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宣威木業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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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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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二終字第0185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5-05-0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201室。
負責人劉明志,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姚培,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趙遠,某保險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宣威木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
法定代表人浦江,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付春燕,天津瀚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880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培,被上訴人北京宣威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宣威木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春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7月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原告為其所有的京G×××××號奧德賽HG6480號小型客車投保機動車車輛商業保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7月12日至2015年7月11日。其中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為191700元,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為50000元,均為不計免賠。2014年9月16日22時許,劉文勝駕駛原告上述車輛沿京津高速公路上行行駛至52公里處時,因未保安全,車輛左側與中央護欄相撞后車輛停在中央護欄內,造成車輛損失、護欄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隊京津大隊認定:劉文勝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車損經天津市紅橋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為84202元,原告為此支付評估費4000元。除此,原告支出車輛拆解鑒定費8400元,車輛施救費1200元和交通事故復雜作業費2200元。此次事故造成高速公路護欄損壞,原告為此支付路政損失費4641元。原告對于以上損失提供了評估結論書、損失明細、修理廠說明及相關票據予以證明。
原告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損費84202元、評估費4000元、拆解費8400元、施救費3400元、路政損失費4641元,共計104643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為其所有的京G×××××號奧德賽HG6480小型客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意思表示真實,該保險合同真實有效,應予維護。2014年9月16日,原告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對此應負有賠償義務。原告主張車損84202元,有物價部門的定損單及損失明細予以證明,對此予以認定;原告主張評估費、拆解費、施救費、事故作業費,因上述費用均系為查清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及交通事故情況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且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對此予以認定;另,因此事故造成高速公路護欄損壞,原告主張路政損失4641元,并提供了相應票據予以證明,予以認定。以上損失共計104643元,在保險合同賠償限額內,故被告應承擔給付保險理賠款的責任。被告各項辯稱意見理由及依據不足,不予采信。此案經調解,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北京宣威木業公司保險理賠款共計104643元。如果未按照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97元,由被告擔負。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法院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涉案車輛損失已超過實際價值,應按照推定全損78980.4元計算,車輛損毀嚴重無需進行鑒定評估,即可認定車輛損失,因此,被上訴人單方委托發生的鑒定評估費及拆解費并非必要發生。綜上,一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保險賠償金85821.4元,實際爭議金額為18821.6元;2、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北京宣威木業公司辯稱,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上訴人推定的全損78980.4元不符合事實依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經本院審理查明,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北京宣威木業公司為其所有的京G×××××號奧德賽HG6480小型客車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該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依法確認有效。2014年9月16日,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此應負有賠償義務。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原審法院認定車損過高,無相關事實及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依據物價部門的定損單及損失明細予以證明,本院予以認定,故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給付保險理賠款的責任。因此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據此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 蕾
審 判 員 從士康
代理審判員 張 瑩
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
書 記 員 王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