骨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評定為10級傷殘。2.取出骨折內置固定物手術約需人民幣10000-15000元。2015年9月7日,原告趙XX又申請對其頭部傷殘等級進行鑒定,2015年10月22日,經與被告人保財險卓資支公司協商同意,本院委托呼和浩特市第一醫院司法鑒定所對原告趙XX頭部傷殘等級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趙XX腦挫裂、硬膜外下血腫已吸收,現自述頭暈、記憶力下降為腦外傷后反應,評定為10級傷殘。經本院核定原告趙XX應發生醫療費140313.23元(其中戎XX墊付醫療費49419.05元)、營養費5600元(100元X56天)、住院伙食補助費5600元(100元x56天)、護理費6160元(110元X56天)、誤工費17490元(110元X159天)、殘疾賠償金68040元(28350元X20年X12%)、精神撫慰金36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母親郭引弟)20050元(20885元/年X16年÷2X12%)、后期治療費12500元、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1650元(110元X3人X5天)、交通費3000元(酌情給付)、住宿費2000元(酌情給付)、鑒定費2400元、摩托車損失費1560元,共計289963.23元。
另查明,被告戎XX所有的蒙JXXX66奧迪牌小轎車在被告
人保財險卓資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最高限額為50萬元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率特約險等其他險種,且交通事故發生在有效保險期間內。
一審法院認為,烏蘭察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卓資縣大隊作出的烏公交卓認字(2015)第2016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對導致本案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認定是客觀、真實、合法的,本院予以采信。內蒙古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趙XX作出的鑒定意見本院予以采信,呼和浩特市第一醫院司法鑒定所對原告趙XX作出的頭部傷殘鑒定,被告人保財險卓資支公司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鑒定,但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準許。對該鑒定意見予以采信,原告請求傷殘等級賠償指數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變更為12%,被告戎XX為其所有肇事車輛已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被告人保財險卓資支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和第三者責任險約定范圍內對原告和另案受害者直接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超過保險責任限額和保險公司不應理賠部分,因被告周XX借用被告戎XX機動車輛上路行駛,未能遵守交通法規,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傷,應當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不足賠償責任,被告戎XX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介于原告損失認定賠償數額未超過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被告周XX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部分請求因未能提供相關證據和不符合無關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趙XX醫療費5553元、營養費22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1元、后續治療費495元,合計6490元。在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趙XX護理費4557元、誤工費12938元、殘疾賠償金65161元(并入被撫養人郭引弟生活費14831元)、精神撫慰金3600元、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1221元、交通費2219元、住宿費1479元,合計91175元。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趙XX摩托車損失費156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趙XX醫療費134760.23元、營養費537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379元、護理費1603元、誤工費4552元、殘疾賠償金22929元(并入被撫養人生活費5219元)、后續治療費12005元、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429元、交通費781元、住宿費521元,合計188338.23元,共計287563.23元。
二、被告周XX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趙XX對被告戎XX的訴訟請求,戎XX已墊付醫療費49419.05元在履行中予以返還。
四、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給付內容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完畢。
案件受理費6407元,由被告周XX負擔3544元,被告保險公司負擔1867元,原告趙XX負擔996元。鑒定費2400元,由被告周XX負擔1200元,被告保險公司負擔1200元。保全費1020元,由被告周XX負擔。
宣判后,趙XX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的主要內容和理由為:1.傷殘賠償系數應按照15%計算。2.誤工時間計算有誤,應計算至第二次鑒定的前一日。3.被上訴人應賠償嗩吶等物品的費用。4.交通費判決偏少,應增加4000元。5.保險公司應當首先在交強險內賠付完畢再在三者險內賠償。某保險公司同意一審判決作了答辯意見。周XX、戎XX請求法院依法判決作了答辯意見。
二審查明的事實情況與一審法院一致。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該起事故造成趙XX構成兩處傷殘,某保險公司雖然在答辯中對第二次鑒定結論有異議,因其并未上訴,對兩次鑒定結論,本院依法予以采信。《關于啟用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通知》(內公交明傳(2003)44號)第四條:“受傷人員符合兩處或兩處以上傷殘等級者,評定結論中應當分別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有多處傷殘者的傷殘賠償指數可按下列規定計算:(一)有兩處傷殘者,在傷殘程度重的等級上。再加上另一處傷殘賠償賠償附加指數:1.第二處傷殘為六級(包括六級)以下,其傷殘賠償附加指數按5%計算;”。參照該條規定,本次事故趙XX構成兩處十級傷殘,其傷殘賠償系數應為15%。
關于誤工費日期的計算,應當按照第一次鑒定前一日計算。該起事故雖然造成趙XX所攜帶物品損壞,但趙XX并未舉證證明損壞物品的價值,對該部分物品的費用,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費的計算,一審法院按照就醫時間、人數、地點,酌情支持3000元,合情合理。因本案中有另外一名傷者,交強險其余部分預留給另外一名傷者,于法有據,且該起事故周XX負事故全部責任,交強險是否預留,對該案的賠償沒有影響。
綜上,因各方對于一審法院確定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住宿費、鑒定費、摩托車損失費,沒有異議,以上費用按照一審判決確認的數額計算。按照15%賠償指數重新計算傷殘賠償金為85050元(28350元X20年X15%)、精神撫慰金45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25062元(20885元/年X16年÷2X15%)。趙XX此次事件的損失總計為312885.23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趙XX各項費用99225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趙XX各項費用211260.23元,兩項合計310485.23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卓資縣人民法院(2015)卓民初字第276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內再賠付趙XX各項費用共計22922元。
以上款項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內給付。
二審案件受理費66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260元,由趙XX承擔4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雪峰
審判員 格希圖
審判員 孫維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員 邊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