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喬XX保險合同糾紛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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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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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鶴民終字第279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5-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代表人陳良,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郭保江,河南世紀唐人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調解,代收法律文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喬XX,男,
委托代理人王合慶,淇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調解,代收法律文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喬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喬XX2014年10月31日向河南省淇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淇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63500元。淇縣法院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4)淇民初字第993號民事判決。某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本院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保江,被上訴人喬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合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淇縣法院一審認定:喬XX所有的豫FXXX8掛車于2012年11月20日在某保險公司處投有機動車保險,保單顯示該車為營業性貨車,承保險種為: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率等險種,其中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63000元,保險期限為2012年11月30日至2013年11月29日止,特別約定欄中注明詳見特別約定清單,重要提示欄目顯示本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收到本保險單、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后,請立即核對等。某保險公司將卡片、保單交給了喬XX,未將保險條款、特別約定交付喬XX。依據某保險公司印制的營業用機動車損失保險格式條款,自燃屬于特別約定。
2013年4月4日7時45分,該車行至蒙城S307線雙澗路段,發生自燃,造成掛車車廂、輪胎及裝載貨物燒損,經評估自燃的掛車價值63500元,喬XX將該掛車以9000元的廢品價格賣掉。喬XX向某保險公司理賠時,某保險公司以自燃屬于非理賠范圍拒絕賠償。喬XX認為掛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了車輛損失保險,某保險公司未將保險條款交付喬XX,明確自燃屬于非理賠范圍,某保險公司應予賠償,雙方爭執成訴。
淇縣法院一審認為:喬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豫FXXX8掛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規定,依法成立有效。合同簽訂后某保險公司未將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交付喬XX,也未向喬XX釋明自燃屬于特別約定險種,不屬于機動車損失保險險種,造成喬XX、某保險公司對責任的承擔發生爭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按通常理解,自燃造成車輛損壞屬于機動車損失,故某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喬XX收到保險單后未進行認真閱讀,及時發現缺少保險條款,主動向某保險公司索要,具有過錯,也應承擔責任。綜合本案案情,扣除該車殘值后以某保險公司賠償喬XX損失30000元為宜。
淇縣法院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喬XX豫FXXX8掛損失30000元。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涉案車輛僅投保機動車損失險,未投保自燃損失險。事故系車輛在行使過程中自燃引起,依據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不應賠償車輛自燃損失。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自燃險的保險責任是錯誤的。淇縣價格認證中心關于車輛自燃前的價格評估,系喬XX單方委托,推定全損沒有依據,一審判決認定該證據不當。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訴訟費用。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喬XX的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
喬XX答辯稱:依常人理解,自燃是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車輛自身損失。涉案車輛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自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某保險公司沒有對保險單進行明確提示和說明,沒有向喬XX送達關于自燃的保險條款,某保險公司進行賠償是應當的。淇縣價格認證中心是具有資質的價格評估機構,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也沒有提出重新鑒定,一審判決認定評估結論是正確的,支持3萬元損失是符合公平原則的。某保險公司一審敗訴,應承擔相應訴訟費用。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公開開庭審理,充分聽取各方當事人訴辯意見,認真審核各方當事人所舉證據,確認淇縣法院一審認定事實成立。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北景钢?,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的險種是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在保險期間,車輛發生燃燒,造成損失。喬XX要求某保險公司予以理賠,某保險公司以涉案車輛未投保自燃損失險,且火災屬于免責范圍,拒絕賠付。本院認為,車輛的的燃燒部位在掛車車廂、后輪胎,沒有證據證明屬于“線路、電器、供油系統等原因引起的自燃”。車輛發生燃燒造成損失應屬機動車損失險賠付范疇;喬XX投保機動車損失險時,某保險公司未將保險條款交付喬XX,庭審時某保險公司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對火災免責的條款已作出足以引起喬XX注意的提示,也未證明對該免責條款的內容已向喬XX作出明確說明。因此,火災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喬XX要求理賠的主張應予支持。某保險公司以車輛屬于自燃,車輛未投保自燃險不予賠償的主張沒有依據,予以駁回。
關于車輛價格評估意見采信問題。涉案車輛事故發生后,喬XX向某保險公司理賠,某保險公司以自燃險未在保險合同承保范圍內為由,對車輛不予定損、理賠,喬XX單方委托淇縣價格認證中心進行鑒定,不違背法律規定;且某保險公司也未在案件審理期間申請重新鑒定。因此,一審法院采信淇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評估意見,并無不當。
關于訴訟費用承擔問題?!对V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某保險公司一審敗訴,承擔部分訴訟費符合上述規定。
綜上,淇縣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案調解無效。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楊 波
審判員 王建霞
審判員 朱軍艦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書記員 張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