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羅林兒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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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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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2548號 不當得利糾紛 一審 民事 沙縣人民法院 2016-03-30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區、7、層及5、7、10號。組織機構代碼85559877-3。
代表人黃芳。
委托代理人張旺祥、鄭麗萍,福建律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羅林兒,男,漢族,住三明市沙縣。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羅林兒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鄭麗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羅林兒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8月2日,被告駕駛閩G×××××號小轎車在途經莞佛高速虎門某路段時,追尾碰撞余鴻鵬駕駛的粵B×××××號小轎車,致使粵B×××××號小轎車再追尾碰撞許彥庭駕駛的小轎車,導致車輛損壞事故。該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羅林兒負全部責任。2013年12月23日,余鴻鵬就事故損失向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東二法民三初字第8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載明: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付32790元給余涂鵬。原告在履行賠付責任后,可向被告進行追償。
原告不服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東二法民三初字第8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6停業25日作出(2015)東中法民一終字第41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5年8月5日,原告將判決書確定的款項支付完畢。被告羅林兒在余鴻鵬起訴前已經向原告全額理賠過,對原告在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墊付的32970元以及由此產生的上述一、二審訴訟費應當予以償還。
原告現起訴請求:1、被告羅林兒償還給原告代為墊付的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理賠款32970元、一審訴訟費670元、二審訴訟費620元,共計34260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原告在庭審時當庭減少訴訟請求為:1、被告羅林兒償還給原告代為墊付的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理賠款32790元、一審訴訟費670元、二審訴訟費620元,共計34080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羅林兒應訴未作答辯,亦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
1、2014年8月8日,“原告余鴻鵬訴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支公司、被告羅林兒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2014)東二法民三初字第8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載明:2013年8月2日,被告羅林兒駕駛閩G×××××號小轎車在途經莞佛高速虎門某路段時,追尾碰撞余鴻鵬駕駛的粵B×××××號小轎車,致使粵B×××××號小轎車再追尾碰撞由許彥庭駕駛的小轎車,導致車輛損壞的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羅林兒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承保了被告羅林兒的閩G×××××號小轎車的交強險、商業第三者險(限額300000元)和不計免賠率險,交強險全國統一有責限額122000元,事發在保險期限內。被告羅林兒向原告提交粵B×××××號小轎車金額為52890的維修發票,原告向被告羅林兒支付66467元的保險理賠款。被告羅林兒給余鴻鵬20000元理賠款后,余鴻鵬未收到剩余理賠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對第三者造成損害的,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某保險公司在辦理理賠時,并沒有向被告羅林兒了解車輛維修費的實際賠付情況,也沒有按照事故認定書中當事人留存的電話向余鴻鵬進行核實,而單憑維修費發票作出理賠行為,未盡到必要審核義務,應當向余鴻鵬履行保險賠付責任,在履行賠付責任后,可向被告羅林兒進行追償。判決某保險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付32790元給余鴻鵬,并負擔受理費670元。
2、原告不服上述判決提起上訴,2015年6月25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東中法民一終字第418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受理費62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3、2015年8月5日,原告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支付上述判決確定的32790元保險理賠款后,向被告羅林兒追償未果,遂訴至法院。
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2014)東二法民三初字第8號民事判決書、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東中法民一終字第418號民事判決書、《賠款通知書》和到庭當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當庭陳述。
本院認為,原告依據上述生效判決書對交通事故受損的第三者余鴻鵬承擔保險理賠責任支付32790元保險理賠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羅林兒從原告處取得的對應數額的交通事故理賠款屬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原告要求被告羅林兒償還代墊的保險理賠款32790元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原告在理賠時未盡到必要的審核義務,原告負有過錯,導致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受理費應由原告自行承擔,原告要求被告羅林兒償還上述案件一審、二審案件的訴訟費的主張,于法無據,不予支持。被告羅林兒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舉證和抗辯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羅林兒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向原告某保險公司償還代墊保險理賠款32790元。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652元,由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33元,由被告羅林兒負擔619元。公告費600元,由被告羅林兒負擔。
訴訟費用應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本院交納,逾期拒不交納,本院將依法強制執行。如轉賬交納訴訟費用務必在轉賬單上注明案號。戶名:沙縣人民法院。帳號:18×××31。開戶銀行:興業銀行沙縣支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黃艷華
人民陪審員邱澤忠
人民陪審員張建華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