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XX、舒城萬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等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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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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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民終63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4-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陳X,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王珩,該支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萬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舒城萬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上述兩被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張X,安徽公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萬XX、舒城縣萬達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5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中萬XX、舒城萬達運輸有限公司訴稱:2015年7月23日5時50分,萬XX駕駛皖NXXXXX(皖NXXXXX掛)重型自卸半掛車行駛至滬霍線574公里處撞上同向前方李增彥駕駛的冀AXXXXX(冀AXXXXX掛)重型半掛車尾部,致萬XX受傷,兩車損失,故請求法院判令:1、某保險公司賠償車損161480元、評估費5000元、第三者車損5714元、施救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計174994元;2、某保險公司賠償萬XX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計5583.8元;3、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審中某保險公司辯稱:1、對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劃分沒有異議;2、原審原告各項訴請過高,其中萬XX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應由冀AXXXXX車的交強險先行賠付,不足部分由我公司承擔。3、按保險合同約定,我司不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及非醫保用藥費。
原審審理查明:2015年7月23日5時50分,萬XX駕駛皖NXXXXX(皖NXXXXX掛)重型自卸半掛車行駛至滬霍線574公里處撞上同向前方李增彥駕駛的冀AXXXXX(冀AXXXXX掛)重型半掛車尾部,致萬XX受傷,兩車損失的交通事故,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四大隊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萬XX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李增彥無責任。萬XX于2015年7月23日至25日和8月17日在舒城縣人民醫院門診檢查治療,花去醫藥費2655.71元。萬XX支付冀AXXXXX掛車輛維修費5714元,為自己車輛損失進行評估,支付評估費5150元,支付車輛施救費800元。六安勇升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六勇升評報字(2015)第035號評估報告,評定皖NXXXXX重型半掛車損失價值為人民幣124761元。還查:皖NXXXXX重型半掛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了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該起交通事故均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
原審審理認為:因交通事故,萬XX人身、財產受損,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者車輛承保公司在強制保險內承擔無責任賠付的部分應從萬XX損失中扣除。依據認定的證據,核定萬XX、舒城萬達運輸有限公司損失為:車輛損失124661元(124761元-三者車無責任100元),評估費5150元,施救費800元,原告醫療費1655.71元(2655.71元-三者車輛無責任賠付1000元),誤工費酌定1000元、三者車維修費5714元,合計138980.71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六條,原審判決如下:一、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萬XX、舒城萬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的車輛損失、評估費、施救費、萬XX醫療費、誤工費、冀AXXXXX掛車(三者車)維修費等合計138980.71元。二、駁回原告萬XX、舒城萬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訴訟費用3910元減半收取195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原審宣判后,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訴稱:重新評估費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上訴人不承擔訴訟費及車輛評估費;萬XX誤工費我公司不承擔。
萬XX、舒城萬達運輸有限公司答辯稱:原審判決合情、合理、合法,上訴人的所以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要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中,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提供發票一張,證明其申請重新鑒定繳納了6000元鑒定費。
萬XX、舒城萬達運輸有限公司質證意見:對發票真實性沒有異議,但不屬于新證據,請求法院對該證據不予一并處理。
本院認證意見:對該鑒定費發票真實性、關聯性予以認定。
二審另查明:事故車輛皖NXXXXX重型自卸半掛車在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220000元機動車損失保險及1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駕駛人),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在原審中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對事故車輛損失申請重新鑒定,預交了6000元鑒定費。
二審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實與原審認定的一致。
本案爭議焦點:原審判決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承擔評估費、訴訟費、誤工費是否適當。
本院認為:本起事故發生后,萬XX、舒城萬達運輸有限公司為了確定車輛損失,向安徽匯嘉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申請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原審中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申請對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并預先繳納了6000元鑒定費。原審采信了由上訴人申請鑒定的評估意見,且兩次鑒定意見數額差距較大,原審判決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承擔第一次鑒定的鑒定費5150元不當。關于誤工費承擔問題,萬XX主張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總計5583.8元,其中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均未超出“交強險”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萬XX主張的誤工費應當在第三者車輛交強險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中優先支付,原審判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賠償萬XX誤工費1000元不當,應予糾正。至于訴訟費,原審處理適當,應予維持。
綜上,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對部分損失計算不當,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法院(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56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二、駁回原告萬XX、舒城萬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撤銷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法院(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56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一、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萬XX、舒城萬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的車輛損失、評估費、施救費、萬XX醫療費、誤工費、冀AXXXXX掛車(三者車)維修費等合計138980.71元;
三、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萬XX、舒城萬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的車輛損失、施救費、萬XX醫療費、冀AXXXXX掛車(三者車)維修費等合計132830.71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原審案件受理費1955元,由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負擔,評估費11150元,由萬XX、舒城萬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負擔5150元,由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負擔6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80元,由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趙應軍
審 判 員 孫如意
代理審判員 朱寶濤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李曉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