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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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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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龍新民初字第699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 2015-10-23
原告羅XX,女,漢族,個體工商戶,住龍巖市新羅區。
委托代理人盧坤,福建天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龍巖市新羅區-222號二樓。
代表人黃榮,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邱能欽,男,漢族,某保險公司員工,住福建省上杭縣。
原告羅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慶林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盧坤、被告委托代理人邱能欽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羅XX訴稱,2015年6月3日,原告所有的閩F×××××號小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下稱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車輛損失險等險種,保險期間自2015年6月28日零時起至2016年6月27日二十四時止。2015年8月7日,原告丈夫陳運行駕駛閩F×××××號小轎車行駛至龍巖市新羅區羅龍中路大洋路口大洋水廠時與前方兩輛車(閩F×××××、閩F×××××)發生追尾,造成三輛小轎車不同程度損壞。被告接到原告報案后派員對事故現場進行了勘驗。此后,龍巖市公安局新羅分局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陳運行應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經被告核定閩F×××××號小轎車的維修費為4500元(該款原告已付清)。同時,原告分別賠償閩F×××××、閩F×××××兩輛小轎車的車主維修費6330元、2068元。綜上,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支付了維修費用共計12898元。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予以保險理賠,但被告以閩F×××××號小轎車在出險時未參加機動車年度檢驗為由拒賠。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險賠償款12898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所有的閩F×××××號小轎車應在2015年6月30日前進行年檢,但實際是在2015年8月13日才進行年檢。2015年8月7日,原告所有的閩F×××××號小轎車發生了交通事故。被告認為,原告所有的閩F×××××號小轎車在檢驗未通過的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根據商業險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等的規定,本案事故是保險除責任責任。同時,原告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被告在與原告締約時已經將保險條款以及其中的免責內容進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保險免責條款依法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此外,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已經支付了閩F×××××、閩F×××××車輛的維修費用。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無理,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駁回。
經審理查明:2011年5月20日,閩F×××××號小轎車辦理了機動車行駛證,原告羅XX是車輛的所有人。2015年6月3日,閩F×××××號小轎車在被告處辦理了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車輛損失險等險種,保險期間自2015年6月28日零時起至2016年6月27日二十四時止。前述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責任免除”部分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發生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者檢驗未通過,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前述車輛損失險保險條款在“責任免除”部分亦作了相同規定。2015年8月7日,原告丈夫陳運行駕駛閩F×××××號小轎車行駛至龍巖市新羅區羅龍中路大洋路口大洋水廠時與前方兩輛車(閩F×××××、閩F×××××)發生追尾,造成三輛小轎車不同程度損壞。被告接到原告報案后派員對事故現場進行了勘驗。此后,龍巖市公安局新羅分局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閩F×××××號小轎車駕駛人員在同車道行駛時,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經被告核定閩F×××××號小轎車的維修費為4500元(該款原告已付清)。同時,原告分別賠償閩F×××××、閩F×××××兩輛小轎車的車主維修費6330元、2068元。綜上,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支付了維修費用共計12898元。事后,原告要求被告予以保險理賠,被告于2015年9月8日向原告發出“拒賠通知書”,主張閩F×××××號小轎車在出險時未參加機動車年度檢驗,故不予賠償。為此,原告具狀本院請求判如所訴。
另查明,2013年7月3日,閩F×××××號小轎車辦理了車輛年檢手續,檢驗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2015年8月13日,閩F×××××號小轎車辦理了車輛年檢手續,檢驗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又查明,2015年6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機動車保險投保理賠提示書》,其上載明: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公司向您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保險條款并進行說明,對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還應明確說明。請您認真閱讀,特別關注保險責任、責任免除范圍、免賠率、特別約定、責任事故比例等內容。原告在前述提示書中簽字。
以上事實,有原告羅XX提供的機動車行駛證、交強險保險單、商業保險單、保險費用發票、事故認定書、保險定損報告、機動車保養維修結算單、拒賠通知書,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保險理賠提示書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2015年6月3日,閩F×××××號小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車輛損失險等險種,原、被告之間據此建立的保險關系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2015年8月7日,本案涉保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被告應向原告支付保險賠償款12898元。訴訟中,被告主張原告尚未支付閩F×××××、閩F×××××車輛的維修費用。對此本院認為,原告已在訴訟中向本院提供了前述兩輛小轎車的維修發票原件,該事實本身可以證明閩F×××××、閩F×××××車輛的維修費用已由原告支付。被告的上述抗辯無理,本院不予采納。此外,當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事故是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造成損失起決定性、有效性的原因)時,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閩F×××××號小轎車在發生本案交通事故時,雖然未按規定辦理年檢手續,但其本身并不是該起交通事故發生的近因,本案事故發生的原因是閩F×××××號小轎車的駕駛員在同車道行駛時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前述原因屬于被告的承保范圍,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原告羅XX的訴訟請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羅XX保險賠償款12898元。
本案案件受理費122元,減半收取為6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 慶 林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郭露瑩(代)
附主要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五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三、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提示
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內將相應的款項通過法院轉交給權利人;款項轉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帳戶時,應當在轉入或存入后及時告知案件承辦人,并提供銀行轉入或存入憑證復印件。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應當負擔訴訟費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律文書生效后七日內自覺將訴訟費繳交至法院指定的訴訟費帳戶,并向案件承辦人提供銀行轉入或存入憑證復印件,否則法院將依法定程序向當事人追繳。
履行義務人未及時告知已自動履行,導致案件進入執行程序,造成負擔執行費用、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一切后果自負。
履行款帳戶(開戶行:興業銀行龍巖新興支行;開戶單位: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帳號:17×××01)
訴訟費繳交帳戶(開戶行:福建海峽銀行龍巖分行;開戶單位: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帳號:10×××01)
支付款項時,請在摘要欄寫明案件承辦人、案號、當事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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