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遠征運輸有限公司行唐分公司與甲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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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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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終字第0168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02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新華區。
代表人:趙凱,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XX,該分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石家莊市遠征運輸有限公司行唐分公司。住所地:行唐縣。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XX,該公司職員。
上訴人為與被上訴人石家莊市遠征運輸有限公司行唐分公司(以下簡稱遠征運輸行唐分公司)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行唐縣人民法院(2015)行民二初字第001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趙勇擔任審判長,審判員于英、楊來斌參加評議的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代書記員劉召芬擔任記錄。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劉XX和被上訴人遠征運輸行唐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趙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5年3月11日遠征運輸行唐分公司在甲保險公司為車輛冀A×××××/冀A×××××主掛車投保了商業險,被保險人為遠征運輸行唐分公司,商業險包括機動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自燃損失險等險種及不計免賠特約險。其中主車機動車損失險的賠償限額為23萬元,掛車機動車損失險的賠償限額為82000元,保險期間自2015年3月12日0時至2016年3月11日24時止。2015年6月6日16時10分許,司機吳立國駕駛冀A×××××/冀A×××××掛半掛貨車,沿無繁線由南向北行駛至阜平縣棗園村路段拐彎時,因天雨路滑,與相對行駛的李衛波駕駛的冀F×××××/冀F×××××掛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阜平縣公安交警大隊勘驗,于2015年6月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吳立國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衛波無責任。本案受理后,遠征運輸行唐分公司的被保險車輛冀A×××××/冀A×××××掛半掛貨車經該院委托河北廣源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車損公估,該公估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公估結論書,認定冀A×××××/冀A×××××掛車輛損失金額80340元,公估費5000元。英大財險河北分公司認為公估結論價格過高,但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
原審法院認為:遠征運輸行唐分公司與英大財險河北分公司2015年3月11日簽訂的保險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屬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雙方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交通事故認定既遠征運輸行唐分公司司機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無異議,該院予以確認。遠征運輸行唐分公司作為被保險人,于保險事故發生后,有權要求英大財險河北分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保險金。遠征運輸行唐分公司的被保險車輛冀A×××××/冀A×××××掛半掛貨車經河北廣源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估車損80340元。英大財險河北分公司認為公估結論價格過高,但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該院不予采信,故該院對河北廣源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估結論該車車損為80340元予以確認。關于公估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公估費5000元是為查明車輛損失產生的費用,因此應由英大財險河北分公司負擔。關于施救費,庭審中雙方共認施救實際費用1600元,該院予以確認。綜上,該事故致遠征運輸行唐分公司被保險車輛冀A×××××/冀A×××××掛半掛貨車車損80340元,施救費1600元,共計81940元。并未超出英大財險河北分公司承保的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限額,英大財險河北分公司應予賠償。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該院判決為:英大財險河北分公司給付遠征運輸行唐分公司保險理賠金81940元,限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848元減半收取924元,由英大財險河北分公司負擔。鑒定費5000元由英大財險河北分公司負擔。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法院依據車損公估報告認定車輛損失事實依據不足,遠征運輸行唐分公司未提供車輛維修發票及維修清單,無法證實公估鑒定的損失系車輛實際損失。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依法改判甲保險公司減少賠償遠征運輸行唐分公司3萬元。
被上訴人遠征運輸行唐分公司答辯稱:保險車輛損失是經原審法院委托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的鑒定機構評估后確定的,因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
本院二審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無誤,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均未提供新的事實和證據。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保險車輛損失數額。為證明保險車輛的損失數額,遠征運輸行唐分公司向原審法院申請進行司法鑒定,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共同選定河北廣源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保險車輛損失數額進行司法鑒定。河北廣源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結論書確定涉案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所受損失數額為80340元,甲保險公司雖對該公估結論提出異議,但未提供相反的證據予以推翻,也未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因此,原審法院依據該公估結論認定涉案保險車輛的損失數額,并無不當。另外,甲保險公司要求減少賠償保險金3萬元,也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綜上,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因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48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趙 勇
審 判 員 楊來斌
審 判 員 于 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代)書記員 劉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