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省高安汽運集團迅達聯運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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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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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二初字第699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高安市人民法院 2015-02-05
原告江西省高安汽運集團迅達聯運有限公司,地址: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簡大昌,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謝偉紅,江西雪辰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提起、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申請調解、和解,提起上訴、申訴。
某保險公司,地址:廣東省東莞市。
負責人李偉東,該公司經理。
原告江西省高安汽運集團迅達聯運有限公司(下稱原告)與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徐紅兵擔任審判長,審判員王俊、辛誠勤參加的合議庭,書記員劉景龍擔任記錄,于2014年12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謝偉紅到庭參加了訴訟,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4月14日原告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交強險和商業險,為原告所有的贛CU21**貨車投保了交強險、車身損失險等險種,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特約險。2014年6月22日15時40分,司機黃小平駕駛該車沿豐高線行駛至S222+185KM處向左猛打方向,因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側翻在路邊,致本車受損,路邊財物受損的交通事故。后車輛經評估后,受損金額達60490元。原告為處理事故,花費修理費60490元,鑒定費1000元,施救費8200元,賠償第三者財產損失5000元,查勘費800元。經計算:本起交通事故現已造成原告方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75490元。后原告依保險合同向某保險公司理賠,因賠償金額發生爭議而理賠未果。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某保險公司在報喜你責任范圍內支付原告保險理賠款共計人民幣75490元,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供書面答辯意見:1、本案是保險合同糾紛,理應嚴格按照保險條款約定審理;2、庭前已向貴院提交《管轄權異議申請書》、《重新鑒定申請書》,望貴院同意答辯人提出的申請;3、原告訴請維修費60490元,不合理且依據不足。首先在價格方面與答辯人核定的8271元差異巨大,相差7倍有余,且被答辯人未盡保險合同的約定義務,未會同答辯人,單方面委托涉案車輛的維修價格,存在故意抬高損失金額的道德風險。其次,原告提供的維修發票,經江西省國家稅務局的官方網站查詢,均顯示“該發票信息不存在”,但同樣是原告提供的鑒定費通過同樣的方式查詢,確實真實有效。故此,答辯人無法核實維修發票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4、根據保險合同的特別約定,涉案車輛在廣東省外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增加10%免賠或減賠1000元,以高者為準,請法院依法核實和調整;5、原告訴請的施救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無稅務局采集信息,無法確認其真實性和關聯性。其次,規格表示兩臺吊車及一臺裝載機,但無拖吊公里數記錄,故此對其合理性不予確認;6、原告訴請三者物損5000元,僅提供收據,不符合證據規則,且收款人是李文龍,但無任何權屬證明,也無第三方見證,其訴請的依據不足;7、原告訴請的查勘費800元,但未提交已支付憑證,答辯人不予認可。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原告所主張的車損如何認定。
在庭審中,各方當事人舉證、質證如下:
(一)原告為證明自己的訴稱事實,提供的證據有:
1、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肇事車贛CU21**號車輛于2014年6月22日在豐高線S222+185KM處發生發交通事故,致本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處理后,認定贛CU21**號車車輛司機黃小平負事故的全部責任。2、交強險保單一份、機動車商業保險單一份,證明原告與某保險公司就肇事車輛贛CU21**號車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商業險、車輛損失險等險種等險種,并投保了不計免賠,保險期為一年。3、車輛行駛證復印件一份、駕駛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發生交通事故時,肇事車輛贛CU21**號車屬合法駕駛。4、施救費、修理費發票、鑒定費發票、查勘費收據共十份。證明本起交通事故造成贛CU21**號車花費修理費60490元、鑒定費1000元,為處理事故花去施救費8200元、查勘費800元。5、收據一份。證明本次事故造成第三者損失5000元。6、《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證明贛CXXX99號車車輛損失經評估后損失為60490元。
某保險公司未到庭對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但在書面答辯狀中對第4組證據中的施救費發票、修理費發票及第5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提出異議。
(二)某保險公司為支持其辯解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
1、定損單復印件,證明我司對贛CU21**號車的定損價格為8271元。2、發票查詢記錄復印件,證明經通過“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官方網站查詢原告提供的由“高安市鴻興修理廠”開具的七張維修發票和一張施救費發票,查詢結果均屬“該發票信息不存在”,但鑒定費發票同樣查詢是有效的,故此維修發票存在虛假發票的可能。3、保險單復印件,證明贛CU21**號車在我司投保情況。4、投保單復印件,證明贛CU21**號車在我司投保情況。5、保險條款,依據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無法重新核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述舉證,原告經質證對證據3、4沒有異議。對證據1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提出異議,認為該定損單沒有拆檢照片及拆檢清單予以佐證,其所作出的損失確認結論與車輛真實損失嚴重不相符。某保險公司雖然委托了公估公司到修理廠來對車輛損失進行查勘,但公估公司沒有出具定損評估結論。對證據2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提出異議,認為該證據的來源不明,內容是否真實無法確定。對證據5的關聯性提出異議,認為該條款不能作為某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依據,本案沒有發生違反該條款的事實,本案沒有會同某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修理項目等是由于某保險公司沒有履行自己的義務造成的。
