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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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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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二終字第1007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
代表人王然,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耿曉冬,天津理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儲XX。
委托代理人李紹薔,天津同文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于承杰,天津明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職工。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麗民初字第57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儲XX為津N×××××號客車的所有人,該車系儲XX于2011年以1173000元購買。儲XX為該車在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2014年5月15日,儲XX又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為666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為50萬元)、不計免賠率(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率(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等險別。被保險人為儲XX,保險期間自2014年5月16日零時起至2015年5月15日二十四時止。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車輛損失險條款第二條約定:發生本條款第一條規定的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為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保險人按照本合同規定負責賠償,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2014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儲XX駕駛津N×××××號客車沿京津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83公里+700米處時,因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致使車輛左前部與正在第二車道正常行駛的由莊鳳貴駕駛的津A×××××、津A×××××掛號大貨車右后部相撞,致使儲XX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認定,儲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后天津市紅橋區價格認證中心對本次事故車輛損失價格進行了評估,結論為津N×××××號客車無修復價值,在按照津N×××××號客車2011年時的購置價1173000元扣減折舊費281520元及殘值50000元后,鑒定該車總損失價格為841480元。鑒定津A×××××、津A×××××掛號車總損失價格為6175元。且因此次事故儲XX還支出津N×××××號客車施救費2000元。2014年9月3日,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調解,儲XX與莊鳳貴達成賠償協議,由儲XX賠償莊鳳貴修車費5000元,儲XX的車輛損失費、施救費及醫療費由儲XX自行負擔。且于當日,儲XX向莊鳳貴支付了5000元賠償款。后,儲XX就賠償給莊鳳貴的損失費依據交強險合同對某保險公司提起訴訟。經受案法院調解,儲XX與某保險公司達成協議,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了儲XX保險金2000元。
儲XX訴訟請求:1、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項下賠償儲XX保險金2000元;2、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項下賠償儲XX保險金668000元(包括車輛損失費666000元、施救費2000元);3、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項下賠償儲XX保險金3000元;4、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原審庭審中,儲XX撤回要求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項下賠償保險金2000元的訴訟請求。針對某保險公司提出的施救費及車輛損失費的總額不應超過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的抗辯意見,儲XX變更主張,要求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外對施救費進行賠償。
原審法院認為,儲XX與某保險公司間的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應受到法律保護。儲XX投保的車輛于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應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津N×××××號客車及津A×××××、津A×××××掛號貨車的損失價格,均系經天津市紅橋區價格認證中心評估而作出的。雖然某保險公司對評估價格不認可,但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價格認證中心在評估過程中存在違反評估程序、遺漏定價因素等情況進而擴大了認定的損失數額的情形。天津市紅橋區價格認證中心具備價格鑒定資質,其作為獨立的評估機構依據相關規定作出的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具有客觀真實性,鑒定結論能夠作為認定津N×××××號客車及津A×××××、津A×××××掛號貨車損失的依據。原審法院確認津N×××××號客車的損失價格為841480元。津A×××××、津A×××××掛號貨車的損失價格為6175元。儲XX自愿與莊鳳貴達成賠償協議,向莊鳳貴賠償了車輛損失費5000元,該賠償數額未超出津A×××××、津A×××××掛號貨車的鑒定損失價格,在扣除某保險公司按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已賠償的2000元后,就儲XX賠償給莊鳳貴的剩余損失3000元,應屬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責任范圍。儲XX要求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保險金3000元,有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予以支持。津N×××××號客車的鑒定損失價格已超出車輛損失險的賠償限額,儲XX僅要求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內賠償保險金666000元,符合合同約定,原審法院亦予以支持。對于儲XX主張的津N×××××號客車的施救費數額2000元,某保險公司沒有異議,只是認為施救費及車輛損失費的總額不應超過車輛損失險的賠償限額。雖然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車輛損失險條款第二條對施救費的賠償進行了約定,但該條款并未明確施救費及車輛損失費的總額不應超過車輛損失險的賠償限額?!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F儲XX主張的施救費即系為防止或者減少津N×××××號客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儲XX要求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以外另行賠償施救費符合法律規定,原審法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儲XX保險金3000元、在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保險金666000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儲XX施救費2000元。以上一、二項合計671000元,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退還原告儲XX10元后減半收取525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判決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本院,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其承擔511160元的賠償責任;要求儲XX返還車輛殘值;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儲XX承擔。主要理由:依據雙方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車輛價值需按照千分之六的折舊率進行折舊,并綜合考慮車輛的購置價格和使用年限,據此確定保險車輛在出險時的實際價值為506160元。評估機構未考慮車輛的市場價格,也未考慮正常折舊,原審法院采納評估報告缺乏依據。依據保險合同約定,殘值應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故儲XX應返還車輛殘值。
被上訴人儲XX答辯認為,評估報告合法有效,應予采納,車輛殘值已經在車損數額中予以扣減,同時依據法律規定,保險人只有在賠償保險金后才能要求殘值,現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無權主張殘值。不同意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要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對原審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儲XX與某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儲XX依約繳納保險費,發生保險事故后,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予以賠償?,F某保險公司對于商業三者險限額內的保險金3000元及施救費2000元同意賠付。關于鑒定意見的問題,具有鑒定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保險車輛的車損進行價格鑒定,該鑒定意見鑒定程序合法,應予采納作為認定保險車輛損失的依據。鑒定意見顯示被保險車輛無修復價值,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處理正確。某保險公司雖對鑒定書不予認可,但未提供足以反駁該鑒定書可信性、正確性的相應證據,故對其該項主張不予支持。關于某保險公司要求儲XX返還車輛殘值的主張,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只有當保險人支付了相應的保險金額后,保險人才能取得受損車輛殘值的相應權利,現某保險公司對車輛殘值主張權利于法無據。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處理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49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趙立新
審 判 員 郭 宇
代理審判員 王 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王 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