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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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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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3149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南靖縣人民法院 2015-12-19
原告王XX,男,漢族,居民,住南靖縣。
委托代理人吳坤泉,男,漢族,居民,住南靖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南靖縣。
負責人楊藝斌,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林藝平,福建簪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X與被告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沈國陽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吳坤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林藝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王XX訴稱,2015年6月13日,原告將其所有的閩EXXXXX號車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險、車輛損失險,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率。2015年9月14日6時左右,原告駕駛閩EXXXXX號車從霞寨鎮(zhèn)往國強鎮(zhèn)方向行駛至平和縣霞寨鎮(zhèn)大湖路段時,因駕駛不慎將車輛駛往道路右側(cè)水溝里,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平和縣交警大隊認定,王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及時報警并向被告報告了保險事故,被告也派員到現(xiàn)場進行勘查。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定損,但被告卻拖延不予定損。原告不得已委托南靖元方汽車維修廠進行初步定損,經(jīng)評定,該車的配件費為49515元、修理費8300元。另外,為避免爭議,原告亦提出申請要求對該車的損失進行鑒定。故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所有的閩EXXXXX車因事故所產(chǎn)生的更換配件費人民幣49515元,修理費8300元,施救費3200元,共計61025元。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所有的閩EXXXXX車因事故所產(chǎn)生的更換配件費人民幣45113元,修理費7000元,施救費3200元,共計55313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答辯人處有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事故發(fā)生后,答辯人有對車輛的實際價值進行定損,定損金額為19000元,同意按此價值進行賠償。肇事車輛依現(xiàn)場勘驗的照片顯示存在超載情形,增加10%的免賠率。肇事車輛的駕駛員及車主應提供有效的駕駛證及行駛證,保險公司才予以理賠,但應提供修車費發(fā)票。肇事車輛系2007年購買,距事故發(fā)生時已達8年,應扣除每年的折舊費。對施救費沒有異議。訴訟費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6月2日,原告將其所有的閩EXXXXX號中型自卸貨車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險和車輛損失險,保險期間為2015年6月13日0時至2016年6月12日24時,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率,其中車輛損失險按新車購置價人民幣98160投保,保險金額為人民幣98160元。2015年9月14日6時左右,原告駕駛閩EXXXXX號車從霞寨鎮(zhèn)往國強鎮(zhèn)方向行駛至平和縣霞寨鎮(zhèn)大湖路段時,因駕駛不慎將車輛駛往道路右側(cè)水溝里,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2015年9月17日,平和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2015年9月29日,原告支付了閩EXXXXX號貨車的施救費人民幣3200元。事后,原告自行委托南靖元方汽車維修廠進行鑒定,鑒定結(jié)論為人民幣60695元。
訴訟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對閩EXXXXX號貨車的損失進行鑒定。本院依法委托福建達通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2015年11月27日,福建達通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評估報告,鑒定結(jié)論為閩EXXXXX號中型自卸貨車的配件材料費為人民幣45113元、維修工時及工料費為人民幣7000元,合計人民幣52113元。原告對鑒定報告沒有異議。被告對鑒定報告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鑒定結(jié)論應扣除每年的折舊費。
庭審中,被告提出有對車輛的實際價值進行定損,定損金額為19000元,但定損結(jié)論未向原告送達。并提出肇事車輛依現(xiàn)場勘驗的照片顯示存在超載情形,但未提供證據(jù)。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強制險和商業(yè)險保險單、保險條款、鑒定評估報告、施救費發(fā)票、駕駛證、行駛證、投保單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對其所有的閩EXXXXX號車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強制險和商業(yè)險,雙方為此簽訂了保險合同,該合同屬有效合同。原告駕駛的閩EXXXXX號車在行駛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該車損害,經(jīng)認定,原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因事故發(fā)生于保險期間,屬保險責任,被告應對閩EXXXXX號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在機動車強制險和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予以賠付。關于閩EXXXXX號車的的修理費用問題:該車經(jīng)委托鑒定機構(gòu)進行鑒定,鑒定結(jié)論為配件材料費為人民幣45113元、維修工時及工料費為人民幣7000元,合計人民幣52113元,該費用被告應在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雖然被告對鑒定結(jié)論有異議,但其未提供證據(jù)證實該鑒定存在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的情形,因此福建達通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評估報告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jù)。關于是否超載問題:因被告未提供原告駕駛的車輛存在超載的證據(jù),且事故認定書也未認定有存在超載行為,故被告的提出原告駕駛的車輛存在超載情形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信。關于是否應扣除折舊費問題:保險合同中約定以新車購置價作為保險金額,而所謂新車購置價是指保險合同簽訂時、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附加費)的價格。因此,被告允許投保人以新車購置價投保,應當推定被告與投保人一致認可投保時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即為購買價,當發(fā)生事故造成車輛損失時,被告應當以約定的新車購買價為保險限額賠償投保人的損失。同時,投保人以新車購置價為標準向被告繳交保險費,若理賠時按車輛的實際價值作為賠償限額,明顯存在權(quán)利義務關系的不對等,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故被告提出應扣除折舊費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綜上,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有:閩EXXXXX號車修理費為人民幣52113元、施救費3200元,合計人民幣55313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在機動車強制險和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支付給原告王XX保險賠償款人民幣5531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1183元,減半收取為人民幣591.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沈國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賴銘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