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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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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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1696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2015-12-15
原告李X,男,
委托代理人楊與平,北京市瑞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呂梁孝義市。
負責人房建文,經理。
委托代理人段明霞,北京榮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X訴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審判員李璐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的委托代理人楊與平、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明霞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李X訴稱:2015年1月26日,原告雇傭的司機常紅建駕駛原告所屬的貨車(車牌號×××)在北京市房山區長溝鎮發生行使中翻車的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車輛右側損壞,被告查勘了事故現場。2014年5月16日至2015年5月15日期間,原告在被告處投有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原告為本次事故支付了全部費用,被告拒絕賠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車輛施救費5500元、車輛維修費3942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針對原告的合理訴訟請求我方同意賠付,施救費需提供發票,我公司定損金額為13007元,超出部分不同意賠付,訴訟費不同意賠付。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15日,原告為×××自卸貨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9.7萬元,保險期間為2014年5月16日0時至2015年5月15日24時,被告為原告出具了保險單。2015年1月26日,原告雇傭的司機常紅建駕駛保險車輛在北京市房山區長溝鎮發生行使中翻車的交通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損壞。后原告向被告報險,被告派工作人員進行了查勘。保險車輛經北京天瑞汽車綜合服務有限公司進行救援及維修,原告支付了施救費5500元,維修費39420元。原告要求被告賠付上述費用未果,原告訴至法院。庭審中,被告不認可原告的修理費金額,經本院釋明,其不就保險車輛的修理費金額申請鑒定。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保險單(抄件)、報案記錄(代抄單)、施救費及修理費發票、施工單、明細表等證據在案佐證,以上證據經庭審質證并經本院審查核實,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本院認為:被告為原告出具了保單,原告交納了保險費,雙方的保險關系即已成立,且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救援費及修理費未違反原被告雙方的合同約定,亦不違反法律規定,被告理應賠付。被告辯稱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賠付原告李X施救費五千五百元,維修費三萬九千四百二十元(以上共計四萬四千九百二十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四百六十二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李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陳翠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