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閆X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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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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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遼01民終5295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5-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閆XX。
委托代理人:齊XX。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閆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沈河區人民法院(2015)沈鐵西民三初字第022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張健擔任審判長并主審,代理審判員劉鵬、代理審判員汪明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書記員袁楓鈉擔任記錄。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武XX,被上訴人閆XX委托代理人齊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閆XX所有的車牌號為遼AXXX5L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50萬元(不計免賠覆蓋)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保險期間為2015年7月18日零時起至2016年7月17日24時止。2015年9月30日,閆XX駕駛該車行駛過程中與案外人張楠駕駛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閆XX車輛損壞。該事故經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鐵西區大隊認定案外人張楠負事故全部責任,閆XX無責任。對車輛損失,經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鐵西大隊委托遼寧盛安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鑒定,該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出具鑒定結論,車輛損失為94285元,鑒定費4290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閆XX提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專用機動車輛保險單、交強險保險單、行車證、駕駛證、鑒定報告、鑒定費收據等證據證實,經庭審質證,在卷佐證。
原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閆XX的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閆XX車輛受損的事實均無異議,閆XX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覆蓋,并交納保險費,保險合同成立,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對被保險車輛發生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理應承擔理賠責任。閆XX依據保險法的規定及合同約定向某保險公司主張賠償,理由正當,應予支持。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即取得了向責任方的追償權,某保險公司以事故的責任方系案外人張楠為由拒絕承擔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不予采信。關于車輛損失的鑒定價格問題,系事故發生后,由交通管理部門委托的鑒定機構所作出的鑒定結論,鑒定部門具有鑒定資質,鑒定程序合法,某保險公司以沒有經過其定損為由主張鑒定價格過高,亦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對該鑒定結論,原審法院予以采納,鑒定費用是因鑒定車輛損失發生的費用,應在賠償范圍之內。
原審法院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閆XX車輛損失費94285元,鑒定費4290元,合計人民幣98575元;如不按本判決規定時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二、駁回原、被告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264元減半收取1132元由被告承擔(原告已預付,由被告直付原告)。
一審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事故發生后被上訴人未報案,致使上訴人不能核定車輛損失。被上訴人在上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無法證明被保險車輛的實際損失。被上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報案,本身存在過錯。2、被上訴人未提供車輛維修發票,僅提供鑒定結論,無法證明車輛實際損失及維修情況,鑒定結論僅說明零部件理論價格,并非實際花費,故被上訴人證據不足。
被上訴人閆XX辯稱,閆XX與保險公司存在車損險保險合同,肇事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有事故認定書為依據,發生事故時閆XX第一時間報的險。因案外人張楠逆行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閆XX無責任,保險公司說應由案外人張楠承擔賠償責任,按合同約定不能賠償,要求閆XX通過第三人訴訟的方式依法維權,拒絕出現場勘察。通過交警部門對車損進行鑒定,依法完成鑒定程序,客觀真實的證明了我方損失,保險公司應按鑒定結論依法賠償,是否實際發生費用與本案無關,保險公司應按實際損失的價值賠償,保險公司賠償后可以向張楠追償。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是車輛因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本案的保險事故已實際發生,涉案車輛的損失客觀存在,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償。關于損失的具體數額,被上訴人提供了車損價格鑒定結論書予以證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雖然上訴人以其對委托鑒定不知情為由對鑒定結論書不予認可,但并未提供證據反駁該鑒定結論,故本院對該鑒定結論書予以采信,原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鑒定費是確定車輛損失的合理費用,保險人應予承擔。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6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 健
代理審判員 劉 鵬
代理審判員 汪 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袁楓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