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閆XX、褚冬燕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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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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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青民初字第1871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法院 2015-12-15
原告李XX,男,漢族,住內蒙古自治區。
委托代理人楊國彬,內蒙古冠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
負責人愛新覺羅啟峰,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宋媛媛,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閆XX,男,滿族,住內蒙古自治區。
被告褚冬燕,女,漢族,住內蒙古自治區。
委托代理人閆XX(被告褚冬燕丈夫),男,漢族,住內蒙古自治區。
原告李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被告閆XX、被告褚冬燕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蘇峻嶺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楊國彬、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媛媛、被告閆XX、被告褚冬燕的委托代理人閆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訴稱,2015年1月19日21時25分左右,被告閆XX駕駛所有權人為被告褚冬燕的蒙B*****號轎車(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沿富強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富強路與先鋒路交叉口時,與原告李XX由東向西騎行的電動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至包頭市第四醫院救治,經診斷為:右小腿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踝關節骨折,住院80天。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閆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事故責任。原告出院后與被告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1、醫XX60975.51元、護理費882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0元、營養費8000元、交通費246元、誤工費30916元、殘疾賠償金340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鑒定費1782.5元,后續治療費待發生后計算,以上共計155762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閆XX辯稱,對事故的真實性認可,同意在合理范圍內進行賠償。
被告褚冬燕辯稱,對事故的真實性認可,同意在合理范圍內進行賠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的真實性認可,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我公司同意保險限額合理范圍內進行賠償,訴訟費、鑒定費不屬于保險公司承擔范圍。
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19日21時25分,被告閆XX駕駛蒙B*****號轎車沿富強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富強路與先鋒道交叉口時,與由東向西騎行電動車的原告李XX相撞,造成原告李XX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至包頭市第四醫院救治,經診斷為:右小腿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踝關節骨折,冠心病、糖尿病等,住院80天,支出醫XX70975.51元,其中被告閆XX支付10000元,原告支付60975.51元。2015年2月2日,包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青山區大隊出具包公交青認字(2015)第0022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閆XX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李XX不負事故責任。
蒙B*****號車輛登記所有人為被告褚冬燕,與被告閆XX系夫妻,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200000元)及不計免賠。
庭審中,原告李XX向法庭提交的證據有: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被告閆XX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事故責任。被告均認可。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復印件1份、機動車輛保險單復印件1份,證明被告車輛的投保情況。被告均認可。
3、包頭市第四醫院診斷證明書2份、出院結算報銷憑證1份、門診收費收據5份、病歷1份、費用清單1份,證明原告因事故受傷住院治療80天以及所花費的醫XX70975.51元(其中原告支出醫XX60975.51元,被告閆XX墊付醫XX10000元)的事實。三被告質證,除了本次事故造成的傷情之外,原告本身有冠心病和高血壓、糖尿病等,對于這些費用的支出,保險公司不認可。
4、包頭市某有限責任公司誤工證明1份、勞務合同1份、扣工資通知1份、工資表6頁,證明原告系該公司職工,工資情況以及因交通事故停發工資。誤工費是按照原告的實際工資3500元計算到定殘前一日265天是30916元。三被告質證,不認可,原告年齡已近70歲,不認可誤工損失。
5、包頭市出租汽車發票27張,證明原告治療傷情期間支出交通費246元。三被告質證,不認可證據,認可200元交通費。
6、包頭市蒙醫中醫醫院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1份、鑒定費票據3張,證明原告構成傷殘等級為十級,產生鑒定及檢查費1782.5元。被告閆XX、被告褚冬燕認可,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認可鑒定結論,鑒定費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及原告提交的書證等在案為憑。
本院認為,被告閆XX駕駛蒙B*****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李XX受傷,并在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褚冬燕系肇事車輛登記所有人,但其在本事故中無過錯,故其不承擔賠償責任。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包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青山區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請求醫藥費60975.51元,對其提供的包頭市第四醫院出院病員結算報銷憑證、門診收據等,本院予以采信,根據票據認定醫XX總額為70975.51元,被告閆XX支付10000元,本院予以認定,原告支出的60975.51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住院伙食補助費8000元、營養費8000元、護理費8822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誤工費30916元,原告提交的包頭市中達機電設備有限責任公司誤工證明、勞務合同、扣工資通知、工資表本院予以采信,根據原告收入情況,誤工費計算到原告定殘前一日,本院支持30916元。原告請求殘疾賠償金340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原告傷情構成十級傷殘,原告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鑒定費1782.5元,對原告提交的包頭市蒙醫中醫醫院司法鑒定所收費憑據、包頭市蒙醫中醫醫院門診收據,本院予以采信,對原告請求的鑒定及檢查費,本院予以支持,檢查費用計入醫XX一并處理。原告請求交通費246元,本院酌情支持2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李XX醫XX100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李XX護理費8822元。
三、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李XX誤工費30916元。
四、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李XX交通費200元。
五、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李XX殘疾賠償金34020元。
六、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李XX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七、以上判決第一至第六項共計86958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李XX,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八、被告閆XX賠償原告李XX醫XX51038.01元。
九、被告閆XX賠償原告李XX住院伙食補助費8000元。
十、被告閆XX賠償原告李XX營養費8000元。
十一、被告閆XX賠償原告李XX鑒定費1720元,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十二、以上判決第八至第十項共計67038.01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先行賠償原告李XX,不足部分由被告閆XX負擔,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十三、駁回原告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420元,一審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710元,原告李XX已預交,由被告閆XX負擔,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蘇峻嶺
審判員 蘇峻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 張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