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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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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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馬民一終字第00429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
負責人:俞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衛XX,安徽鑒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漢族,住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
委托代理人:牧X,安徽銘心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14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XX在一審中訴稱:2015年4月25日17時30分,李XX駕駛皖E×××××號小轎車與夏章成駕駛的浙C×××××號車輛在G2高速往北方向136K處發生追尾事故,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李XX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李XX的車輛損失經安徽同正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估損總值為187600元,另第三者車輛維修費用19000元。因車輛損失賠償問題與某保險公司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李XX故訴請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其本人車輛損失187600元、第三者車輛維修費用19000元、鑒定費5486元,合計212086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4月25日17時30分,李XX駕駛皖E×××××號小轎車與夏章成駕駛的浙C×××××號車輛在G2高速往北方向136K處發生追尾事故,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李XX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2015年5月15日,李XX的車輛損失經安徽同正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估損總值為187600元。另某保險公司為第三者車輛所出具的損失情況確認書確認,第三者車輛的維修費用為19000元。李XX支付了第三者車輛的維修費用,李XX的車輛也已經維修。由于雙方對于維修費用問題協商未果,以致成訟。
一審法院另查明:2014年5月5日,李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A)、第三者責任保險(B)、玻璃單獨破碎險條款(國產)(F)、不計免賠率(M)覆蓋A/B。保險期間為2014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9日。
一審法院認為:一、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的重新評估的問題。某保險公司無證據證明李XX委托安徽同正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所作出的評估報告存在法定的必須重新鑒定的事宜,故對于必須公司對于李XX的車輛維修損失進行重新評估的申請不予準許;二、李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A)、第三者責任保險(B)、玻璃單獨破碎險條款(國產)(F)、不計免賠率(M)覆蓋A/B,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故對于李XX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其本人車輛損失187600元、第三者車輛維修費用19000元、鑒定費5486元,合計212086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如下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李XX本人車輛損失187600元、第三者車輛維修費用19000元、鑒定費5486元,合計212086元。案件受理費2241元(已減半收取),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審中,李XX提供的車損公估報告中車損評估金額過高,脫離實際。一審法院對某保險公司重新鑒定的申請不予準許的做法擴大了某保險公司的賠償數額,顯失公平。對此擴大損失部分,應當由李XX自行承擔,希望二審法院能準予重新評估。某保險公司已核實19000元的真實性,不再對此上訴。綜上,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李XX答辯稱:根據法律規定,保險合同當事人可以委托機構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鑒定。本案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果也是客觀公正的。對于李XX損失,某保險公司理應當進行賠償。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審判決。
二審中,某保險公司、李XX均未提供新的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基本相同。
綜合各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院歸納二審爭議焦點為:一審法院對李XX車輛維修費的認定,依據是否充分。
本院認為: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某保險公司雖申請對李XX的車輛損失重新鑒定,但未提供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等證據,故對某保險公司的申請,本院不予準許。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訴訟費的負擔按一審判決執行;二審訴訟費432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雍自濤
審 判 員 范秀媛
代理審判員 劉 喬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吳方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