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江X、阜陽市樂達運輸有限公司等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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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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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龍新民初字第1796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 2015-08-20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龍巖市新羅區(太古廣場)I樓第五層503、504單元。
法定代表人陳振森,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林錦,福建寬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黃愛珍,女,漢族,某保險公司員工,住福建省連城縣。
被告江X,男,漢族,農民,原住安徽省穎上縣,現關押于三明市清流監獄。
被告阜陽市樂達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
法定代表人王俠。
被告沈丘縣新星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縣。
法定代表人郭培芳。
原告與被告江X、阜陽市樂達運輸有限公司、沈丘縣新星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后因案件審理需要,依法轉為普通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林錦與被告江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阜陽市樂達運輸有限公司、沈丘縣新星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稱,2014年2月15日13時14分許,江X持B2駕駛證駕駛皖K×××××牽引車(后掛豫P×××××掛)由龍巖往新泉方向行駛至廈蓉高速公路A線191KM+760M路段時,車輛失控碰撞前方因堵車而停在行車道上的十余輛車輛,造成葉建華、陳初章2人死亡,藍啟華等10人受傷、16輛車輛損壞及路產損失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江X離開現場,棄車逃逸。2014年3月13日,福建省交警總隊龍巖高速公路支隊一大隊作出閩交警龍高公交認字(2014)第00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江X承擔本起事故全部責任,藍啟華、葉建華、郭海昌、郭澤民、商鵬飛、鄭璀云、邱清偉、王友章、楊海利、黃桂林、劉瑜、張仲健、黃春回、文承主、賴宜偉、陳初章、俞倫文、劉軻、郭鴻珍、林碧月不承擔本起事故責任。其中,原告承保的閩F×××××小車在發送事故時由郭鴻珍駕駛,郭鴻珍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福建省交警總隊龍巖高速公路支隊向原告發出《道路交通事故搶救費支付(墊付)通知書》和《關于龍巖2.15重大交通事故代為賠償的通知》,要求原告墊付該事故受傷人員搶救費用及交強險范圍內的賠償,并對承包車輛車損及車上人員按照承保險種先行賠付、交強險無責賠償部分先行賠付等。之后,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閩F×××××小車的所有權人郭鴻珍墊付了賠償款123743元。原告經多次向被告催討墊付款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交通事故賠償墊付款123743元及該款自2014年7月2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
被告江X辯稱,原告陳述的事故發生經過屬實。皖K×××××牽引車(后掛豫P×××××掛)系被告江X所有,皖K×××××牽引車掛靠在阜陽市樂達運輸有限公司,豫P×××××掛車掛靠沈丘縣新星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肇事車輛已經向保險公司投保,投保的目的是希望如果發生大事故能減少自己的損失,現在保險公司主張應由我承擔責任不合理。事故發生后,被告江X已積極賠償傷亡人員,希望保險公司減少被告江X的負擔。
被告阜陽市樂達運輸有限公司、沈丘縣新星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經本院依法送達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起訴狀副本及證據材料后,未向本院遞交書面答辯,亦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相關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6日,郭鴻珍就其所有的閩F×××××號轎車向原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44260元,保險期限為一年(從2013年8月9日起至2014年8月8日止)。2014年2月15日13時14分許,被告江X駕駛皖K×××××牽引車(后掛豫P×××××掛)由龍巖往新泉方向行駛至廈蓉高速公路A線191KM+760M路段時,車輛失控碰撞前方因堵車而停在行車道上的十余輛車輛,造成葉建華、陳初章2人死亡,藍啟華等10人受傷、含閩F×××××小車在內的16輛車輛損壞及路產損失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被告江X棄車逃逸。2014年3月13日,福建省交警總隊龍巖高速公路支隊一大隊作出閩交警龍高公交認字(2014)第00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江X承擔本起事故全部責任,郭鴻珍等人不承擔本起事故責任。2014年2月19日,福建省交警總隊龍巖高速公路支隊向原告發出通知,要求原告墊付事故受傷人員搶救費用及交強險范圍內的賠償,并對承包車輛車損及車上人員按照承保險種先行賠付、交強險無責賠償部分先行賠付等。2014年5月27日,郭鴻珍將閩F×××××小車的保險權益轉讓給原告。2014年7月28日,原告向閩F×××××小車的所有權人郭鴻珍墊付了賠償款123743元,其中車輛損失122293元、施救費450元、拖車費10000元。原告認為其有權對被告江X、阜陽市樂達運輸有限公司、沈丘縣新星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行使追償權,故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另查明,皖K×××××牽引車(后掛豫P×××××掛)系被告江X所有,皖K×××××牽引車掛靠阜陽市樂達運輸有限公司,豫P×××××掛車掛靠沈丘縣新星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搶救費支付(墊付)通知書、關于龍巖2.15重大交通事故代為賠償的通知、行駛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一次性定損協議書、發票、中國工商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權益轉讓書、機動車保險單(抄本)及原、被告的庭審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江X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死亡、車輛損壞,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向受害人支付車輛損壞賠償的義務后,原告有權向侵權人江X追償?,F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墊付款123743元及該款自2014年7月2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被告阜陽市樂達運輸有限公司、沈丘縣新星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被掛靠人,應對掛靠人江X的前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被告阜陽市樂達運輸有限公司、沈丘縣新星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與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江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賠償金123743元及該款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
二、被告阜陽市樂達運輸有限公司、沈丘縣新星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應對被告江X的前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850元,由被告江X、阜陽市樂達運輸有限公司、沈丘縣新星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俞 志 銀
審判員 林 三 鳳
審判員 謝 志 斌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 黃珺瀅(代)
附注: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條第一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執行申請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三、判決書履行提示:
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內將相應的款項通過法院轉交給權利人;款項轉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帳戶時,應當在轉入或存入后及時告知案件承辦人,并提供銀行轉入或存入憑證復印件。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應當負擔訴訟費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律文書生效后七日內自覺將訴訟費繳交至法院指定的訴訟費帳戶,并向案件承辦人提供銀行轉入或存入憑證復印件,否則法院將依法定程序向當事人追繳。
履行義務人未及時告知已自動履行,導致案件進入執行程序,造成負擔執行費用、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一切后果自負。
履行款帳戶(開戶行:興業銀行龍巖新興支行;開戶單位: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帳號:17×××01)
訴訟費繳交帳戶(開戶行:福建海峽銀行龍巖分行;開戶單位: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帳號: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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