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黑龍江省七臺河市公共汽車公司、劉XX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 2020年09月0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6)黑09民終81號 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3-0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廣輝,男,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偉,男,某保險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女。
委托代理人謝福玲,女,黑龍江政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黑龍江省七臺河市公共汽車公司,住所地七臺河市茄子河區。
法定代表人張生河,男,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旭初,男,黑龍江省七臺河市公共汽車公司員工。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桃山區人民法院(2015)桃山民初字第4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孫偉,被上訴人劉XX及其委托代理人謝福玲,被上訴人黑龍江省七臺河市公共汽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旭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2015年4月22日上午9時許,原告劉XX從桃山區萬寶河鎮站點乘坐被告公共汽車公司的黑KXXX35號公交車去茄子河,當車行駛至市委附近時,由于該公交車司機急剎車,造成車內原告劉XX受傷,傷后由公交車司機和被告單位事故科科長將原告劉XX送往茄子河骨傷醫院經拍片診斷為尾骨骨折,當日,原告又被送往七煤集團總醫院,診斷為“尾骨骨折”,原告住院治療14天,花費醫療費4097.27元,由被告公共汽車公司支付。經劉XX申請,黑龍江省七臺河市警官醫院司法鑒定所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法臨鑒字第205號鑒定意見書,結論為:“1、被鑒定人劉XX屬十級傷殘;2、醫療終結期為傷后三個月”。另查明,被告汽車公司在被告保險公司承保了承運人責任險,賠償限額為15萬元,其中意外傷害賠償限額為7.5萬元、意外醫療賠償限額為7.5萬元,保險期限為2014年6月29日零時至2015年6月28日二十四時止。
原審認為,原告劉XX購票乘坐被告公共汽車公司營運公交車,雙方間形成城市公交運輸合同關系,被告有義務將原告安全運輸到目的地。被告運輸過程中,由于車輛駕駛員采取緊急制動而造成原告受傷后果,屬被告違反合同約定,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公共汽車公司在被告太平洋財險公司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且在保險期間內,故被告太平洋財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原告各項損失確認如下:1、醫療費4097.27元;2、護理費1689.05元;3、誤工費11009.00元;4、伙食補助費210.00元;5、交通費42.00元;6、傷殘賠償金45218.00元,以上合計62265.32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62265.32元,其中58168.05元給付原告劉XX,4097.27元給付被告黑龍江省七臺河市公共汽車公司,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案件受理費623.00元、鑒定費150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黑龍江省七臺河市公共汽車公司與上訴人均認可道路客運承運人保險合同內容,該合同合法有效。劉XX是客運合同主體,不是保險合同主體,沒權主張合同效力問題。因道路交通事故引發人身傷害,司法鑒定以工傷傷害鑒定標準沒有法律依據。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按照《保險法》65條強調在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情況下,可由保險公司將保險金直接支付給第三者。目前只有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在交強險、商業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可將保險金直接賠償給三者,其他涉及保險責任案件,均無法律規定直接賠償給三者。三、一審將訴訟費判上訴人承擔錯誤。請二審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劉XX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劉XX庭審中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依法應予駁回。
被上訴人黑龍江省七臺河市公共汽車公司庭審中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得當,請二審法院維護我公司的合法利益。
本院經審理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劉XX乘坐被上訴人七臺河市公共汽車公司營運車,雙方形成旅客運輸合同法律關系。按照法律規定,承運人有將乘客安全運抵終點的義務,因其工作人員的原因致劉XX受傷住院,對此七臺河市公共汽車公司應承擔劉XX的損害賠償責任。因被上訴人七臺河市公共汽車公司的營運車輛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且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為減少訴累,故某保險公司應在其保險限額內就本案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上訴人七臺河市公共汽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現爭議焦點是被上訴人劉XX的傷殘等級司法鑒定意見書的結論能否作為定案依據的問題。因本案被上訴人劉XX起訴的案由為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在訴訟期間,被上訴人劉XX就傷殘等級等問題申請鑒定,經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合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該鑒定機構依據法律規定的鑒定標準依法就被上訴人劉XX的傷殘等問題進行鑒定并出具鑒定意見書。該鑒定意見書不具備法律規定的重新鑒定的條件,鑒定意見書的結論也不違反法律規定,該鑒定結論應當作為定案依據。因本案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單保險金額每人限額為150000.00元,被上訴人劉XX的各項賠償數額符合法律規定且未超過保險賠償限額,故被上訴人七臺河市公共汽車公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2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遲麗杰
審 判 員 李曉英
代理審判員 李金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
書 記 員 焉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