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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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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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第143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富源縣人民法院 2015-12-30
原告:伍XX,男,漢族,貴州省盤縣人。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李XX,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X,云南洪興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伍XX訴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同日,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評估。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原告伍XX、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伍XX訴稱: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在被告處為自己所有的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并于當日交納了全部保險費,保險期間為2015年6月16日0時起至2016年6月15日24時止,其中交強險的責任限額為122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限額為10萬元,并為該項保險投保了不計免賠險。2015年6月18日16時10分許,原告雇傭的駕駛員張智睿在駕駛該車輛在沾益縣龍鑫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卸完煤泥后,在前行過程中與該公司的工棚占桿相掛,造成工棚受損。因原告與沾益縣龍鑫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對損失賠償存在爭議,車輛一直被沾益縣龍鑫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扣押,后雙方委托云南千水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工棚損失評定為110200元。原告為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向沾益縣龍鑫資源回收有限公司賠付了110200元后,將車開走。本次交通事故經沾益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張智睿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在原告向被告理賠時,被告僅同意賠付52984.43元。但根據原告購買保險的情況,被告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2000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100000元。雙方多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原告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1020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保險公司定損的金額為52984.43元,僅在該范圍內賠付,對于原告自行委托鑒定的數額不予認可。
綜合原告的起訴、被告的答辯,雙方的爭議焦點為:被告應賠付原告的損失是多少
原告伍XX針對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單、保險費發票各1份,用以證實原被告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
經質證,被告對此證據沒有意見,但認為原告還應提供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條款。
2、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各1份,用以證實原告所有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
經質證,被告對此證據沒有意見。
3、價格認證結論書、工棚維修合同各1份,維修發票2份,用以證實原告為賠付第三方損失所支付的費用。
經質證,被告對此組證據的三性均不予認可。
被告某保險公司針對其答辯,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第三者責任險條款1份,用以證實保險公司有權對保險事故發生后的損失核定賠償金額,且訴訟費用不屬于賠償范圍。
經質證,原告認為從未收到過保險條款。
2、保險公司損失核定書、計算表各1份,用以證實保險公司對損失的定損金額為52984.43元。
經質證,原告對于此份證據不予認可。
因雙方對工棚損失數額爭議較大,被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受損工棚的損失進行鑒定。
本院委托曲靖珠源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曲靖珠源司法鑒定中心作出曲珠司鑒中心(2015)第28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經鑒定,沾益縣龍鑫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工棚受損評估價值為人民幣78868元,開支鑒定費9000元。
經質證,原、被告雙方均無異議,但都認為不應承擔鑒定費。
本院認證認為,綜合原告、被告庭審陳述及提交的證據,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認證如下:被告對原告提交證據1、證據2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對證據3中的“價格認證結論書”及“維修合同書”,因該價格認證結論書是原告單方委托鑒定的結果,且被告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故對其真實性,本院不予采信,因此而開具的發票,本院對其真實性亦不予采信。
對被告提交的證據1,本院予以采信;對證據2,保險公司損失核定書、計算表是保險公司對自己理賠的數額單方進行的核定,不具有客觀真實性,故本院不予采信。
對于曲靖珠源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及發票,本院予以采信。
經過庭審和質證,本院查明如下法律事實:原告伍XX于2015年6月15日在被告某保險公司為自己所有的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并當日交納了全部保險費,保險期間為2015年6月16日0時起至2016年6月15日24時止,其中交強險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額為10萬元,該保險合同條款第四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毀損,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2015年6月18日16時10分許,伍XX雇傭的駕駛員張智睿在駕駛該車輛在沾益縣龍鑫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卸完煤泥后,在前行過程中與該公司的工棚占桿相掛,造成工棚受損。本次交通事故經沾益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張智睿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本院委托曲靖珠源司法鑒定中心對受損工棚進行鑒定。曲靖珠源司法鑒定中心作出曲珠司鑒中心(2015)第28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沾益縣龍鑫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工棚受損評估價值為人民幣78868元。被告某保險公司開支鑒定費9000元。
另查明,某保險公司大河鎮營銷服務部不具備主體資格,經釋明后,原告同意不列為被告。
本院認為,被保險人伍XX將自己所有的機動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該被保險機動車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沾益縣龍鑫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工棚損失,該工棚受損評估價值為人民幣78868元,該損失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限額內,且伍XX的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故某保險公司應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付保險金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北景钢?,某保險公司不認可原告伍XX提交的損失數額,為了反駁伍XX的訴求數額,進一步明確工棚的損失具體數額而申請鑒定,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因此開支的鑒定費也應該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賠付原告伍XX工棚損失費人民幣78868元。
二、駁回原告伍XX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34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法律規定的二年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審判長李梅仙
人民陪審員溫雙云
人民陪審員劉小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胡秋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