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陳XX、方習毛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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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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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853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 2015-07-15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
代表人王秀英。
委托代理人嚴洪、陳偉杰,福建明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XX,男,漢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方習毛,男,漢族,住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
原告與被告陳XX、方習毛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嚴洪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XX、方習毛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稱,原告向案外人即被保險人林群才簽發了一份機動車輛保險單,承保了閩D×××××號小型普通客車車輛商業險,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及其不計免賠險,保險金額169020元,保險期限2012年8月8日0時至2013年8月7日24時。2012年8月8日22時4分,林群才駕駛閩D×××××號小型普通客車在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湖濱中路體育路口遭被告陳XX駕駛閩D×××××號小型普通客車追尾,造成車輛損壞。經交警思明大隊認定被告陳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施救及維修,閩D×××××號車輛發生維修費20000元。因被告陳XX未予賠償,原告支付被保險人林群才保險金20000元并取得代位追償的權利。原告訴請判令:1、被告陳XX、方習毛向原告賠付保險賠償金20000元,并自起訴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計至判決確定的付款之日止;2、被告陳XX、方習毛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公告費等)。
被告陳XX、方習毛均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案外人林群才以其名下閩D×××××號車輛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險,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及其不計免賠險等,保險期限自2012年8月8日0時至2013年8月7日24時,被保險人為林群才,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169020元。
2012年8月8日22時40分許,被告陳XX駕駛方習毛名下的閩D×××××號車輛行駛至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湖濱中路體育路口時,追尾碰撞林群才駕駛的閩D×××××號車輛,造成閩D×××××號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廈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思明大隊認定,被告陳XX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經定損及維修,林群才因本次事故支付了維修費20000元。因被告陳XX、方習毛未予賠償,原告于2013年2月22日向林群才賠付了保險金20000元,取得保險人代位求償權,并于2015年1月7日將被告陳XX、方習毛訴至本院。
被告陳XX、方習毛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視為其自動放棄舉證、質證權利。在沒有相反證據予以反駁的情形下,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行駛證、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司法確認)書、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機動車輛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項目清單、發票、委托書、權益轉讓書、機動車保險賠款計算書、索賠申請書暨賠款收據、網上銀行電子回單等證據及當事人當庭陳述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陳XX駕駛閩DXXX781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林群才閩D×××××號車輛維修費損失20000元,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依法應對林群才的損失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林群才就其閩D×××××號車輛向原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且本案交通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原告有權依據定損及維修金額向林群才賠付保險金,并有權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林群才的請求賠償權利。原告訴求被告陳XX賠付其保險賠償金20000元并支付自起訴之日即2015年1月7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原告并未舉示足夠的證據證明閩DXXX781號的所有權人即被告方習毛對本案交通事故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其訴求被告方習毛承擔賠償責任,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2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7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至本判決確定的付款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陳XX負擔,款項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林芳
代理審判員黃南清
人民陪審員蘇麗英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代書記員黃阿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