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阿勒泰市北屯世達汽車維修中心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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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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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731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北屯墾區人民法院 2016-03-23
原告阿勒泰市北屯世達汽車維修中心。
經營者魏玉珠,男,漢族。
某保險公司。
代表人張建輝,經理。
委托代理人郭志磊,男,漢族。
原告阿勒泰市北屯世達汽車維修中心(以下簡稱世達汽修中心)與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周湖獨任審判。2016年2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世達汽修中心的經營者魏玉珠、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志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世達汽修中心訴稱,原告承租陳志剛坐落在北屯西北路新疆沃豐農貿公司院內一套面積844.82平方米地下室用于汽車維修,房屋租賃期限自2014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2015年4月23日,原告將承租地下室及室內運行機器設備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財產綜合保險,保險期限為一年,自2015年4月23日至2016年4月22日。2015年10月3日凌晨,原告到承租地下室發現,該地下室內排污口污水倒流造成積水,原告及時通知被告公司人員到現場查看,經核查,此次地下室積水造成原告價值382245元的財產損失及因烤漆房無法正常使用的營業損失150000元。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被告拒絕理賠,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世達汽修中心支付理賠款532245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世達汽修中心的財產損失系因經營場所內排污口污水倒流造成,因該事故不屬于雙方簽訂財產綜合險約定的賠償范圍,被告未對原告保險的物品及房屋進行定損,被告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亦不認可原告自行確認損失的物品價值。
原告世達汽修中心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舉證如下:
一、原告世達汽修中心于2015年4月22日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的財產綜合險保險單1份,用于證明原告所有的機器設備及租賃的地下室在被告投保財產綜合險,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經庭審質證,被告某保險公司對該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可,對其關聯性及原告世達汽修中心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被告提出該事故不屬于財產綜合險的賠償范圍,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本院對該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
二、原告世達汽修中心自行制作的污水浸泡財產損失清單1份、原告租賃地下室被污水浸泡后的現場照片104張,用于證明原告租賃地下室內排污口污水倒流造成其室內設備損壞價值382245元。
經庭審質證,被告某保險公司對該組證據不予認可,被告提出該事故發生后,被告未派相關人員前去定損,被告不認可原告自行定損的行為,原告提供的清單內部分物品不在投保機器設備的范圍,被告對原告提供照片反映的情況不予認可,該照片不能證實系事故當天拍攝的照片。原告自行制作的污水浸泡財產損失清單,未提供其他證據佐證,原告提供的該證據無法證實待證事實,本院不予確認。原告拍攝的照片反映為地下室內設備被污水浸泡后的情況,被告未提供相反證據反駁該證據的真實性,本院對該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
被告某保險公司為支持其反駁主張向本院舉證原、被告于2015年4月22日簽訂的財產綜合險投保單1份、財產綜合險投保清單2份,用于證明原、被告形成保險合同關系,原告在被告處投保的建筑物及機器設備的詳細情況,根據原告投保財產綜合險條款,該事故不屬于保險事故,不在被告賠償范圍內。
經庭審質證,原告世達汽修中心對該組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可,對被告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原告世達汽修中心從陳志剛處承租位于北屯市西北路新疆沃豐農貿公司院內一套面積844.82平方米地下室用于經營汽車維修,房屋租賃期限自2014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2015年4月23日,原告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與被告簽訂財產保險綜合險保險合同,保險單號為011565430101012A000005,總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保險標的為建筑物(保險金額690000元)、機器設備(保險金額310000元);合同特別約定: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2000元或絕對免賠率10%,兩者之間的高者為準;建筑物的保險價值確定方式為出險時的重置價值,機器設備的保險價值按照出險時的市場價值確定,保險期限為一年,自2015年4月23日至2016年4月22日,保險單所附的《財產綜合險條款》明確約定了在保險期間內由于(一)火災、爆炸;(二)雷擊、暴雨、洪水、暴風、龍卷風、冰雹、臺風、颶風、暴雪、冰凌、突發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即被告負責賠償。2015年10月3日凌晨,原告發現其承租的該地下室因排污口污水倒流造成室內積水,部分機器設備損壞的事故。
本院認為,原告世達汽修中心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由保險單、條款等共同組成,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應認定該合同合法、有效。保險單所附的《財產綜合險條款》明確約定了保險事故的范圍,從本案查明的事實看,原告主張的財產損失系其租賃地下室排污口污水倒流造成,不符合雙方約定賠償范圍的情形。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被告提出其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抗辯意見成立,應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阿勒泰市北屯世達汽車維修中心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122.44元減半收取4561.22元,由原告阿勒泰市北屯世達汽車維修中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師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 湖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李欣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