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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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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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終38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4-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區、155、163號。
負責人:邵XX,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盧XX,浙江良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
委托代理人:張X,浙江金奧(義烏)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為與被上訴人劉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2015)金婺商初字第29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認定:2014年12月3日,劉XX將其所有的浙G×××××號車投保于某保險公司,投保險種有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額368280元,保險期限為2014年12月4日0時至2015年12月3日24時止。2015年2月14日,劉XX駕駛浙G×××××號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損。車損經評估機構評估為43797元,劉XX支出評估費800元。劉XX多次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拒。
2015年10月14日,劉XX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4459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損失(利息損失從起訴之日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到實際履行之日止);2、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某保險公司在原審中答辯稱:對于劉XX起訴的事實無異議,但對賠償金額有異議。劉XX未提供修理費發票,不能確定其損失的金額。對劉XX單方委托鑒定有異議,且劉XX沒有在4S店修理,根據4S店更換零配件的價格計價,有違公平、公正及客觀性,特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該車某保險公司定損金額為2萬元,報價單位為杭州永昶貿易,材料報價為正廠件,除左大燈燈殼,查勘照片顯示標的更換為海拉件,未見左轉向燈及清洗裝置損失照片。工時按一類廠,市場價格評估、殘值合理扣除。要求劉XX提供修車發票,維修記錄。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建立了保險合同關系,雙方應當按約履行。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承保車輛發生了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約賠償。車輛損失已由評估機構作出評估,該評估結論合法合理,某保險公司當庭提出重新鑒定,已超過法定舉證期限,且重新鑒定理由不充分,不予準許,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評估結論確定的數額賠償劉XX損失及支付劉XX為此支出的評估費。劉XX主張的逾期利息損失也應予支持。劉XX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依法予以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立即賠償劉XX汽車維修費用43797元,并支付劉XX評估費800元,合計支付4459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損失(從2015年10月14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某保險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57元(劉XX已預交,已減半收取),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原審未準許某保險公司重新鑒定申請有誤。雙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沒有意見,雙方爭議焦點在于事故車輛損失大小。故原審應重視關于確定事故車輛損失的證據。原審偏信劉XX單方委托的評估鑒定(未出具車輛修理費發票),剝奪了某保險公司重新鑒定的權利。雙方當事人在車輛保險合同中對于車輛損失的確定有約定,應以保險人出具的定損報告為準。本案中,劉XX的車輛在交通事故中受損,某保險公司已向其出具相應的定損報告,在劉XX沒有證據證明定損報告不合理的情況下,對其具有約束力。另,劉XX私自委托評估機構對損失進行評估已違反保險合同約定,法律應允許某保險公司重新鑒定。最后,原審認為某保險公司當庭提出重新鑒定超過法定舉證期限的理由不當。我國法律對重新鑒定并未有期限約束,系作為答辯、質證權利的延伸,是一項基本的訴訟權利,不應剝奪。在某保險公司的定損報告與劉XX的單方評估意見存在較大差距的情況下,應允許重新評估事故車輛的損失。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解釋,如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法院不予采納,但若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法院則應當采納。而本案中最基本的事實以及最主要的爭議就是事故車輛的損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允許重新鑒定。二、原審判決支付評估費用和逾期利息于法無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規范民事訴訟鑒定相關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實施已久,為規范鑒定,規避“鑒定黃牛”,明確當事人訴前單方委托鑒定的費用應由其自行負擔,同時根據保險合同,該損失也非屬于某保險公司承擔,但本案中,原審加重某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并未拒絕賠償,而是對賠償數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則不存在具體的法定履行期限,也就不存在逾期利息。且某保險公司一直愿意按照定損報告支付賠償款,只是劉XX未領取,故即使計算逾期利息,該部分賠償款也應剔除。三、原審間接支持劉XX不當得利。劉XX在原審開庭時承認事故車輛系在綜合性修理單位維修,并未在特約維修店維修,且某保險公司也舉證了事故車實際更換維修配件的部分照片,而劉XX舉證的評估鑒定系參照特約維修店更換的零配件計價,故存在配件差價。劉XX謀取車輛維修中的差價,利用保險事故不當得利,不應獲得支持。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劉XX承擔。
被上訴人劉XX答辯稱:一、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與事實理由不能成立,應予以駁回。1、原審未剝奪某保險公司的權利,未準許重新鑒定合法合理。首先,劉XX于2015年10月14日訴至法院,原審也在法定期限內向某保險公司送達,其應在庭審之前完成舉證等訴訟義務。某保險公司當庭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是增加訴累的情形,原審可以不予準許。其次,重新鑒定也無實質意義。汽車維修配件報價的唯一合法途徑是4S店的報價,故對配件價格進行鑒定沒有實際意義。二、原判對評估費用及逾期利息予以支持于法有據。根據《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定,本案因訴訟提起的評估費用及逾期利息均在劉XX主張范圍內。本案事故發生在2015年2月14日,距離訴訟的時間已長達8個月,某保險公司在該時間內惡意拖欠該筆賠款,導致劉XX的損失,應承擔逾期利息損失。三、不存在劉XX不當得利的情形。車輛的損失是依據該車在本次交通事故后的現狀,經過具有相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鑒定,并依據4S店的合法標價最終確認。故以車輛的損失金額進行理賠合法有據,不存在配件差價。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與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對于案涉車輛發生保險事故的事實均無異議,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某保險公司對事故車輛的賠償款應如何確定。劉XX為證明案涉事故車輛所受損失提供了金華市正信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書,確認車輛的修復價格為43797元,某保險公司雖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但其既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也未能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故原審以鑒定意見作為定損依據并無不當。至于劉XX為此支出的評估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之規定,劉XX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評估費的主張合法合理,原審予以支持亦無不妥。據此,原審認定某保險公司向劉XX支付汽車維修費用43797元、評估費800元,合計44597元,并支付從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逾期利息損失并無不當。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1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建旭
代理審判員 虞 行
代理審判員 李 茜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代書 記員 周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