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陳XX保險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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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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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終字第1369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周口市。
負責人賈國軍,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鄭瑞友,該公司法律顧問。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男,漢族,住沈丘縣。
委托代理人代少華,河南江河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XX保險糾紛一案,不服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008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鄭瑞友,被上訴人陳XX的委托代理人代少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陳XX系豫PXXX11重型半掛牽引車、豫PXXX7掛車車主,豫PS387號掛車行駛證登記在周口市博域汽車銷售租賃有限公司名下經營運輸業務。該豫PXXX11號半掛牽引車于2014年5月8日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最高理賠限額為122000元,機動車損失險最高理賠限額220000元,第三者險最高理賠限額為1000000元,車上駕駛員責任險最高理賠限額為100000元,車上乘客人員責任險最高理賠限額為2人每人50000元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限從2014年5月9日零時起至2015年5月8日24時止。2014年12月8日19時25分許,陳XX所雇傭駕駛員賈春嚴駕駛車輛并搭乘當事人齊建東,該車輛行駛至京昆高速公路廣陜段1483KM處時,發現前方由當事人繆建光駕駛的豫HXXX85主、豫HXXXR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與同向由當事人闕波駕駛的魯BXXX00主、魯BXXX9掛號重型罐式貨車右后側發生刮擦。發現前方發生事故的賈春嚴采取制動并用撞中央隔離護欄的措施減速后,車輛與前方由當事人闕波駕駛的魯BXXX00主、魯BXXX9掛號重型罐式貨車發生追尾碰撞,造成三車受損,路產受損,魯BXXX00主、魯BXXX9掛號車,豫PXXX11主、豫PXXX7掛號車所載貨物受損,豫PXXX11主、豫PXXX7掛號車駕駛員賈春嚴、乘車人齊建東受傷的交通事故。經四川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支隊咸錦廣三大隊以公交認字(2014)第0011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繆建光在第一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賈春嚴在第二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闕波、齊建東在兩次事故中不承擔責任。該事故經鄭州宏信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以鄭宏價估字(2015)3049號關于豫PXXX11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道路交通事故車損價格鑒定結論,該車輛損失價格為192038元,支出鑒定費5000元。陳XX先后支出三次施救費分別為7500元、1500元、19000元及拖車費1140元,駕駛員賈春嚴在廣元市第三人民醫院從2014年12月8日至2014年12月24日,住院15天,診斷為全身多處軟組織傷,顱腦外傷,額部頭皮裂傷。陳XX支出醫療費6019.71元,陳XX為此交通事故支出交通費,陳XX在某保險公司處申請理賠未果,訴至本院。
原審認為:駕駛員賈春嚴所駕駛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業以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事故責任劃分,在第一次事故中無責任,在第二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某保險公司作為陳XX名下肇事車輛的承保人,應當首先扣除第二次事故中魯BXXX00主、魯BXXX9掛號重型罐式貨車在交強險無責任最高理賠限額財產損失100元、醫療費1000元外,下余陳XX損失不足賠償部分由陳XX所投各項商業險最高理賠限額內向陳XX支付。即陳XX車輛損失192038元、評估鑒定費5000元、施救費29140元、墊付醫療費6019.71元、護理費1002.39元(按2015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計算,住院15天)、誤工費1883.14元(按2015年交通運輸業45823元計算、住院15天)、營養費300元(按每日20元計算,住院15天)、住院伙補費450元(按每日30元計算,住院15天)、交通費1000元(陳XX從沈丘縣到事故發生地處理事故所支出合理費用);以上合計236833.24元,扣除第二次事故中魯BXXX00主、魯BXXX9掛號重型罐式貨車在交強險無責任最高理賠限額財產損失100元、醫療費1000元實際理賠數額235733.24元,均未超過某保險公司所承保各項險種的最高理賠總限額。故,陳XX訴求證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辯解訴訟費、評估費不應承擔,因該項費用系交通事故發生所產生及某保險公司不積極理賠所導致費用,其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陳XX支付保險理賠款235733.24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85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原審認定事實不清,具體表現在:一、認定車損價值高于車輛實際價值,且車輛維修后會增值,應當按實際價值進行賠償;缺少車輛修復的證據,僅靠鑒定報告索要車損缺少事實和法律依據。二、施救費、鑒定評估費、傷者住院有關費用、誤工費判決不合理。施救費缺少施救清單,且不排除魯BXXX00車主再次要求索賠;鑒定評估費應由陳XX承擔;住院有關費用缺少清單;誤工費按運輸行業標準認定沒有依據;被上訴人在第一次事故中無責,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人身傷害賠償責任。請求法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被上訴人陳XX答辯稱:保險合同約定車損險金額為22萬元,為雙方認可,一審委托鑒定結果客觀真實;施救費、醫療費部分,陳XX已充分舉證,陳XX車輛在第二次事故中負全責,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鑒定費系保險公司不積極理賠產生,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原審判決認定車輛損失數額和相關費用是否合理。陳XX主張其車損192038元依據的是價格評估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某保險公司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稱評估結論車損高于車輛實際價值,但其未提出在該鑒定中存在程序違法或鑒定結論依據不足等情形,也沒有提供能夠證明該鑒定結論不當的證據。且該鑒定結論系一審法院依當事人申請委托具備價格評估鑒定資質的機構作出,車損數額在保險金額限額之內,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稱施救費、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等相關費用判決不合理問題,一審中,陳XX提交有施救發票、醫院診斷證明及結算票據、賈春嚴的從業資格證等,證據充分,并且賈春嚴在第二次事故中負全責,在扣除事故對方車輛交強險無責任醫療費最高理賠限額后,保險公司應予賠償。鑒定評估費是因保險公司不積極理賠,陳XX為確定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費用,屬于保險賠償范圍;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某保險公司負擔符合有關規定;上訴人的此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判決結果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8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水安
審 判 員 李保利
代理審判員 閆 政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楊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