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孫XX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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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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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民二終字第00094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孫XX,女,漢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
委托代理人:陳XX,烏沙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章XX,烏沙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孫XX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2015)貴民二初字第002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吳X、被上訴人孫XX委托代理人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楊浩峰為本人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錦繡俊杰(男士專用版)愉快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單號為“6664630110520140000022”,某保險公司向楊浩峰發放了錦繡卡。該卡的產品簡介注明錦繡俊杰(男士專用版)的保險責任意外身故時保險金額10萬元,保險責任意外殘疾時保險金額10萬元等,同時注明每份產品意外身故、殘疾、燒燙傷累積保額上限為10萬元整,還注明“投保人的故意行為;……被保險人因疾病、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所導致的……”某保險公司免除賠付責任。保險期限為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2月29日,受益人為法定。2015年3月1日早晨6時許,被保險人楊浩峰在自住宅中跌倒后死亡。2015年3月2日,楊浩峰的親屬向某保險公司報險,某保險公司去楊浩峰的家中進行了勘察。2015年3月3日,楊浩峰的唯一繼承人孫XX向某保險公司提交人身保險給付申請書。某保險公司對孫XX的申請拒絕賠付,以致成訴。
原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楊浩峰為其本人在某保險公司處通過網絡激活的方式投保了一份錦繡俊杰(男士專用版)愉快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雙方建立了人身保險合同關系。該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某保險公司辯稱意外身故是指外來的、非疾病引起的、突發性身故,被保險人楊浩峰死亡原因是糖尿病晚期至腎功能衰竭,不符合雙方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意外身故賠付條件,根據免責條款約定應當免除保險責任。但某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楊浩峰的死亡系疾病導致。本案中楊浩峰在自住宅中跌倒后死亡,非楊浩峰本意造成。故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述辯解意見,不予采納。楊浩峰在保險期間意外身故,其法定受益人孫XX依據保險合同約定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10萬元保險理賠款的請求,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該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孫XX支付保險理賠款10萬元。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原審法院違反證據規則,憑著一紙證明就確定楊浩峰的死亡原因是跌倒死亡,系錯誤認定案件焦點事實。二、保險人的損失核定權應當得到保護,本案中的被保險人家屬是在被保險人埋入土后才向保險公司報案,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查驗被保險人傷情及死亡原因。三、程序上可能存在問題。認為被保險人在家中因病死亡,沒有及時告知村委會人員前往搶救,也沒有告知保險理賠人員前往查驗,而是將被保險人埋入土中后,才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人根本就無法查明被保險人是如何死亡的。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孫XX在二審中辯稱:被保險人3月1日死亡,當時村委會即派兩個人去了被保險人家里,上訴人單方說3月2日就埋入土地,這是不符合農村習慣的,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就此有錄音也有詢問筆錄,在報險程序上沒有問題。綜上,被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供新的證據。經審理,本院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認定楊浩峰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人身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無不當。現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主張被保險人系因病死亡,認為本案中的被保險人家屬是在埋入土后才向保險公司報案,導致其無法核實、查驗傷情及死亡原因,并聲稱有相關視頻資料可證明,但其在一、二審程序中均未向法庭提供,故對此節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楊浩峰在其住宅中跌倒后死亡,非楊浩峰本意造成,某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證據證明楊浩峰的死亡系疾病導致,故本院對某保險公司關于被保險人楊浩峰死亡原因系糖尿病晚期所致,不屬于保險責任的上訴意見,不予支持。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葉 春
審 判 員 王 珺
代理審判員 劉 凡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包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