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訴周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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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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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滬一中民六(商)終字第65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黃勐,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馬人驊,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XX。
委托代理人李明明,上海方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為與被上訴人周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1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月23日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委托代理人馬人驊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周XX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6月16日,周XX為其所有的車牌號為滬CXXX31的轎車向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及商業險(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6月25日至2015年6月24日。2014年7月6日14時47分許,周XX駕駛投保車輛在奉賢區南橋鎮南中路***弄***號處與行人王××(2009年12月出生)發生碰撞,造成王××受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周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2015年12月9日,經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因事故造成十級傷殘,酌情給予傷后營養60日、護理60日。2015年1月20日,經法院調解,雙方確認傷者王××的損失共計人民幣104,196元(以下幣種同),具體組成為:醫藥費1,286元、營養費2,400元、護理費4,398元、交通費500元、殘疾器具110元、衣物損500元、鑒定費2,300元、殘疾補償金87,70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其中周XX在其取得的車輛交強險理賠款中優先賠付王××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同日,周XX按調解協議向王××支付了賠償款104,196元。嗣后,因周XX與某保險公司就理賠產生糾紛,遂涉訟。
原審法院另查明,1、雙方當事人簽訂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第七條約定“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七)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約定“保險人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2、原審審理中,某保險公司申請對傷者王××的傷殘進行重新鑒定,但由于未交納鑒定費用,故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退回了該鑒定申請。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某保險公司在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后,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按約定履行賠償義務。關于王××的傷殘鑒定結論,某保險公司雖然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但未在鑒定機構限定的期限交納相應的鑒定費用,致鑒定程序終結,該舉證不能的責任應由某保險公司自行承擔,故對周XX提供的傷殘鑒定結論予以采納,并據此對屬于理賠范圍的項目核定如下:①醫藥費1,244元,采納某保險公司關于扣除非醫保部分42元的辯稱;②營養費2,400元、護理費4,398元,周XX賠償符合相關規定,予以認定;③殘疾賠償金的標準按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的上一統計年度為標準,周XX賠償的87,702元并無不妥,予以認定;④精神損失費5,000元屬于交強險理賠范圍、傷殘鑒定費2,300元屬于商業險理賠范圍,均予以認定;⑤交通費500元、衣物損500元,因無證據證明,故采納某保險公司意見,分別認定為300元;⑥殘疾器具110元,某保險公司無異議,予以認定。上述合計為103,754元。遂判決:某保險公司給付周XX理賠款103,754元。一審案件受理費2,384元,減半收取計1,19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判決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根據王××病歷資料中的X片來判斷,原告骨折較輕,右踝關節活動的受限范圍沒有比對,不能明確王××的受傷情況,故對周XX所依據的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報告不認可。原審中,某保險公司因為一直在和被上訴人溝通調解,所以沒有按時交納鑒定費用,現在二審中再次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綜上,請求撤銷原判,并按照重新鑒定的結果確定理賠金額。
被上訴人周XX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系爭鑒定報告由具備鑒定資質的機構經合法程序作出,某保險公司并非鑒定專業人員,該公司主張不構成傷殘的上訴意見沒有依據。一審中,原審法院準許重新委托鑒定,但某保險公司不繳納鑒定費用,導致未能重新鑒定,應視為某保險公司自行放棄權利。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對系爭鑒定報告的鑒定人員資質和鑒定程序合法性均未提出異議,僅以該公司自身對王××病歷資料的理解作為否定鑒定結論的理由,缺乏依據。而且在原審法院已經準許重新鑒定的情況下,因某保險公司不繳納鑒定費導致鑒定不成,相關不利后果應由該公司自行承擔。某保險公司所稱因與周XX調解而未繳納鑒定費的理由,并非不繳費的正當事由,本院對相關上訴意見不予采納。綜上,本院對某保險公司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不予準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應予維持。被上訴人周XX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訴,本院依法缺席判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38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單素華
審 判 員 金 成
代理審判員 盛宏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印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