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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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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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三終字第0201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5-05-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東區。
負責人楊慶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楓,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X,農民。
委托代理人李苗,天津津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趙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15)寶民初字第11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楓,被上訴人趙XX的委托代理人李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趙XX為自有車輛(冀R×××××號凱馬牌中型普通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保險,商業險包括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200000元)及不計免賠特約險等險種。保險期間為2014年3月15日至2015年3月14日。2014年9月2日,案外人呂東杰駕駛保險車輛沿平寶線由北向南行駛至寶通路與平寶線交口處,未讓右方來車先行,遇案外人王金伶駕駛冀R×××××號小客車沿寶通路行駛至此,兩車相撞,造成王金伶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案外人呂東杰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天津市寶坻區價格認證中心評估第三者車輛損失為18811元,趙XX并支付評估費940元、施救費800元。第三者車輛駕駛員受傷后,經寶坻區人民醫院診斷王金伶的傷情為:胸外傷,支付醫藥費1147.5元。
另查,保險車輛行駛證車主為王書鳳,2010年4月19日,趙XX與王書鳳簽訂車輛轉讓協議,王書鳳將涉訴車輛賣給趙XX,但雙方未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手續。趙XX已向第三者履行賠償義務。趙XX一審起訴,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上述損失合計21698.5元(包括:第三者車輛損失18811元,評估費940元,施救費800元,第三者醫藥費1147.5元)。
某保險公司一審辯稱,對趙XX投保事實和發生保險事故事實沒有異議。不予認可物價評估報告,要求扣除20%的殘值。評估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
一審法院認為,趙XX為其自有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保險,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險責任期間,發生保險事故,屬于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給付趙XX保險金的義務。第三者車輛損失經天津市寶坻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評估,該中心具有物價評估資質。天津市寶坻區價格認證中心根據保險事故造成車輛損失的實際情況做出的鑒定結論,能夠作為確定保險車輛損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對保險事故中發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核定如下:保險事故造成的第三者車輛損失合計20551元(包括車輛損失18811元,評估費940元,施救費800元);保險事故造成第三者車輛駕駛員王金伶受傷,支付醫藥費1147.5元,予以確認。上述第三者人身及財產損失未超過保險賠償限額,保險車輛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且趙XX已履行賠償義務,應由某保險公司首先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保險金1147.5元,在交強險財產賠償限額項下賠償趙XX保險金2000元。剩余第三者財產損失18551元,應扣除交強險無責方財產賠償限額100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險項下賠償趙XX保險金18451元。某保險公司主張按20%扣除殘值,沒有事實依據,不予支持。關于受損部件的殘值,某保險公司可在履行賠償義務后,另行向趙XX主張權利。某保險公司未依約賠償趙XX保險金,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項下賠償原告保險金3147.5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險項下賠償原告保險金18451元。上述一、二項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71元,由被告承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一、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不計免賠的三者險內賠償保險金8451元,扣減10000元的殘值。二、兩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趙XX承擔。主要事實及理由:2014年11月23日,冀R×××××號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保該車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保險事故發生后,因被上訴人趙XX單方委托物價鑒定,不符合法律程序,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予認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為避免當事人因交通事故不當得利,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趙XX二審辯稱,因保險人尚未支付保險金額,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出的保險法第五十九條不適用于本案。為此,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相同,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對于一審判決認定的保險事故經過及損失范圍均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案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各持己見。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趙XX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合同和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內容合法有效。被上訴人趙XX依約全額繳納了保費。現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出現保險事故,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約定,賠償被上訴人趙XX投保的保險車輛相應財產損失。
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和財產的損失,經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本案保險車輛的駕駛員即案外人呂東杰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對于第三者車輛的損失,經天津市寶坻區價格認證中心評估損失為18811元。故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各分項賠償限額和機動車商業三者險的賠償限額內及時賠償。對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應扣減第三者車輛的殘值10000元的主張,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涉案保險事故的經過和損失范圍均沒有異議,對于其主張應扣除殘值10000元,未能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亦未能提供具體的殘值計算方法。故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扣除殘值10000元,證據不足,理由亦不充分,其可在履行賠償義務后,另行向趙XX主張權利。故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并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董麗蓮
審 判 員 趙慧敏
代理審判員 苗 佳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姚 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