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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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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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雙民二初字第1128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雙峰縣人民法院 2015-09-18
原告歐陽XX,農民。
委托代理人胡淑芬,湖南定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婁底市婁星區
法定代表人劉更新,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歐陽屹立,湖南宇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貴芳,湖南宇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歐陽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2014年11月6日本院受理后,被告某保險公司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2015年6月26日婁底市星罡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2015年7月7日本院送達該鑒定書。2015年8月31日,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劉軍求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熊存根、賀素平組成合議庭,代理書記員龔露芳擔任法庭記錄,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歐陽XX、委托代理人胡淑芬、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貴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歐陽XX訴稱,2014年2月,原告歐陽XX為其所有的湘KXXXXX小型轎車向被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等保險。在保險期間,2014年9月28日2時28分,原告歐陽XX的兒子歐陽湘駕駛湘KXXXXX小車從雙峰縣永豐鎮往湘鄉市方向行駛,途徑G320線1258KM+850M處時,由于操作不當,碰撞公路旁邊楊美和與龔志遠家的房屋,造成房屋和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雙峰縣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了雙公交認字第J(2014)033449號事故認定書,認定陽湘負全部責任。經雙方協商由陽湘一次性賠償楊美和、龔志遠家的房屋損失共計人民幣20800元,并簽訂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2014年10月11日,雙峰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認定楊美和、龔志遠兩家財物的損失價格人民幣22828元。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按照保險合同賠償原告歐陽XX人民幣21600元(含鑒定費8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原告歐陽XX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2014年10月11日雙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J(2014)0344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014年10月11日歐陽XX、陽湘與楊美和、龔志遠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用以證明本案中的交通事故經雙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及歐陽XX、陽湘賠償楊美和、龔志遠的房屋損失費20800元的事實;
2、2014年10月11日雙峰縣價格認證中心就楊美和、龔志遠的房屋損失作出的雙價認證(2014)47號價格認證結論書,用以證明楊美和、龔志遠的財物損失價格是22828元的事實;
3、鑒定費800元的收據,用以證明原告支付雙峰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費800元的事實;
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正本、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單正本、繳納保險費發票一份、保險證及相應的保險條款等,用以證明原告歐陽XX為其所有的湘KXXXXX小車向被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本案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間內。
5、陽湘的機動車駕駛證及身份證,用以證明陽湘的駕駛資格的事實。
6、楊美和、龔志遠的領條一份,用以證明原告支付楊美和、龔志遠房屋損失費20800元的事實。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歐陽XX的訴訟請求過高,被告申請了重新鑒定,根據鑒定結論,原告不合理的部分應當予以剔除,被告只能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鑒定費用應當由責任事故的主體承擔,不應當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7、婁底市星罡司法鑒定所2015年6月26日出具的婁星司鑒(2015)資鑒字第6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收據,用以證明經重新鑒定,楊和美、龔志遠的被損財務損失總額是12290元的事實;
對于原、被告提供的證據,經法庭舉證、質證,本院分析認定如下:
證據1.對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雙方沒有異議,但對于賠償協議書被告認為,楊美和、龔志遠沒有出庭,對該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持異議,本院分析認為,被告雖有異議,但沒有相應的證據,同時,在重新鑒定時,被告提供了現場損失的照片,也印證了賠償協議的真實性,故被告主張的理由不能成立,對證據1本院予以采信;證據2是鑒定結論,證據7是申請重新鑒定后新的鑒定結論;被告向本院申請了重新鑒定,本院在2015年7月7日向雙方送達了新的鑒定結論,現原告歐陽XX認為鑒定結論應當以雙峰縣價格認證中心的結論為準,認為被告的重新鑒定結論不是在舉證期限內提出,與實際損失不相符,楊美和、龔志遠的房屋又發生了一次事故,事故的現場不存在,僅根據被告的勘察鑒定結論鑒定不合理,故應當以雙峰縣價格認證中心的結論為準;被告認為,在舉證期限內申請重新鑒定,新的鑒定結論是合法合理的,應當予以認定;本院分析認為,被告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鑒定機構作出的新的鑒定結論,程序合法,內容真實,原告質證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對于證據2本院不予采信,證據7本院予以采信;證據3、4被告都不持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證據5,被告認為原告沒有提交原件,本院分析認為,在雙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J(2014)0344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已經確認了陽湘的駕駛證及公民身份號碼,原告歐陽XX的車輛損失險已經理賠到位,可以印證該證據的真實性,故本院予以采信;證據6的形式合法,內容真實,能夠證明本案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綜合本院采信的證據,結合原、被告的陳述,本院認定如下事實:
