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巴彥縣順源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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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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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民初721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巴彥縣人民法院 2016-05-13
原告哈爾濱市巴彥縣順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文庫、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靜。
被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海濤、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雷。
原告哈爾濱市巴彥縣順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案,原告順源公司于2016年1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趙靜,被告委托代理人陳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順源公司訴稱,2015年11月7日,我公司李乃會駕駛原告重型半掛牽引車,主車XXX重型貨車,行駛至科鐵線359公里加600米處時,與劉永田駕駛的XXX/黑xxx號掛車尾部相撞,致兩車損毀的事故,原告全責。事故發生后原告及時向被告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按程序出現場后,原告在榆樹市進行維修事宜,此車修理費及配件款共計86,354.00元。實際損害數額確定發生后,原告到被告處要求按保險合同內容理賠全額,被告出具定損數額遠遠低于原告的實際損害數額,原被告就賠償數額協商未果,原告又無法得到實際損害賠償金,無奈,原告訴至貴院,要求被告依法全額支付原告的實際損失即以上主車及掛車的總計維修金86,354.00元。另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主掛車施救費10,000.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對事故發生事實和保險事實沒有異議,原告請求的車輛維修費過高,我們認為需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支持。施救費過高,某保險公司賠償后,殘值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收留。
在本院開庭審理過程中,原告順源公司為證明其訴訟主張的事實成立,舉示了證據,被告某保險公司發表了質證意見。
原告順源公司舉示證據情況如下:
證據A1,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生效保險合同。擬證明:1、原被告存在承保合同關系;2、原告車輛損壞發生在保險合同期間內。
證據A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擬證明:原告駕駛車輛出現事故事實及責任為原告全責。
證據A3,原告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復印件。擬證明:當時我們駕駛車輛是有行駛資格的。
證據A4,某保險公司出具的定損照片、保險車輛損失確認書、某保險公司定損明細、車輛行駛證。擬證明:被告所出具的定損與實際損害數額相差很大,違背了原告人依據保險合同簽訂時的承保和保護數額。對此確認書原告持有異議,原告針對此確認書不予認可,這是某保險公司私自的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的自行的定損行為,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應當給予原告實際損害賠償為準。
證據A5,原告實際承保車輛受損后支出的修復費用明細及分配和工時費數額86,354.00元。擬證明:原告的實際損失為86,354.00元,使用的相關明細部件與實際車輛損失相一致,確屬實際發生數額的依據。
證據A6,施救費10,000.00元及證明1份。擬證明:投保車輛發生事故后實際產生的施救費用,票據是該公司委托黑龍江三樂公司開具的。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順源公司舉示的證據質證認為:證據A1、A3、A6無異議;證據A2對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明問題有補充,根據該認定書中確定車損以某保險公司核對為準,根據認定書能夠認定對于車損計算的標準雙方沒有異議的情況下,才達成調解認定2451的駕駛員李乃會承擔全部責任。如果不認可某保險公司的車損,那么這份認定書的責任劃分就沒有了前提條件;證據A4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都沒有異議,認為這份證據符合事故認定書中的約定,對于其損失金額58,862.00元應當依法予以確認;證據A5對發票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駕駛室合格證總承發票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金額有異議,認為價格過高,對33,659.00元的發票的價格和配件明細的價格有異議,并且這個配件明細應該是正規單位打印的而這份證據是手填的,還有修改和涂改的痕跡。而且配件不是在修理廠當地購買的。認為修理費過高。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舉示證據。
本院確認,證據A1、A3、A6的證明效力予以確認;證據A2、A5真實性予以確認,其合法性及關聯性應結合其他證據綜合確認;證據A4證明效力應有其他證據佐證。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7日,李乃會駕駛車牌號為XXX/黑Lxxx號掛車,行駛至科鐵線359公里加600米時,與劉永田駕駛的車牌號為XXX/黑xxx號掛車尾部相撞,致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吉林省榆樹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第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乃會負全部責任,劉永田無責任。李乃會駕駛的案涉車輛所有人為原告順源公司,投保于被告某保險公司交強險及商業險,事發時,正值保險期間內。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車輛定損數額為58,862.00元,原告提供的修復費及工時費為86,354.00元。同時另有車輛施救費10,000.00元。庭審中,原告要求被告以實際發生的費用予以賠償,被告則以定損客觀真實、合法有效應作為本案的根據予以采信的抗辯理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綜合分析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舉示的證據及發表的質證意見和查明的案件事實,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如何確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賠償數額。
關于如何確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賠償數額問題。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的定損,只是投保人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為確定理賠數額提出的一個參考依據,而這個參考依據只有在投保人認可的前提下,才產生相應的法律約束力。一是某保險公司把預估恢復原狀的費用作為受損車輛恢復原狀的費用,其準確性依據不足;二是肇事車輛所有人作為某保險公司的被保險人,與某保險公司存在著密切的利益關系,某保險公司定損價格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數額的多少,其公正性依據不足。本案中,某保險公司的定損數額,原告并不認同。原告修車費用為正式票據,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有證據佐證其不真實性,故對某保險公司定損的價格不予采信,應按原告實際修車費用予以賠償。原告的施救費用10,000.00元是實際發生的,且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原告順源公司的訴訟請求部分成立,對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哈爾濱市巴彥縣順源物流有限公司XXX號半掛牽引車修車費用86,354.00元,施救費10,000.00元,合計96,354.00元,于判決書生效時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209.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此款于判決書生效時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鐘學文
審判員 何玉鳳
審判員 張志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員 楊啟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