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某某汽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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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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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民三終字第00800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系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某汽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縣。
法定代表人劉某,系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某某汽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某某縣人民法院(2015)綏民初字第004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劉某、被上訴人某汽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常宏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28日,原告公司就陜KXXXXX重型貨車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額為333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額為1000000元,且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限為一年。2014年12月9日,原告雇傭駕駛員馬某某駕駛陜KXXXXX號重型貨車,行駛至青銀高速(青銀方向)1015公里處時,與喬某某駕駛的豫CX號/豫CXX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和路產受損的交通事故。后經山西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一支隊八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馬某某負全部責任;喬某某無責任。經調解,此事故全部損失由馬某某承擔。事故發生后,原告的陜KXXXXX重型半掛車經4S店修復,花修理費98865元。后經某某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陜KXXXXX重型半掛車車損進行評估鑒定,評估損失為94425元。另外原告支付車輛評估費4000元,拖車施救費4000元;賠償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汾柳路政大隊路產損失5335元。后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時,雙方發生糾紛。原告提起訴訟。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2014年4月28日,原告公司就陜KXXXXX車在被告處購買了交強險、商業險后,原、被告間即形成保險合同關系,反映了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保險合同有效。關于保險車輛損失問題,原告的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致保險車輛損失,被告有義務在車輛損失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原告投保的車輛損失保險限額為333000元,此次事故造成該車輛損失經某某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鑒定為94425元,原告的該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支付的施救費4000元、鑒定費4000元屬合理的必要的支出,被告也應在車輛損失險內應予以賠償。關于路產損失問題,屬第三者責任保險,本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保險車輛的駕駛員負全部責任,原告公司賠償了路產損失5335元,被告應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予以賠償。原告的該訴訟請求也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停運損失問題,不屬保險理賠范圍,該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駁回。被告的該抗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認為車損鑒定過高,應以其定損單予以賠償,并申請重新鑒定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被告雖然認為車損鑒定過高,但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鑒定的車損過高,被告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不予準許;被告的定損單沒有原告簽字認可,屬被告的單方行為,本院不予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賠償原告某某汽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保險金107760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求發回重審,并對陜KXXXXX車的損失進行重新評定。理由是:一、原審判決認定案件事實不清,判決錯誤。被上訴人向法庭提交的車損鑒定意見書系被上訴人單方委托鑒定機構作出,其并未與上訴人協商選擇鑒定機構,同時,鑒定時也未通知上訴人到場參加鑒定過程,因此該鑒定程序錯誤。其次,涉案事故發生后,上訴人第一時間對陜KXXXXX進行查勘定損,認定陜KXXXXX的損失為48078元,被上訴人主張的車損數額與上訴人定損額差距較大,案件主要爭議事實模糊不清。原審判決認為上訴人的定損單系上訴人單方作出,不予認可,卻依據同樣是被上訴人單方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認定陜KXXXXX的車損,認證證據錯誤,致使判決錯誤。二、原審法院無明確、正當理由不予準許上訴人的重新鑒定申請。審理程序嚴重錯誤,損害了上訴人的訴訟權利,依法應予撤銷并改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原審時,上訴人已經向法庭提交了定損單,用以推翻被上訴人的訴訟主張,并證明陜KXXXXX的實際車損,但原審法院在案件事實嚴重不清的情況下以定損單無被上訴人簽字認可為由駁回上訴人的重新鑒定申請,顯屬審理程序錯誤,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訴訟權利。綜上,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利,特上訴至貴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上訴人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公正,車輛鑒定的結論是依照法律規定合法作出的,客觀真實,并在一審法院判決中已經作出認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維持。
在二審期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相同,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上訴人在原審當中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是否應予支持、上訴人應當承擔的保險理賠金額應為多少的問題。
關于上訴人在原審當中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是否應予支持的問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主體、形式合法,內容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被上訴人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了保險事故,上訴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在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內進行賠償。上訴人上訴稱某某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作出的評估意見書,系被上訴人單方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但上訴人在原審中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所依據的定損單,系上訴人公司單方面作出,沒有被上訴人的簽字認可,不具有證明效力,不能證明其有證據足以反駁,故原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重新鑒定申請于法有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駁回。
關于上訴人承擔的保險理賠金額為多少的問題。在原審當中,被上訴人在庭審中提供了某某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陜KXXXXX號車輛事故損失的評估報告書,評估車損為94425元,上訴人認為該費用過高,應以其提供的定損單確認的價格為準,但上訴人提供的定損單系其單方制作的清單,被上訴人并未認可,故該定損清單并沒有證明效力,被上訴人委托的鑒定機構作出的事故車輛損失評估意見書可以證明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支付的保險理賠款為合理損失,且上訴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證據對此鑒定結論予以反駁,故上訴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承擔理賠責任。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所持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公司某某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惠子芳
代理審判員 張 瑜
代理審判員 郭 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郝宇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