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陜西某某集團運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馬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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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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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民三終字第01115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侯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陜西某某集團運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負責人武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X。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陜西某某集團運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馬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035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被上訴人陜西某某集團運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到庭參加了訴訟,被上訴人馬X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經審理查明,2010年11月12日,陜西某某集團運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馬X為自己的陜KXXXX/陜KSxxx掛號車在某保險公司處分別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及陜KXXXX半掛牽引車商業保險一份,其中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主車限額為500000元;掛車限額為50000元)并購買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一年,自2012年11月13日零時起至2013年11月12日24時止。2013年5月30日,馬X駕駛其所有的陜KXXXX/陜KSxxx掛號車在重慶市江北區港興停車場冉小云汽修廠維修該車時,由于操作不當,在維修過程中碾壓到修理工冉某某左腿,致其受傷的事故。經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寸灘派出所現場勘查確認馬X負全責。傷者冉某某先后在重慶長安醫院及重慶渝北區第二人民醫院治療,共住院治療59天,支出醫療費58367.1元。2014年8月11日經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冉某某未構成傷殘,冉某某后續醫療費為8000元,冉某某誤工時限為120天。2014年9月28日,經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2014)江法民初字第04596號判決書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傷者27801.37元,剩余59255.1元由馬X直接賠付傷者。為此,陜西某某集團運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馬X與某保險公司協商未果,依法起訴至法院,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償陜西某某集團運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馬X已經給第三者賠償的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59255.1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原審判決認為,陜西某某集團運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馬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主體、形式合法,合同內容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馬X所投保的車型為陜KXXXX/陜KSxxx號車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了保險事故,致第三者人身受傷,某保險公司理應按合同約定在保險限額內支付保險理賠款。陜西某某集團運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馬X主張某保險公司由賠償其在該次事故中賠償第三者冉某某人身損失59255.1元的請求,某保險公司抗辯根據保險公司商業條款“保險車輛在競賽、檢測、修理、養護……期間,發生意外事故,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二款“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的規定。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其就免責條款向陜西某某集團運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馬X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故該免責條款對陜西某某集團運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馬X不發生法律效力,抗辯理由不能成立。陜西某某集團運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馬X該項主張,應以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2014)江法民初字第04596號判決書判決確定的賠償第三者的金額87056.47元認定損失,除某保險公司已經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的27801.37元外,剩余59255.1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范圍內繼續賠償9954.63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49300.47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由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陜西某某集團運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馬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金9954.63元。二、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由某保險公司賠償陜西某某集團運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馬X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49300.47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4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上訴理由:第一,原審判決由上訴人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保險限額內賠償二被上訴人的損失不合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的定義,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本案事故發生在修理廠車輛維修期間,屬于保險免除事由,簽訂保險合同時已將保險免責事由告知投保人,并在保險條款中用黑體字進行了提示說明。本案事故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范疇,不在保險理賠范圍內。第二,原審判決查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重慶江北區作出的(2014)江法民初字第04596號判決書在被保險車輛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足額的情況下,判決由上訴人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了傷者,上訴人只在交強險范圍內負賠償責任,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屬適用保險免責條款,上訴人對此并不負賠償責任。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被上訴人不能再以同一起事故對同一人所造成的損失在前生效判決已確定賠償責任后,再次起訴要求賠償。原審判決由上訴人再次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9954.63元,系查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
被上訴人陜西某某集團運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馬X答辯認為,第一,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含義是指被上訴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員在使用被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本案屬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付范圍,上訴人應當賠償。第二,本案并非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原因是重慶江北區法院審理的案件系傷者冉某某起訴被上訴人及上訴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而本案是被上訴人訴上訴人的合同糾紛;且重慶江北區法院作出的判決書中沒有明確說明商業第三者險范圍內保險人免除責任。第三,第三者冉某某的損失共計87056.47元,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在交強險中判決上訴人賠償27801.37元,剩余59255.1元應當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原審法院雖誤將9954.63元判決由上訴人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但事實上該部分損失應當由上訴人在商業第三者險范圍內賠償。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相同,故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是涉案事故是否屬于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險的賠償范圍,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是否屬于重復訴訟,上訴人在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險范圍內應向被上訴人賠償的數額是多少等問題。上訴人上訴稱,根據保險條款的規定,涉案事故屬于其免責范疇,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已將保險免責事由告知投保人,并進行了提示說明,其不應承擔保險理賠責任。經查,對于該免責條款,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對此進行了提示,但尚不足以證明其就該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故該免責條款對被上訴人不產生效力。上訴人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關于上訴人所稱重復訴訟的問題,因前次訴訟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同為被告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而本案是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的保險合同糾紛,并非同一事實,同一訴訟標的,且本案中,被上訴人亦未要求上訴人重復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不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上訴人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上訴人稱其已經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了賠償責任,原審判決上訴人再次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9954.63元不正確,因在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2014)江法民初字第04596號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判決上訴人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傷者27801.37元,交強險限額已經用盡,故原審判決上訴人在交強險范圍內繼續賠償9954.63元有誤,上訴人應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該9954.63元的賠償責任。據此,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責任的范圍部分有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0357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撤銷該判決第一項。
二、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賠償被上訴人陜西某某集團運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馬X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9954.6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64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200元,均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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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 長 王 燕
代理審判員 高 清
代理審判員 張彩蓮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書 記 員 馬瀟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