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XX汽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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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民三終字第0101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1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張某,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常某,系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汽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某,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強某某,陜西名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XX汽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綏德縣人民法院(2015)綏民初字第005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某及被上訴人XX汽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強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14日,XX汽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為XX重型半掛牽引車及半掛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車輛損失保險、第三者損失保險、不計免陪率等險種。保險單載明: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65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為500000元;半掛車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51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為50000元。被保險人為XX汽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保險期間自2013年5月15日0時起至2014年5月14日24時止。2014年5月9日,薛某駕駛陜JXXX39號貨車沿205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36KM+20M處,與相向行駛的王某某駕駛的陜KXXX93重型半掛牽引車/陜KX572半掛車相撞,致陜JXXX39號車駕駛員薛某死亡、車上人員吳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及公路右側房屋受損的交通事故。2014年5月9日,子長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子公交認字(2014)第3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薛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某負次要責任,乘車人吳某某無責任。XX車車輛受損花費修理費70880元,某保險公司確認為70870.04元,殘值為1986.68元;XX汽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吊裝費4800元,拖車費4200元,支付薛某親屬賠償款336000元,支付吳某某賠償款83000元,支付吳某剛房屋損失26000元。死者薛某,男,陜西省XX縣XX村人,死亡時間為2014年5月9日。吳某某,為陜西省XX縣XX村人,此次交通事故受傷后在延安大學附屬醫院進行治療,診斷為:1、急性閉合性顱腦損傷,腦挫傷(右額顳葉),頭皮裂傷(左額),頭皮擦挫傷(右枕);2、雙眼鈍挫傷,左眼眶內側壁骨折,雙側眼瞼皮膚裂傷;3、上下唇皮膚裂傷;4、頜面部皮膚裂傷;5、32、42牙冠折;6、頸胸部皮膚裂傷;7、閉合性胸部損傷,雙肺挫傷;8、閉合性腹部損傷,脾挫傷(局部)9、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住院27天,住院醫療費為54174.56元,門診花費1512.25元;2014年7月5日,陜西延安天恒司法學鑒定所對吳某某的傷情出具了陜天恒(2014)臨鑒字第0491號鑒定書,吳某某顱腦損傷評定為十級傷殘,后續治療費、高壓氧及復查等費用約需5000元。另查明:該交通事故發生地距離陜西省XX縣城城區約為10公里。2014年陜西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48853元;2014年陜西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人)24366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7932元。XX汽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為: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XX汽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墊付的賠償款284160.61元;2、判令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責任險限額內賠償XX汽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車輛損失79880元;3、案件受理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原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與XX汽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此次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故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關于XX車車輛損失問題,原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并存時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一主張權利。XX汽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某保險公司基于合同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保險合同中并未約定保險價值,故XX汽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的車輛損失價值應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雙方當事人就該車損失協商確定為68883.32元,應作為某保險公司賠償XX汽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車輛損失的依據。關于施救費問題。保險事故車輛施救應當就近修理,按照保險事故車輛的車型,事故發生地到陜西省子長縣城城區路程,參照陜西省公路清障施救服務收費標準計算確定為4200元。關于XX汽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已支付薛某家屬賠償金的問題。XX汽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雖賠償薛某家屬賠償金336000元,但某保險公司賠償的保險金應按照法律規定計算。XX汽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賠償薛某家屬賠償金336000元中包括的停尸費、死者穿衣、縫合洗身等雜費、事故處理務工人員住宿、伙食補助等費用,其均未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證明,故對以上賠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XX汽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薛某家屬的死亡補償金,根據《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賠償金按其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死亡賠償金應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2014年陜西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人)24366元。薛某死亡時間為2014年5月9日,死亡時不滿60周歲。即死亡補償金為24366元×20年=487320元;喪葬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第二十七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2014年陜西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48853元,即該喪葬費為48853元÷12個月×6個月為24426.5元;兩項共計511746.5元。XX汽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應在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中先賠償110000元,剩余401746.5元,根據《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應負次要責任,酌定其承擔30%責任,即401746.5元×30%為120523.95元。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因XX汽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與薛某家屬的賠償協議中未載明賠償金項目及金額,XX汽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也未向法庭提交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故該請求不予支持。關于吳某某賠償金問題,吳某某為農村居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第二十五條規定: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2014年陜西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7932元,故吳某某殘疾賠償金為7932元×20年×10%=15864元;醫療費54174.56元、檢查、藥費1512.25元為吳某某因該事故的實際花費,予以支持;誤工費為134元×55天=7370元、護理費為134元×27天=3618元、營養費為20元×27=540元,均以相關法規標準計算,予以支持;后續治療費、高壓氧及復查等費用約需5000元,某保險公司未提交相反并足以證明該費用過高的相關證據,故對該部分費用予以支持;鑒定費為1500元,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予以支持。以上共計89578.81元,某保險公司先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內賠償10000元,剩余79578.81元,再按事故責任比例30%計算,賠償XX汽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23873.64元。第三者吳某剛房屋損失,雙方當事人確定損失為10400元,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XX汽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2000元,剩余8400元,再按事故責任比例30%,賠償XX汽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2520元。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七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XX汽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保險金342400.91元。二、駁回XX汽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380元,由XX汽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8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3100元。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改判上訴人不承擔原審判決項下賠償金及鑒定費、訴訟費共計53418.32元的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一、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確定為68883.32元,應首先由第三者車輛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被上訴人2000元,剩余損失再從商業險限額內按事故責任比例的70%賠償被上訴人46818.32元,共計48818.32元。該部分損失,因被上訴人未向第三者車輛主張,應視為放棄,依據保險合同約定,不應由上訴人承擔。二、鑒定費1500元、訴訟費3100元,合計4600元,均系間接費用,依據保險合同約定上訴人不承擔該部分費用的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XX汽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答辯認為,本案屬于保險合同糾紛,上訴人的上訴理由適用于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被上訴人的損失應由上訴人賠償,上訴人賠償后可向第三人追償。鑒定費和訴訟費屬于法律規定的直接損失,應由上訴人承擔。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故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是原審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車輛損失險保險金68883.32元是否正確以及涉案鑒定費、訴訟費是否應由上訴人承擔的問題。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未向造成交通事故的第三者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主張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其2000元并按責任比例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其46818.32元,應視為被上訴人放棄該項權利,故對于上述48818.32元其不應向被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首先,上訴人未提交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亦未提交證據證明造成交通事故的第三者車輛是否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險以及投保何種險種。上訴人的該項上訴主張無事實依據。其次,被上訴人作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其可以選擇向致害方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選擇向上訴人主張賠償保險金。被上訴人選擇后者是其自主權利,并不能因此認定其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上訴人的上述上訴主張于法有悖,本院不予支持。涉案交通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且雙方一致認可被保險車輛損失為68883.32元,未超出被上訴人投保的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故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車輛損失險保險金68883.32元并無不當。
關于鑒定費、訴訟費的承擔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鑒定費1500元系為確定損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上訴人承擔。原審法院判決敗訴方即上訴人承擔訴訟費3100元亦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3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 燕
代理審判員 張彩蓮
代理審判員 高 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馬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