經審理查明,2014年2月,原告歐陽XX因其所有的湘KXXXXX北京現代BHXXX2MX小型汽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輛保險都已到期,遂向被告某保險公司要求續保,原告歐陽XX向被告某保險公司繳納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費、車船稅、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保險費。2014年2月11日被告某保險公司簽發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監制的限在湖南省內銷售的保險單號為12006053900019719212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和保險單號為12006053980006557167號的機動車輛保險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載明:保險期限從2014年2月23日0時起至2015年2月22日24時止,保險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665元,車船稅300元,責任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單載明:保險期限從2014年2月23日0時起至2015年2月22日24時止;機動車輛損失險保險費1133.25元,保險限額778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費1330.73元,保險限額500000元;另附加不計免賠率(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車輛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附加險)的保險費用。
2014年9月28日2時許,原告歐陽XX之子陽湘(持C1證,駕駛證號432522198904055236)駕駛湘KXXXXX小車從雙峰縣永豐鎮往湘鄉市方向行駛,途經G320線1258KM+850M處時,由于操作不當,碰撞公路旁楊美和與龔志遠家的房屋,造成房屋和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駕駛人陽湘向雙峰縣公安局、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報警,被告某保險公司派員勘驗現場并現場照像。事故發生后,雙峰縣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了雙公交認字第J(2014)03449號責任事故認定書:認定陽湘負全部責任,楊美和與龔志遠不負事故責任。2014年10月8日,受雙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委托,對楊美和、龔志遠兩家財物損失,雙峰縣價格認證中心作出雙價認證(2014)47號價格認證結論書,認定損失價格為人民幣22828元。原告歐陽XX支付鑒定費800元。2014年10月11日,原告歐陽XX、駕駛人陽湘與楊美和、龔志遠達成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陽湘一次性賠償楊美和和龔志遠家的房屋損失費共計人民幣20800元整,湘KXXXXX小型轎車車損由陽湘本人承擔,其具體損失由保險公司評估而定。楊美和、龔志遠向陽湘、歐陽XX出具領條:“今領到陽湘一次性賠償楊美和、龔志遠房屋損失費用共計人民幣貳萬零捌佰元整。領款人楊美和、龔志遠。2014年10月11日。”隨后,原告歐陽XX向被告申請理賠,車輛損失險已經理賠到位,但對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財產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被告認為索賠額過高而拒絕理賠。2014年11月6日,原告歐陽XX訴至本院。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婁底中心支公司不服雙峰縣價格認證中心的鑒定結論,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2015年6月26日,婁底市星罡司法鑒定所作出婁星司鑒(2015)資鑒字第6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主要內容是:通過現場勘查,由于事故現場遭到再次事故致損,故結合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事故發生時勘查的照片,以2015年4月1日為鑒定基準日,確認湘KXXXXX因交通事故所致的損失為:不銹鋼大門(360㎝*370㎝)一扇損壞,另一扇有輕微損壞,鋁合金卷閘門輕微損壞,木質屠桌損壞,木電桿、二相線路、紅磚、瓷磚墻面、二相電表損壞。根據現場查堪確認的損壞項目、參照相關工程定額并結合市場價格行情計算得:楊和美、龔志遠兩家被損壞財物的損失總計1229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重新鑒定費4000元。2015年7月7日本院送達該鑒定書,原、被告收到后都未申請再次重新鑒定。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婁底中心支公司是否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物損失21600元(含鑒定費800元),重新鑒定費4000元由誰負擔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本案原告歐陽XX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續保要求,并繳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機動車輛保險等保險費用,被告某保險公司收到保險費用后同意承保,保險合同關系即告成立;被告某保險公司簽發了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的保險事故發生的時間是2014年9月28日,在法定的保險期間;駕駛人陽湘造成的財產損失以婁底市星罡司法鑒定所鑒定的意見為準,原告歐陽XX主張的以雙峰縣價格認證中心的鑒定結論為準的請求,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造成的財物損失是12290元,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被告應當賠付限額2000元,余款10290元在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由被告賠付;《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原告歐陽XX支付的鑒定費8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的鑒定費用4000元,應當由被告負擔。被告認為應當由責任事故主體承擔鑒定費的主張,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內賠償原告歐陽XX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中財產損失保險金限額2000元,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財產損失保險金10290元。
二、原告歐陽XX支付的鑒定費8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的重新鑒定費4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限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內支付。
三、駁回原告歐陽XX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原告歐陽XX負擔4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6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劉軍求
人民陪審員熊存根
人民陪審員賀素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書記員龔露芳