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武X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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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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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烏民終字第567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2-0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烏蘭察布市集寧區。
負責人:高XX,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龐廷,內蒙古同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武XX,男,49歲,漢族,住烏蘭察布市。
委托代理人董坤,內蒙古昭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集寧區人民法院(2013)集商初字第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龐廷、被上訴人武XX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12月12日,武XX為蒙JXXX52-蒙JE903號解放牌半掛車主車及掛車分別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險和交強險。出具《機動車保險單(正本)》四份。四份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武XX,保險車輛為蒙JXXX52-蒙JE903號解放牌半掛車主車及掛車。商業險承保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A),主車責任限額210012元,掛車責任限額91696元;第三者責任險(B),主車責任限額500000元,掛車責任限額5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D11),責任限額5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D12),責任限額50000元。交強險責任限額主車和掛車相同: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主車保險期間自2011年12月13日0時起至2012年12月12日24時止。掛車保險期間自2011年12月17日0時起至2012年12月16日24時止。2012年11月28日,武XX駕駛蒙J-51552-蒙JE903號解放牌半掛車在G18榮烏高速公路601公里處與崔延東駕駛的無牌專項作業車相撞,造成兩車及原告車輛所載貨物受損、原告受傷、高速公路附屬設施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山東省濱州市高速公路交警大隊認定,武XX駕駛機動車疲勞駕駛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崔延東無責任。事故發生后,武XX在濱州醫學院附屬醫院無棣醫院治療1天,在濱州醫學院附屬醫院住院治療11天,后轉到烏蘭察布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19天出院,住院期間共支付醫療費40124.19元。原告駕駛的解放半掛車因此次事故實際發生施救費19500元、技術鑒定費1500元、車輛拉運費8500元,賠償公路路產損失34494元,造成崔延東駕駛的無牌專項作業車實際發生施救費3500元、技術鑒定費1500元。經評估機構評估,蒙J-51552-蒙JE903號解放牌半掛車車輛損失為207500元,日運營損失為1075.89元,無牌專項作業車車輛損失為18000元。事故發生后,經被告人保財險集寧支公司查勘現場,武XX駕駛的肇事車輛被運回烏蘭察布市。2013年1月2日,保險公司將車送至其指定修理廠修理,至今無果。2013年8月15日,保險公司對武XX車輛定損為78535元。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武XX與被告人保財險集寧支公司就蒙J-51552-蒙JE903號解放牌半掛車保險一事達成協議后,被告為原告出具了四份保險單,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生效的保險合同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嚴格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并交納了相應的保險費,原告的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事故,被告理應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關于醫療費,原告主張41998.86元,根據原告先后就診的三家醫院出具的結算票據計算,應為40124.19元,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的保險責任限額50000元,原告發生的醫療費未超出此限額,應據實支持。關于誤工費,原告主張8000元,因未提供相應證據,不予支持。關于三者車輛損失,經評估無牌專項作業車車輛損失為18000元,應予支持。關于公路路產損失,原告已賠償有關部門34494元,并出具了發票,應予支持。關于事故車輛評估費,原告提供的票據不能證明與本案所涉車輛有關,不予支持。關于事故車輛技術鑒定費,原告車輛發生的1500元和對方車輛發生的1500元,均應支持。關于施救費,兩車合計支持23000元。關于車輛拉運費,原告提供的發票為8500元,據實支持。關于傷者交通費,沒有車船票據明細佐證,不予支持。關于本車車輛損失,經評估為207500元,應予支持。關于營運損失196880.55元,應該由交通事故責任者予以賠償,本起事故的責任者系原告本人,故此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被告認為“原告武XX由于過度疲勞駕駛,依據司乘險保險合同《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第五條第(七)項第6點的規定以及車損險保險合同《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七)項第6點的規定,疲勞駕駛屬于保險公司的責任免除范圍,被告不應承擔保險責任”,被告的拒賠理由屬于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因無證據證明原告投保時被告已盡到充分的說明和告知義務,免責條款不應適用,被告對此次事故發生的損失應予賠償。據此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武XX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項下保險金共計三十三萬四千六百一十八元一角九分。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555元,由原告負擔4120元,被告負擔6435元。
原審法院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上訴的理由認為評估機構鑒定的車輛損失費比實際損失偏高,不能作為依據。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武XX在答辯期間未提出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與原審法院審理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武XX對雙方之間所訂立的保險合同及投保情況無異議。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車輛損壞的情況以及事故責任的認定,被上訴人武XX的醫療救治費用等情況均無異議。上訴人提出上訴理由是認為本案中武XX所駕駛的車輛損失費鑒定評估偏高,應按照保險公司所評定價格來定損。經審查對于此鑒定上訴人在一審庭審辯論終結前,并未對車損鑒定結論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已超出舉證期限。該鑒定結論并無法定違法事由,上訴人也未提出明確認為鑒定結論有錯誤的事實,且該鑒定評估系有資質的評定機構所作出的鑒定結論,故本院不啟動重新鑒定程序。應當認定該鑒定為合法有效,可以作為定案依據,原審法院以此判決賠償車損207500元未違反法律的規定,因此上訴人上訴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納。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維持,二審案件受理費4412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集寧支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周 原
審 判 員 王雪峰
代理審判員 格希圖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書 記 員 孫維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