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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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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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三終字第0214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5-05-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
負責人陳敬溪,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崔錦,該公司法務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孟X,無職業。
委托代理人曹月明,天津豐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孟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3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錦,被上訴人孟X的委托代理人曹月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孟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輛商業保險單。約定:孟X將其所有的車牌號為津J×××××轎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并向某保險公司交付保險費。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57000元及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100000元,均投保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保險期間為一年,自2012年1月17日零時起至2013年1月16日二十四時止。
保險合同期間,2012年5月25日,孟X車輛與第三者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孟X通知某保險公司后,某保險公司指派查勘員赴現場進行勘驗。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青支隊西青開發區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孟X車輛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后經天津市西青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本車損失金額2970元,第三者車輛損失金額34269元。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2000元(已賠付)。因本次事故,孟X另支付兩車評估費1900元。孟X依據上述金額,在本車損失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范圍內向某保險公司理賠未果,遂成訟。
孟X一審訴稱,孟X與某保險公司系保險合同關系。孟X將其所有的牌照號為津J×××××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商業保險,約定本車損失險(不計免賠率)賠償限額57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率)賠償限額100000元。2012年5月25日,該投保車輛與第三者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經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青支隊西青開發區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孟X車輛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天津市西青區價格認證中心對此次事故車輛進行評估,本車損失金額2970元,第三者車輛損失金額34269元,并支付評估費。因孟X向某保險公司理賠未果,故起訴要求某保險公司給付本車損失費2970元、評估費200元;第三者車輛損失費34269元、評估費1700元;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某保險公司一審辯稱,對雙方簽訂保險合同的事實及內容沒有異議。孟X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應按照某保險公司定損金額理賠,評估費不同意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孟X與某保險公司自愿訂立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且合同內容不違反相關禁止性法律規定,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當依約履行。孟X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責任已經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青支隊西青開發區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孟X車輛負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又經天津市西青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認定孟X本車損失金額2970元,第三者車輛損失金額34269元。因某保險公司交強險賠付2000元,故應認定第三者車輛損失金額為32269元。孟X在商業保險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57000元、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100000元范圍內向某保險公司理賠,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提出以單方定損價格予以理賠,其抗辯理由依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采信。關于評估費賠付一節,孟X主張訴請并未超過雙方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且該項費用系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車輛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孟X主張,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抗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一審庭審中某保險公司提出重新鑒定一節,因該事故已經天津市西青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其鑒定結論書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確認,故某保險公司提出重新鑒定,一審法院不予采信。綜上,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一、一審判決生效十五日內,某保險公司給付孟X本車損失費2970元、評估費200元;二、一審判決生效十五日內,某保險公司給付孟X賠償第三者車輛損失費32269元、評估費1700元。案件受理費729元,減半收取364.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本案與(2014)南民三初字第2197號案件整體對孟X車輛與第三者車輛損失賠償23000元,上訴費由孟X承擔。理由:一審法院未查明案件全部的事實,欠缺判決依據。綜合案情,物價部門的評估價格為專修價格,若市場維修價格應在23000元左右,財產保險體現損失補償原則,三者車未在4S店維修,未提供專修發票,一審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不合理。
被上訴人孟X二審辯稱,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某保險公司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某保險公司與孟X在本院二審期間均未提交證據。
本院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相同,對一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孟X主張某保險公司給付其本車損失費2970元、評估費200元,給付其賠償第三者車輛損失費32269元、評估費1700元,符合雙方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一審判決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就其上訴主張未向本院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2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吉堂
代理審判員 李 權
代理審判員 劉 芳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孔嬌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