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X訴馬XX、某保險公司撤銷權糾紛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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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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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民終162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八師中級人民法院 2016-04-20
上訴人(原審原告):唐X,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馬XX,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北四路一小區。
負責人:張X,該分公司經理。
上訴人唐X為與被上訴人馬XX、撤銷權糾紛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49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孟令海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楊書鋼、代理審判員朱秀梅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6年3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唐X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馬X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10月31日,原告駕駛新C-59057號貨車行駛到S312線122團12連路口處與被告馬XX駕駛的新03-04488號拖拉機相撞,造成人員和車輛損傷的交通事故,經石河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下野地大隊石公交(下)字[2013]第14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承擔主要責任,被告馬XX承擔次要責任。
2015年3月24日,原告與兩被告簽訂保險事故調解書。該調解書第二條約定:1、原告一次性賠償被告馬XX經濟損失35902.8元。本金額含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金、交通費。上列費用包括但不僅限于法律規定的全部賠償項目。2、原告賠償被告馬XX的上列費用中,被告某保險公司基于保險關系負責向被告馬XX償付金額總計35902.8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償付部分原告不再另行重復支付。該調解書第三條約定:1、根據交通事故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事故各方當事人就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達成如下協議:以上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給被告馬XX的費用為35902.8元。2、原告與被告馬XX聲明本協議為上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事宜的最終的一次性的解決方案。雙方均同意在收到上列綜合賠款后就本次保險事故所涉及的理賠事宜全部結束,任何一方均放棄其他一切權利,包括法律規定其應享有的權利,并保證不再另行以任何方式提出要求或主張權利;3、雙方均聲明本協議內容的達成均出自自己的自由、真實的本意,任何一方都沒有受到其他人的任何影響。各方均保證按照上列約定執行,否則,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按照本協議約定履行。
2015年3月24日,原告簽署“網銀”轉賬授權書,同意將三者賠款打入被告馬XX的賬戶。
庭審中,原告明確撤銷保險事故調解書的事由為簽訂該協議時未將其先行墊付的醫療費去除,故該調解書的內容顯失公平。
原告唐X于2015年10月12日向石河子市法院起訴稱:2013年10月31日,原告駕駛新C-59057號貨車行駛到S312線122團12連路口處與被告馬XX駕駛的新03-04488號拖拉機相撞,造成人員和車輛損傷的交通事故,經石河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下野地大隊石公交(下)字[2013]第14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承擔主要責任,被告馬XX承擔次要責任。經某保險公司與原告、被告馬XX調解后,三方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協議未列入車輛所有人劉輝祥,造成協議的重大誤解,原告在調解結果第二項中將本應享有的法律權利放棄,造成損失18009.6元,協議顯失公平,原告多次與被告馬XX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撤銷2015年3月24日由原、被告三方簽訂的保險事故調解書,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馬XX未到庭,亦未答辯。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以調解協議中未列入車輛所有人劉輝祥為由,認為調解協議存在重大誤解,并導致顯失公平為由撤銷本協議存在問題。因為交強險保險公司是有權利將賠償款直接賠償給受害人的,調解協議是與受害人馬XX、投保人唐X、保險公司三方簽訂的,不違反法律法規。2、調解協議的簽訂是真實有效的,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與兩被告自愿簽訂保險事故調解書,且三方已經實際履行該調解書的內容。現原告以該調解書的內容顯失公平為由申請撤銷該調解書,因在簽訂該調解書的時候原告已經墊付醫療費,其對該情況明知,在調解書中也明確雙方在收到綜合賠款后就本次保險事故所涉及的理賠事宜全部結束,任何一方均放棄其他一切權利,包括法律規定其應享有的權利,并保證不再另行以任何方式提出要求或主張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故本案爭議的保險事故調解書并不存在依法應予撤銷的情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被告馬XX經該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系其自愿放棄答辯、舉證和質證等訴訟權利,因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缺席判決:駁回原告唐X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送達費90元,合計140元(原告唐X已交納),由原告唐X自負。
上訴人唐X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發生人員和車輛損傷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認定上訴人承擔主要責任,被上訴人馬XX承擔次要責任,經某保險公司調解后,三方達成調解協議,上訴人唐X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第二項中本應享有的法律權利放棄,上訴人直接損失18009.6元,造成協議的重大誤解,且協議顯失公平。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撤銷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事故調解協議;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馬XX既未做出答辯,亦未參加本案二審庭審。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既未做出答辯,亦未參加本案二審庭審。
本院二審查明: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上訴人唐X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以自己對保險事故調解協議存在重大誤解,且該協議顯失公平為由主張撤銷保險事故調解協議,但上訴人在二審中仍未提供證據證實其主張。該調解書中也明確雙方在收到綜合賠款后就本次保險事故所涉及的理賠事宜全部結束,任何一方均放棄其他一切權利,包括法律規定其應享有的權利,并保證不再另行以任何方式提出要求或主張權利,且三方已經實際履行該調解協議。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上訴人唐X已預交),由上訴人唐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孟令海
審 判 員 楊書鋼
代理審判員 朱秀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文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