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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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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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民終864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5-26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X,男,漢族,農(nóng)民,住安徽省碭山縣。
委托代理人:陳X,北京市卓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碭山縣。
負責人:宋XX,該支公司經(jīng)理。
王X與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5)碭民二初字第00169號民事判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宿中民二終字第00172號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碭民二初-1字第00169號民事判決,王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歐陽順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李軍、代理審判員孫雷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王X一審訴稱:2013年10月9日,其駕駛皖L×××××號車沿安徽省碭山縣碭城鎮(zhèn)梨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芒碭北路,因操作失誤撞至西側(cè)的廣告畫廊、光交接箱及李勇奇、殷素芹的廣告牌、卷簾門、電線桿、水池盆、鐵盆、下水管、水泥板及樹木,造成以上物品損壞及車輛損毀的道路交通事故。案涉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機動車輛損失保險,保險限額為40萬元。事故發(fā)生后,皖L×××××號轎車經(jīng)碭山縣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車輛損失為379815元。請求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王X保險金379815元及鑒定費3000元。
某保險公司一審辯稱:王X并沒有提供某保險公司拒賠的文件,此次事故中案涉車輛不構(gòu)成全損,完全有修復的可能,該車實際損失與王X請求的數(shù)額差距巨大,請求判決駁回判決王X的訴請。
一審法院認定:2013年10月9日3時許,王X駕駛皖L×××××車輛沿碭城鎮(zhèn)梨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芒碭北路,橫穿芒碭路時因判斷操作失誤撞至西側(cè)的廣告畫廊、光交接箱及李勇奇、殷素芹的廣告牌、卷簾門、電線桿、水池盆、鐵盆、下水管、水泥板及樹木,造成以上物品損壞及案涉車輛損毀的交通事故。案涉車輛皖L×××××小型普通客車的所有權(quán)人為王X,2014年9月8日,王X將案涉車輛貸款還清。案涉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40萬元并投保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自2013年9月6日17時起至2014年9月6日17時止。
事故發(fā)生后,王X與某保險公司就車輛損失理賠問題發(fā)生爭議。后王X將事故車輛拖至徐州市旺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維修。維修所更換零件已被維修點作為廢物出售,也未留存毀損部件照片。2014年2月24日,碭山縣價格認證中心接受碭山縣交警大隊的委托,對徐州市旺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車輛損毀配件(全部報廢)進行價格鑒定,結(jié)論為:該交通事故車輛毀損金額為人民幣379815元。碭山縣價格認證中心收取王X鑒定費3000元。
某保險公司對該車進行了勘驗、定損,確定該車111個部件損壞,定損價格為177133元。該111件損壞部件在碭山縣價格認證中心的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中顯示換件價格為311434元。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的保險合同成立有效,案涉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王X及時報案,并催促對車輛的損毀進行認定,某保險公司對該車進行了勘驗、定損,確定該車111個部件損壞,定損價格為177133元,但其提供的定損報告是單方面制作的,又無其他證據(jù)佐證,不具有證據(jù)效力。碭山縣交警大隊委托碭山縣價格認證中心對涉案車輛的毀損配件進行定損,由于王X未提交毀損實物或照片予以佐證其車輛的毀損部件數(shù),故碭山縣價格認證中心依據(jù)原告提供的徐州市旺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毀損清單,全部作報廢鑒定,其鑒定結(jié)論車輛損失379815元,缺乏鑒定基礎。某保險公司認可該車損毀111件部件,徐州市旺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對此111件也作了換件處理,由于王X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該111件損壞部件需要全部更換,且即使全部換件也有一定量的殘值,結(jié)合本案案情,酌情支持維修費25萬元為宜。王X因此支出的鑒定費3000元,系為查明涉案損毀車輛的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結(jié)合本案的實際情況,由王X、碭山保險公司各承擔1500元為宜。案經(jīng)一審審判委員會討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之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賠付王X車輛損失25萬元及鑒定費1500元;二、駁回王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042元,由王X負擔2409元,某保險公司負擔4633元。
王X上訴提出:案涉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其咨詢4S店后要求報廢車輛,但某保險公司不同意。其維修車輛后,要求某保險公司付款提車,但遭到拒絕。其一審提供的維修清單及維修發(fā)票能夠證明其實際損失,一審法院卻酌情判決賠償25萬元,遠遠低于其實際損失。請求二審改判支持其一審全部訴請。
某保險公司二審未提供書面答辯意見。
當事人二審提供的其他證據(jù)與一審一致,相對方的質(zhì)證意見以同與一審。本院認證意見與一審一致。
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1、某保險公司出險后拍攝的車輛損失照片顯示,車輛車頭部位損毀嚴重,車內(nèi)安全氣囊打開,車側(cè)門毀損嚴重,輪胎及輪轂均有損壞等。2、雙方保險合同約定的新車購置價為40萬元。王X在報案時稱車前部受損,無人傷,無其他損失。
歸納當事人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王X主張的車輛損失應如何計算。
本院認為:雙方的保險合同真實有效,而保險的基本原則為損失填補原則,案涉保險事故造成了王X車輛的損失,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賠償。事故發(fā)生后,王X及時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出險后,一直未就車輛損失進行核定,直至2015年7月10日,某保險公司才核定車輛損毀零部件111項,車輛損失為178673元。上述證據(jù)系某保險公司單方制作的證據(jù),相對方并不認可,本院對該份證據(jù)的證明效力不予確認。王X一審提供的維修清單及發(fā)票,載明了車輛損毀為111件零部件,徐州市旺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對此111件也作了換件處理,對比該維修清單載明的111項零部件與某保險公司核定的車損,零部件價格存在較大差異。王X提供的鑒定報告載明車輛損失為379815元,車輛近乎全損。王X現(xiàn)不能提供證據(jù)111項零部件需全部更換,且案涉事故車輛近乎全損,卻無人員受傷。碭山縣價格認定中心的鑒定報告亦為單方證據(jù),本院對該份鑒定報告的證明效力不予確認。一審根據(jù)本案案情,考慮即使全部換件也有一定量的殘值,酌情支持維修費25萬元適當,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王X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雖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及判決結(jié)果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900元,由王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歐陽順
審 判 員 李 軍
代理審判員 孫 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吳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