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金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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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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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民終55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5-1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臺州市。
負責人:許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付X,浙江大舜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高X,浙江大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金XX,女,漢族。住浙江省縉云縣。
委托代理人:張X,安徽景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X,安徽景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金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州民二初字第004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20日,金XX就其所有的浙JXXX20號小型轎車與某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輛保險單1份,約定就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車損險限額320400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8月23日零時起至2015年8月22日二十四時止。2015年6月16日18時30分,李劍鋒駕駛浙JXXX20號小型轎車沿滁新高速S12阜陽段下行線236KM+740M處,因雨天路滑,致使該車撞到高速公路中央護欄,造成車輛和高速護欄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阜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二大隊認定,李劍鋒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金XX為此實際支付道路救援費1640元、路損賠償款8560元;保險車輛的車損經委托安徽笑天木子價格評估有限公司確認扣除殘值后為118820元。后金XX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未果。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金XX就其所有的車輛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合法,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保險車輛發生事故后,某保險公司應在其保險責任范圍內予以理賠,其拒絕賠償系違約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但車輛損失應以重新鑒定的結果為依據,金XX也予以認可,其主張的評估費不予支持;對于金XX訴訟請求合理損失即:車輛損失118820元、道路救援費1640元、路損賠償款8560元,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辯稱根據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中第二十四條,金XX嚴重違反保險合同約定,擅自委托安徽中合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阜陽分公司進行公估,其應與保險公司共同檢驗,協商核定,且沒有提供修理該車輛的相關修理費發票,此規定未規定在責任免除條款中,該條規定不屬免責條款。因該規定從實質上可能產生部分或全部絕對地免除保險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法律效果,本質上仍屬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法律規定保險人對免責條款負有明確說明義務,保險人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己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或提示,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故某保險公司以上的抗辯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信。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金XX保險理賠款129020元。案件受理費2880元,減半收取144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上述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稱:1、原審法院采用的評估報告是以4s店原廠配件價格報價,該價格明顯高于實際支付給普通修理廠的修理費用,違反“損失補償”原則,且被保險人未提供車輛的修理發票。2、《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的約定是被保險人應履行的合同義務,原審法院認定該條款屬于免責條款,明顯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金XX答辯稱:當事人有權利決定維修與否,只要車輛損失客觀存在,該損失即能確定,且涉案車輛的損失已經一審法院委托重新評估確定。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舉證期限內,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與一審相同,相對方質證意見也同于一審,本院認證意見與一審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支付涉案車輛損失118820元。某保險公司上訴稱,該評估報告所依據的是4s店原廠配件價格報價,該價格明顯高于實際支付給普通修理廠的修理費用,違反“損失補償”原則,且被保險人未提供車輛的修理發票。本院認為該報告是經某保險公司申請原審法院委托有評估資質機構評估,且評估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信。關于《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的約定,依據該條款的內容看,損失無法重新核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本案車輛損失已評估確認,不存在條款約定的事項,故原審法院判決結果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4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玉峰
審 判 員 李曉艷
代理審判員 王韓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寧夢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