綜上,本院對上述證據綜合認證如下:
某保險公司對原告的第1、2、3組證據及第4組證據中的鑒定費發票未提出異議,原告對某保險公司提供的第3、4證據沒有異議,故本院予以認定。某保險公司提供的發票查詢記錄復印件無法否定原告提供的第4組證據中的修理費發票、施救費發票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故本院對某保險公司提供的發票查詢記錄復印件不予認定,對原告提供的修理費發票、施救費發票的證明效力予以認定。第4組證據中的查勘費票據具備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能夠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本院予以認定。原告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能夠證明事故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情況,本院予以認定。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定損單復印件為其自身作出的損失認定,不足以反駁高安匡正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意見書的證明力,故本院不予認定。原告提供的收條無法客觀真實的證明事故造成第三者損失的情況,本院不予認定。某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就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的免責內容向投保人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該證據無法達到其證明目的,故本院不予認定。
經過當庭舉證、質證以及當事人陳述,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實:
2014年6月22日15時40分,原告允許的駕駛人黃小平駕駛贛CU21**號重型自卸貨車沿豐高線行駛至S222+185KM處時向左猛打方向,導致車輛側翻在路邊緣,致使車輛、路邊財物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豐城市交警大隊現場勘查并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黃小平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支付了8200元施救費施救車輛并拖至高安市鴻興修理廠維修,花費修理費60490元。2014年7月1日某保險公司委托安徽中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對事故進行查勘,公估公司向原告收取了800元查勘費。2014年7月17日原告委托高安匡正司法鑒定中心對贛CU21**號貨車修復價值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60490元,原告支付鑒定費1000元。
另查明,2014年4月15日原告為贛CU21**號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2014年4月18日又在某保險公司處為該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其中車輛損失險責任限額為380000元,并約定了不計免賠率。商業險保單特別約定,保險車輛行駛區域為廣東省境內,如保險車輛在廣東省境外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增加10%免賠或1000元,以高者為準。
某保險公司對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車輛的損失定損為8271元,因原、某保險公司就該車損失的大小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于是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原、某保險公司自愿簽訂保險合同,該合同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本案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原告在本事故中所受的合理合法的損失,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
本案主要的爭議焦點是原告的車輛損失如何認定的問題。原告主張車輛損失為60490元,并提供了司法鑒定意見書和修理費發票。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能夠證明事故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情況,且與原告提供的修理費發票相互印證,故對原告的主張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車輛損失只有8271元并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定損單復印件沒有拆檢照片及拆檢清單予以佐證,不足以反駁高安匡正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意見書的證明力;其提供的發票查詢記錄復印件無法否定原告提供的修理費發票、施救費發票的真實性,故本院對某保險公司的辯解及重新鑒定申請不予支持。
原告主張的第三者樹木及水渠損失,只提供了一張收條,沒有產權人的身份信息,也沒有損失照片或第三方的損失認定,無法客觀真實的證明事故造成第三者損失的情況,故本院不予支持。
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方的損失為:贛CU21**號貨車損失60490元、鑒定費1000元、施救費8200元、查勘費800元,共計人民幣70490元。因商業險保單特別約定,保險車輛在廣東省境外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增加10%免賠或1000元,以高者為準。而本次事故發生在江西省豐城市境內,根據約定某保險公司享有7049元的免賠權,故某保險公司實際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為63441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限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保險金計人民幣63441元給江西省高安汽運集團迅達聯運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687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1417元,由原告自行承擔2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徐紅兵
審判員 辛誠勤
審判員 王 俊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書記員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