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XX、李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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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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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許民終字第01737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許昌市-30號。
負責人王晉,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姜海濱。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邢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
二被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張鴻鈞、朱高峰,河南禹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邢XX、李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金初字第2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海濱,被上訴人邢XX、李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張鴻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豫C×××××號輕型自卸貨車登記所有人為張廷凡,實際車主為原告李XX。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險(保險限額300000元,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均為2015年3月7日至2016年3月6日。2015年3月27日23時30分許,陳天龍無證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沿豫S325線由東向西行駛至鳩山××路段,與前方同向行駛李XX駕駛的豫C×××××號輕型自卸貨車追尾相撞,造成兩車損壞、陳天龍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李XX駕車離開現場。禹州市公安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李XX、陳天龍負此事故同等責任。2015年4月20日,經禹州市公安交警大隊調解,原告李XX與陳天龍父親陳進恒達成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調解書內容為:李XX一次性賠償陳天龍事故賠償費245000元,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所有事故損失,不足部分由陳天龍方承擔。此事故一次性處理完畢,事后雙方互不糾纏。原告李XX依賠償調解書于2015年4月21日支付陳天龍父親陳進恒賠償款245000元。
另查明,陳天龍生于1996年2月5日,禹州市鳩山鄉張家莊1組人。原告邢自鋒陳述其作為被保險人系代原告李XX辦理保險,要求被告賠償實際車主李XX,邢自鋒不要求賠償。
原審法院院認為,豫C×××××號輕型自卸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率。原告邢自鋒明確表示其作為被保險人系代原告李XX辦理保險,要求被告賠償實際車主李XX,屬于受托人以自己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本案中,邢自鋒作為受托人代李XX在一審被告保險公司辦理保險,以自己名義作為被保險人,根據委托的相關法律規定,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委托人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故原告李XX作為委托人和車輛實際所有人,對豫C×××××號輕型自卸貨車享有保險利益,可以向被告保險公司主張賠償保險金。該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原告李XX履行了對陳天龍家屬的賠償責任,被告安誠財險許昌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原告李XX賠償保險金。該案中,陳天龍家屬的損失有:喪葬費19402元,死亡賠償金188322元(9416.1*20),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0元,共計232724元,原審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應承擔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及死亡賠償金中的65598元計110000元。根據事故責任劃分,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死亡賠償金122724元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61362元,故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共應承擔171362元,因原告李XX已足額支付陳天龍家屬,故被告保險公司應當支付一審原告李XX171362元。原告邢自鋒陳述其作為被保險人系代原告李XX辦理保險,要求被告賠償實際車主李XX,邢自鋒不要求賠償,不違反法律規定,原審法院予以準許。遂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支付原告李XX171362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審法院錯誤判決上訴人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61362元錯誤。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顯示事故發生后李XX離開現場,未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屬規定的責任免除情形,不應在商業三責險范圍內進行賠償。另外,事故車輛是運營車輛,一審被上訴人未提供車輛營運證和駕駛人的貨運從業資格證,屬違法從事貨運,根據商業險條款上訴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再者,本案行車證國主是李XX,投保人是邢XX,投保人對該車沒有法律上的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無效。請求查明事實,改判其減少賠償金61362元。
被上訴人邢XX、李XX答辯稱,1、依照我國《保險法》第17條規定,上訴人的免責理由不成立;上訴人從來未對邢XX、李XX提示和明確說明過,其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李XX不存在逃離現場情形,李XX正常行駛中,不知道后面發生事故,不存在逃離現場之說。2、上訴人所說的貨運從業資格是否負責,商業條款根本沒有該內容,即使有也正如前所訴,不產生效力。3、邢XX是受李XX委托辦理保險合同,李XX作為車主享有保險利益,有權主張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未提供新的證據。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認定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一是事故發生后李XX離開現場,上訴人是否應在商業三責險范圍內進行賠償,二是事故車輛是否因系運營車輛從事貨運免除上訴人賠償責任,三是投保人邢XX對該車沒有法律上的保險利益,上訴人是否因保險合同無效而免除賠償責任。
關于焦點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本案禹州市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并未對李XX作出肇事逃逸的事故認定,也未引起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法律后果。且上訴人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本條款盡到了提示和說明義務。綜合本案案情,上訴人上訴稱李XX逃離事故現場而免除其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責任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焦點二,上訴人出具的事故車輛交強險和商業險保單注明投保車輛是營業貨車,使用性質為營業個人。表明其對投保的事故車輛系營運車輛是明知的,事故車輛投保,發生事故應依法進行理賠。上訴人稱被上訴人未提供車輛營運證和駕駛人的貨運從業資格證,屬違法從事貨運不予賠償的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焦點三,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403條規定,本案實際車主李XX委托邢自鋒與上訴人簽訂保險合同,在約定事項發生時,保險人拒絕履行其合同義務時,受托人已及時披露了委托人信息。李XX作為委托人主張權利符合法律規定,一審中已作了詳盡陳述。該合同也沒有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應認定有有效合同。第二,本案投保的標的物是投保車輛,約定投保車輛發生事故時保險人應進行理賠是其法定和合同義務,上訴人上訴稱投保人對該車沒有法律上的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無效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受理費497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信宏敏
審判員 支偉泉
審判員 謝新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 王燕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