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王XX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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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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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烏民終字第571號 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2-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原稱為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察哈爾右翼中旗營銷服務部),住址察哈爾右翼中旗科布爾鎮工業路東街。
負責人:董XX,經理。
委托代理人:甲,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住察哈爾右翼中旗,司機。
委托代理人:乙,察哈爾右翼中旗科布爾鎮法律服務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察哈爾右翼中旗人民法院(2014)察中民初字第1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甲,被上訴人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3年7月23日,王XX向中國大地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察哈爾右翼中旗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為大地保險公司)投保“駕行無憂B款”保險,約定意外醫療保險金額1萬元、意外傷害保險金額5萬元、意外住院補貼2000元;保險期間為2013年7月24日零時起至2014年7月23日二十四時止;責任免除詳見“責任免除部分”。特別約定部分載明:保險人按《大地暢達駕駛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條款》承擔本保單載明的人身險被保險人駕駛或乘坐機動車過程中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意外傷害;保險責任及對應的保額為:意外傷害5元、意外醫療1萬元(次免賠額100元,賠付比例80%)、意外住院補貼20元/日,以100天為限,補貼給付公式=(每次實際住院日數-3)×20元;保費100元。之后,王XX交納了100元保險費。大地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未將保險說明送交王XX,也未就責任免除部分向其作出提示。
2013年9月2日,王XX駕駛蒙JXXX08號自卸貨車與蒙DXXX78號重型半掛車追尾,造成王XX受傷,住院9天花費醫藥費33275.93元,傷情鑒定為十級傷殘。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王XX所提交第一份證據為人民法院生效文書,證實了其發生交通事故及住院、花費醫療費、傷殘情況應予確認,提供的第二份證據,能夠證實其與大地保險公司之間形成保險合同關系,應予以確認。大地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專用投保單一份,沒有王XX簽字認可,不能證實在簽訂合同時,已將該投保單及保險說明送交王XX并作出明示,故不予確認。根據以上證據,王XX與大地保險公司之間形成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王XX交通肇事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大地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大地保險公司辯稱依據損失填補原則,王XX所受損失已得到侵權第三方的賠償,其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本案所涉及的合同為人身保險合同,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身體,當發生被保險人死亡和傷殘的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均應該按照約定的金額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而不論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是否從其他途徑獲得賠償。而且,大地保險公司以抗辯的內容屬于責任免除條款,對于該條款,大地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實工作人員向王XX做出過說明,并且已將保險說明送交王XX,王XX對免責事由及保險金給付內容不知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之規定,該免責內容屬于無效條款,對大地保險公司的抗辯,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為: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察哈爾右翼中旗營銷服務部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王XX意外傷害保險金5萬元、意外醫療保險金7920元、意外住院補貼120元,共計58040元。案件受理費1251元,由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察哈爾右翼中旗營銷服務部承擔。
原審法院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主要理由:王XX所受傷害花費已獲得賠償,不應再次獲得賠償,并且免責條款已向王XX進行了告知義務,因此其不承擔賠付責任。
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與原審法院審理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王XX與上訴人大地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以及王XX因事故造成損害的事實雙方均無異議。因雙方保險合同已經成立,對于成立的合同關系應當按照合同法有關規定履行,王XX所獲賠償是依照合同約定賠償,并不體現保險的補償原則。上訴理由中所提按照保險合同王XX所受傷情達不到賠償比例表中的傷殘,并且該比例表明確列入免責條款,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上訴人大地保險公司并未提出已向王XX提示說明過該免責條款的證據,因此王XX理應獲得賠付。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無法律依據且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王XX因此次事故所受損失有法院生效判決予以證實,在此份判決中王XX認定為受傷鑒定為X級傷殘,侵權方賠償其傷殘賠償金為46300元,在審理過程中王XX原審判決意外傷殘賠償項下提出申請,自愿放棄了3700元,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權利,應予以確認。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某保險公司給付王XX意外傷害保險金46300元、意外醫療保險金7920元、意外住院補貼120元,共計55340元。)
一審案件受理費維持,二審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1151元,由被上訴人王XX承擔1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彥民
審 判 員 王雪峰
代理審判員 格希圖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孫維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