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南漳縣大華物流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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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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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陽中民三終字第00639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趙興建,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楊、徐森,系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南漳縣大華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羅大華,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光華,系湖北水鏡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南漳縣大華物流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南漳縣人民法院(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2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1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上訴人委托代理人周楊、徐森,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王光華到庭參加訴訟。
原審查明,2015年3月23日14時許,羅大方駕駛鄂FXXX89貨車在南漳縣城關鎮龍蟒公司前地段發生事故導致車輛受損。2015年3月30日,南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羅大方駕駛鄂FXXX89貨車因操作不當翻車,致本車受損;羅大方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人保財險襄陽理賠中心接到報案后,派出員工到現場進行了查勘并出具機動車輛保險事故現場查勘詢問筆錄。之后受損車輛經南漳縣百通東風汽車修理廠施救并吊運到該廠修理,該車產生施救費2000元。車輛維修完畢后,花去修理費合計66480元。2015年4月23日,經南漳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南價鑒字(2015)030號價格評估鑒定結論書,結論:價格鑒定標的在價格鑒定基準日的修復價格為人民幣陸萬陸仟肆佰捌拾元整(¥66480.00元)。另查明,鄂FXXX89貨車系原告南漳大華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羅大方系其雇請的司機,羅大方有駕駛鄂FXXX89貨車的資質;原告南漳大華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在被告財保南漳支公司投有機動車損失保險(A)及不計免賠率(M)覆蓋A。保險期間自2015年2月11日零時起至2016年2月10日二十四時止,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500000元。
原審認為:原告南漳大華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財保南漳支公司確立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南漳大華物流有限公司所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財保南漳支公司應對原告的合理損失在保險單理賠范圍內承擔賠付義務。本案中保險車輛系由司機羅大方操作不當導致翻車,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原告針對其財產損失有南漳縣百通東風汽車修理廠出具的配件及維修費發票、施救費發票、車輛維修明細等予以證實,且南漳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鑒定結論系有價格認證資質的第三方作出,該評估內容真實、客觀。原告主張的施救費系因其車輛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亦應由被告財保南漳支公司賠付。原、被告雙方無法就車輛殘值達成一致協議,且合同雙方未約定殘值歸屬,結合案件實際,該殘值應歸屬被告,由被告自行處置。綜上,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判決:1.被告財保南漳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南漳大華物流有限公司車輛損失費66480元、施救費2000元,共計人民幣6848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2.案件受理費1512元,由被告財保南漳支公司負擔。
財保南漳支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認為:1.事故原因是由于被保險車輛違規裝載,造成車輛傾覆,而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因保險車輛違規裝載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因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造成判決錯誤;2.基于對事實的認定錯誤,造成本案適用法律錯誤。綜上,上訴人財保南漳支公司要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保險賠付責任或發回重審,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南漳大華物流有限公司服從一審法院判決,針對上訴人請求,答辯稱:1.上訴人所稱,系由被上訴人的受雇司機超載造成車輛傾覆進而導致車損,沒有事實根據;2.一審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判決結果公正,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
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車輛是否因超載導致側翻,是否構成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系因違規裝載造成車輛傾覆,僅提交了機動車輛保險事故現場查勘詢問筆錄,被上訴人的司機在該筆錄中陳述事故發生時車上拉了大約25噸貨物,但該證據僅能證明被上訴人的車輛在事故發生時存在超載事實,而不能證明事故發生是由于超載導致,在無其他有效證據的情況下,不能據此推翻南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關于事故發生系操作不當的認定。故上訴人主張依照雙方保險合同及責任免除條款“因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不承擔保險賠付責任的上訴請求及理由不能成立。但上訴人主張“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增加免賠率5%”,符合雙方保險合同的約定和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改判如下:
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南漳大華物流有限公司車輛損失費63156元,施救費2000元,共計65156元。
二、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桂榮
審判員 張 楊
審判員 陳 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 王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