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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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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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溫商終字第2459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溫州市鹿城區。
負責人:何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XX,系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人民保險公司)為與被上訴人楊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鹿城區人民法院(2015)溫鹿商初字第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經審查,合議庭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1月2日楊X就其所有的浙C×××××號轎車(涉案車輛)在人民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547110元,不計免賠)等;保險期限均2014年1月3日起至2015年1月3日止。雙方的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免責條款(加黑字體)約定:第十七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等。保險單上沒有投保人簽名。機動車輛商業險“責任免除”明確說明書第一條約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共同的責任免除,…其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責任內的損失和費用等。明確說明書上有原告簽名。
2014年8月16日,涉案車輛停放在溫州市甌海區梧田街道南甌明園時,發現車下有不明物體,隨即向人民保險公司報案,人民保險公司經現場勘察,出具了機動車保險事故快捷賠案處理單,該處理單在查勘意見一欄記載“標的車,查勘時,現場車底部地面有一油跡”。
2014年8月17日,涉案車輛經人民保險公司定損,車輛定損金額為10130元,并經溫州勝創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維修。后楊X向人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但人民保險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以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為由拒絕賠付。
楊X于2014年12月29日以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為由,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人民保險公司賠償保險賠償金10130元。
原審判決認為,本案雙方自愿簽訂保險合同意思表示真實,未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應合法有效,故予以確認。人民保險公司以保險車輛被動物啃咬所致損失,不在車輛損失保險條款中明示的保險責任范圍之內為由拒賠。人民保險公司為證實保險車輛系動物啃咬,提供了現場勘查照片,該證據經原告質證,楊X對其證明內容有異議,認為不能證明系動物啃咬的事實。人民保險公司提供的現場勘查照片無法證明車輛損失系動物啃咬所致,且人民保險公司現場勘查意見單上也沒有記載系動物啃咬,故人民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保險車輛系動物啃咬,對此,人民保險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因此,人民保險公司認為保險車輛的損失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另商業險免責條款明確說明書中雖約定“其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責任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但該條款系兜底概括性約定,該兜底條款并不具體明確,難以使投保人準確預測獲益范圍,人民保險公司以該兜底條款證明人民保險公司已明確對楊X作出說明解釋保險人免責,不符合法律規定,故不應認定該兜底性免責條款已經發生效力。因此,人民保險公司辯解屬于保險責任免除的范圍亦不能成立。綜上,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事故,人民保險公司應按約進行賠付。本案保險事故造成楊X機動車損失10130元,楊X已投不計免賠,則人民保險公司應按約賠付楊X保險金1013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楊X保險金1013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53元,減半收取為26.5元,鑒定費2000元,由原告楊X負擔2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6.5元。
宣判后,人民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稱:一、原審認定事實有誤。涉案車輛停放在垃圾桶旁邊,隔夜后無法啟動,故報案。經現場勘查發現車輛有不明物體。車輛送修后,修理廠的修理人員根據車輛受損的實際情況和多年修理經驗判斷,涉案車輛是由于動物啃咬導致車輛固件受損;保險公司在舉證期限內已提供的損失的照片,并說明本起損失由動物啃咬線路所致,楊X就損失產生的原因并無提出異議,僅就投保單的免責未盡告知義務提出爭議,但法院確定人民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涉案車輛由動物啃咬造成的損失,且亦未就事實情況深入調查,在事實不明的情況下做出判決不當。二、涉案車輛損失不屬于車損險賠償范圍,且屬于除外責任,人民保險公司有權拒賠。經鑒定,本案免責告知書上的簽名為楊X所簽,人民保險公司已經對責任免除條款作出說明,因此,本案免責條款確定是有效的。車輛被動物啃咬所致的損失屬于除外責任,人民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審沒有就人民保險公司要求對車輛損失產生的原因進行鑒定的申請,沒有盡到查明事實的義務,直接做出判決不當。綜上,原審判決有誤,請求二審撤銷原判,依法處理。
被上訴人楊X辯稱:一、本案事故發生是意外,并非故意所為。二、對于簽字鑒定有異議,楊X手上有原先賣保險的答復,稱楊X沒有簽字,而且還有微信記錄??偟膩碚f,針對具體的鑒定結論,鑒定人員出庭的說法很主觀,那個鑒定楊X是不相信的,這是很主觀性的結論。
本院經審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依法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鑒于涉案車輛已經維修完畢,維修更換下來的配件的實體已無法找回,依據人民保險公司事先拍攝的照片所作出的鑒定尚不足以支持人民保險公司主張的待證事實,因此,原審對于人民保險公司要求進行車輛損失原因鑒定的申請,沒有準許,并無不當,故予以確認。依據溫州勝創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車輛維修結算單能夠證明涉案車輛所更換的配件,以及維修具體情況,結合人民保險公司的定損人在維修前對于涉案車輛的損失予以定損確認等事實,足以認定涉案車輛存在受損的事實。人民保險公司認為涉案車輛所受損失不屬于本案車損險賠付的范圍,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鑒于人民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涉案車輛所受損失屬于動物啃咬所致,或者基于其他不屬于車損險承保危險所致,因此,原審認定本案涉案車輛遭受的損失屬于車損險承保的賠付范圍,并無不當,故予以確認。人民保險公司以涉案車輛損失因動物啃咬所致為由,主張其有權免責的上訴觀點,依據不足,故不予確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受理費5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潘林華
審判員 羅奇豪
審判員 鄭建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書記員 趙炫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