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郴州某某工礦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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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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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蘇民初字第973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法院 2015-10-20
原告郴州某某工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偉,湖南銳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陳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俊祥,湖南福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郴州某某工礦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郴州某某工礦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劉偉、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劉俊祥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郴州某某工礦有限公司訴稱,2015年4月6日,原告郴州某某工礦有限公司的員工艾某某在工作期間駕駛湘某某號東風牌輕型廂式貨車從常寧市往桂陽方向行駛,途經S214線桂陽縣歐陽海鎮某某村路口路段時,與行人歐陽某某相刮撞,造成歐陽某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郴州市桂陽縣交警隊認定,艾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事后,原告向歐陽某某家屬支付了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喪葬費、鑒定費、辦理喪事人員的交通費、誤工費等費用共計202800元,并得到了死者家屬的諒解。請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喪葬費、鑒定費、親屬處理交通事故和喪葬事宜的交通費、誤工費共計2028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郴州某某工礦有限公司就其主張,向本院舉證如下:
證據1:郴州某某工礦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李某身份證復印件、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注冊登記資料,擬證明原、被告主體資格。
證據2:湘某某號東風牌輕型廂式貨車行駛證復印件、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保單及抄件,擬證明原告將某某東風牌輕型廂式貨車到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的事實,原告系被保險人,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在承保期內。
證據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擬證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艾某某系郴州某某工礦有限公司的員工在為原告公司送貨途中撞上行人歐陽某某的事實。
證據4:郴州市旺昇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擬證明歐陽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事實。
證據5:調解協議、收據、領條、請求不予追究艾某某刑事責任報告,擬證明郴州某某工礦有限公司已賠償歐陽某某家屬202800元整,且得到了死者家屬諒解。
證據6:親屬關系證明、戶口注銷證明。
某保險公司辯稱,公司愿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賠償死者家屬202800元系原告與死者家屬達成的協議,保險公司并沒有參與,對該份協議的賠償金額,本公司不予認可;本次事故原告負主要責任,按照保險條款約定,在超交強險范圍外按70%的承擔賠償責任;按合同約定,本案的訴訟費本公司不承擔;協議書上及領款人與死者關系證明沒有,不能確定其身份。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證據1:商業險的保險條款,擬證明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用,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按比例,保險公司只賠償70%。
經庭審質證,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所舉證據1-4沒有異議;對證據5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該份調解協議是原告與受害人達成的協議,保險公司并沒有參與,其原告依據該組證據向原告主張202800元,本公司不予認可,而應當按法律規定依法計算實際損失;對證據6,沒有異議。
原告對某保險公司所舉證據的質證意見:保險條款與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相沖突,因遵循上位法。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情況,結合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2015年4月6日,原告郴州某某工礦有限公司的員工艾某某駕駛某某東風牌輕型廂式貨車從桂陽縣泗洲鄉為公司配送貨后返回桂陽縣城(由常寧往桂陽方向),18時許,途經省道S214線桂陽縣歐陽海鎮某某村路口路段時,艾某某忽視安全,麻痹大意,對??吭谄渥笄胺降闹邪蛙嚿舷鲁丝皖A測不夠,未仔細觀察行人動態,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讓行人,將從中巴車下來,由左朝右橫路的行人歐陽某某相刮倒,造成歐陽某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郴州市桂陽縣交通警察大隊桂公交認字(2015)第0006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艾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行人歐陽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2015年4月20日,原告及艾某某與歐陽某某家屬達成《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約定:原告賠付歐陽某某家屬202800元,艾某某賠付歐陽某某家屬26900元(合計229700元,含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辦理喪事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費用);某某東風牌輕型廂式貨車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由郴州某某工礦有限公司理賠,全部理賠款歸郴州某某工礦有限公司所有。上述款項現已支付。
原告于2014年4月3日為某某東風牌輕型廂式貨車向某保險公司購買了商業第三責任責任險(保險金額為200000元)及不計免賠率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4月23日至2015年4月22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九條: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按下列免賠率免賠:(一)、負次要責任的免賠率為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率為15%,負全部責任的免賠率為20%……。第二十六條: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根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選擇自行協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比例:被保險機動車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比列為70%……。不計免賠率險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按照對應投保的險種規定的免賠率計算的、應當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部分,保險人負責賠償。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為某某東風牌輕型廂式貨車向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保險期間為2015年3月22日至2016年3月21日。
另查明,歐陽某某為桂陽縣歐陽海鎮某某村村民。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保險關系及本案發生在保險期間,原、被告雙方并無異議,被告也愿意理賠。本案爭議的焦點一、某保險公司是否在損失超交強險范圍外按70%的承擔賠償責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根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選擇自行協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比例:被保險機動車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比列為70%……。該條載明,確定了比例的確定的比例賠償,只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比例的,才按該條確定的比例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只確定駕駛人艾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行人歐陽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沒具體確定比例。但《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三十八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八十……”,根據該辦法規定,交警部門實際上確定了事故責任比例,即艾某某承擔80%責任,行人歐陽某某承擔20%責任。故本案被告在超交強險范圍外按80%的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爭議的焦點二、損失的確定與承擔。受害人歐陽某某死亡造成的損失為:死亡賠償金為150900元(10060元/年×15年);精神撫慰金為50000元;喪葬費為21946元(43893元/年÷12個月×6個月);親屬處理交通事故和喪葬事宜的交通費、誤工費原告雖未舉證,但該損失確實存在,本院酌情考慮2000元,以上四項損失合計224846元。某保險公司先在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范圍內承擔110000元,剩余損失114846元(224846元-110000元)由原告按事故責任承擔,即承擔91876.8元(114846元×80%),歐陽某某承擔22969.2元(114846元×20%)。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費用為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范圍內承擔的110000元和在商業第三責任責任險(保險金額為200000元)及不計免賠率險內承擔91876.8元(合計201876.8元)。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郴州某某工礦有限公司保險金201876.8元。
二、駁回原告郴州某某工礦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34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胡紅鋒
人民陪審員 蘇勝清
人民陪審員 曹 志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書記員 雷露萍
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