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杜X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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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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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商終字第337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王俊斌,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海霞,山西儒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杜XX,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志君,山西正麒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大同縣譽鑫汽車修理廠。
負責人劉成,系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杜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區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63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齊立波擔任審判長,法官王艷宏、鄭翔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10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海霞,被上訴人杜XX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君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大同縣譽鑫汽車修理廠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杜XX在一審中起訴稱:2015年1月1日,姚鵬飛駕駛的蒙JXXXXX/蒙JXXXX掛號車沿平偏線由西向東行駛至9KM+100M處時,與同向行駛的賀永亮駕駛的原告所有的晉XXXXX/晉BUXXX號半掛車,劉艮駕駛晉XXXXX/晉BWXXX半掛車發生追尾碰撞,造成三車受損。經交警隊認定,姚鵬飛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所有的晉XXXXX/晉BUXXX號半掛車司機無責任。晉XXXXX/晉BUXXX號半掛車在被告處投保主掛車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事故發生后,被告拒絕定損賠償。經天必誠評估公司評估,原告掛車的損失為5759元,現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5797元、車損評估費1000元、施救費5000元,合計11797元。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對事故發生,責任認定,投保情況沒有異議。本案中被保險駕駛人在事故中無責任,故原告損失應該由在事故中負全責的車輛賠償。施救費、評估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2014年12月19日,晉BXXX1掛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車損險,保險金額為72000元。2014年1月1日,姚鵬飛駕駛的蒙JXXXXX/蒙JXXXX掛號車沿平偏線由西向東行駛至9KM+100M處時,與同向行駛的賀永亮駕駛的原告所有的晉XXXXX/晉BUXXX號半掛車,劉艮駕駛晉XXXXX/晉BWXXX半掛車發生追尾碰撞,造成三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隊認定,姚鵬飛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的各項損失費用為:一、車輛損失費5797元;二、評估費1000元;三、施救費5000元。各項共計11797元。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該院予以確認。在保險期限內,原告投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因該起事故發生,致使被保險車輛造成的損失共計11797元,被告應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內給付原告。原告因事故造成車輛損失,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必定支出評估費,該費用系原告因該事故而支出的必要費用,被告應予賠償。施救費系處理該事故實際支出的費用,被告應予賠償。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杜XX11797元。二、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5元,減半收取,退還原告47.5元,其余47.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于判決主文一并給付原告)。
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并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其主要理由為:被上訴人的損失應當首先由三者車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按照責任比例賠償。由于本次事故被保險機動車無責任,故保險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杜XX針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經審理查明,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被上訴人并未要求重復賠償,亦未放棄對事故相對方請求賠償的權利,其基于保險合同關系要求上訴人賠償損失,理由正當,應予支持,上訴人可在賠付被上訴人損失后取得對事故相對方的代位求償權,其可根據事故雙方的責任比例向事故相對方追償。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保險賠付責任正確,對上訴人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訴訟費是否應由上訴人負擔的問題。本院認為,由于上訴人不及時進行定損理賠,而導致被上訴人通過訴訟主張賠償,且請求得到支持,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應由上訴人承擔相應的訴訟費,一審法院對此判決并無不當,上訴人此項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本院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適當,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齊立波
審 判 員 王艷宏
代理審判員 鄭 翔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李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