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常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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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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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遼01民終1442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3-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沈陽市沈河區。
負責人:馬X,系經理。
委托代理人:馬XX,遼寧興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常XX,男,住盤錦市興隆臺區。
委托代理人:邢XX,遼中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常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遼中縣人民法院(2015)遼中民二初字第5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由審判員王英玉擔任審判長,審判員王時鈺主審、代理審判員宋喆參加評議,公開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9月16日3時20分,常XX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及其牽引的重型倉欄式半掛車,行駛至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奇臺縣五馬場鄉青年五隊路段時,將中國電信奇臺分公司及昌吉州有限傳輸局電纜線刮斷,電纜墜落后將行人才風凡砸傷,致一人受傷、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案經奇臺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常XX負事故全部責任,其他人無責任。事故發生后,中國電信奇臺分公司為原告出具了工程決算表,維修費用共計為人民幣130669.68元,2014年9月19日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烏魯木齊長途有線傳輸局奇臺分局為原告出具了線路損失維修費13萬元的收條。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原告墊付的維修費用總計13萬元。另查,重型半掛牽引車及其牽引重型倉欄式半掛車為原告常XX所有,該車掛靠在臺安縣正航運輸有限公司,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為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含不計免賠率特約,重型倉欄式半掛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限額為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含不計免賠率特約。肇事時由常XX駕駛,駕駛證、準駕證、行車證齊全。發生事故在保險期內。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明材料、駕駛證、行車證、準駕證、保險單、決算表、收條等證據材料經庭審質證,原審法院予以確認。
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予以確認。本案中原告所有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及其牽引的重型倉欄式半掛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分別為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現該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遭受財產損失的后果。現新疆烏魯木齊長途有線傳輸局奇臺分局為原告出具線路損失維修費13萬元的收條,能夠證明原告常XX已經對事故損失進行了賠付,故被告保險公司應該按合同約定在保險限額內對原告承擔賠付責任。關于被告保險公司申請追加電信公司為第三人的請求,因其在指定的期限內未提供書面申請及第三人的具體名稱及住所,視為其放棄了該申請。案經調解未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給付原告常XX賠償新疆烏魯木齊長途有線傳輸局奇臺分局的線路損失維修費2000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給付原告常XX賠償新疆維烏魯木齊長途有線傳輸局奇臺分局的線路損失維修費128000元;上款限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履行。如逾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三、駁回原告常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91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并隨上款一并給付原告。
宣判后,被告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理由為:1、一審法院判決中論述的受害主體有三家單位,被本案肇事車輛刮斷光纜線路的所有權主體為哪一家,一審未給予論述及查明;2、一審采納的工程決算表是由受害主體單方出具,且未經任何第三方和其他權威部門的共同認定,該決算表屬于孤證,不應采納,另外,受害主體是否已經實際支出了上述費用,不得而知;3、僅憑手寫的收條,認定已經實際支付了光纜損失13萬元,不真實,應提供機打發票;4、事故發生后,上訴人到事故現場復勘后,電信根本沒有對線路進行更換,只是進行了簡單的維修,光纜損失不可能是13萬元。
被上訴人常XX辯稱:一審法院曾去事故現場調查,同意一審判決。
本院確認一審查明的案件事實。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上訴人是否實際支付線路損失維修費以及維修費13萬元是否屬實,對此,根據被上訴人提交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決算表、收條,在上訴人一審沒有提交足以推翻的證據的情況下,一審法院認定13萬元維護費損失已實際發生是適當的。二審中上訴人雖然提交了沈陽市價業價格鑒證服務中心價格認證結論書擬證明認證標的在2014年9月16日的修復價格,但因該鑒定結論系上訴人單方委托,鑒定所依據的現場照片及項目清單未經被上訴人質證,被上訴人對鑒定不予認可,故本院依法對該鑒定結論不予采納。上訴人在二審主張曾向一審法院提出就實際損失進行鑒定的申請而一審法院未予準予,經查閱一審卷宗并沒有鑒定申請書,庭審筆錄也沒有申請鑒定的記載,故對上訴人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并不成立,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291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英玉
審 判 員 王時鈺
代理審判員 宋 喆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袁楓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